蔡斐 陈玲霖
长期以来,“新闻自戈公而有史”的论断奠定了戈公振在中国新闻史学界上不可动摇的地位。一本洋洋洒洒的《中国报学史》成为戈公振一生中最引人注目的亮点。实际上,“戈公振是中国新闻事业史上不可多得的全才”,除了对新闻史学的研究,戈公振在新闻教育、媒介经营、新闻实务等诸多方面都颇有见地和建树。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和细微,学界目前有关于戈公振先生在上述领域的思想研究已有涉足,但遍查文献,尚未发现有关戈公振新闻法制思想的系统研究成果。本文开拓这一研究课题,以求抛砖引玉。
宪法层面上追求言论自由
戈公振先生非常重视言论自由。他将言论自由视为“文明进步的一个阶梯”,是中国走向文明和进步不可或缺的重要步骤和策略。在上海报学社社刊《言论自由》的发刊词上,戈公振热情洋溢地写道:“言论自由是文明进步的一个阶梯,我们用这个字(词)做报名,就是很明显地表示我们的目的所在。”短短几行字,流露出戈公振对言论自由权利的渴求和呼吁、要求言论自由的战斗力。
在《中国报学史》中,戈公振从宪法的高度对言论自由有着深刻的认识。1912年3月12日,根据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人民群众的言论自由,第一次载入了国家根本大法,但戈公振敏锐地指出,《临时约法》第十五条“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的条款,现实中“漫无范围,随政府或立法者之意思为伸缩”,最终使得“所谓自由云者,乃等于纸上之空文矣”。而1913年《天坛宪法草案》第三章第十条“中华民国人民有言论、著作及刊行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制限”,虽然字面上对言论自由的束缚比《临时约法》有所宽松,但这种自由并不彻底,实际上是相对自由而非绝对自由。对此,戈公振基于比较法的视野,分析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产生背景和积极意义,提出“应仿美国先例,以绝对自由条文,明白规定于宪法中,删除言论出版自由项下‘非依法律不得限制,而加入‘人民言论出版自由不得以法律限制一项”的倡导。
在戈公振眼里,言论自由是中国新闻事业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他认为,没有言论自由,新闻事业的发展根本就是无稽之谈。“言论自由,为报界切肤之问题,此问题不解决,则报纸决无发展之机会”。他从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的宪法出发,来确认和保障公民绝对的言论自由权利。
刑法层面上反对残害报业
对于新闻法制,戈公振认为是必须要的。“法律是引人讨厌的事,但为维持社会之公共秩序,不能不如此遵守,个人如此,报纸又何独不然”。但明确的是,戈公振极力反对假借刑律之名,摧残报业,迫害报人。
袁世凯当政后,报界在经历了民初短暂的繁荣之后瞬即陷入寒冬之中,《报纸条例》、《出版法》、《戒严条例》、《治安警察法》等一批钳制言论自由的刑律相继出台,报刊的登记、发行、言论、采访、编辑等活动备受干预,大批报社被查封,诸多报人被迫害,史称“癸丑报灾”。面对这一严重破坏言论自由的倒行逆施,戈公振表示出极大的愤慨,“自洪宪以来,军人柄政,祸乱相寻……封报馆、扣报纸、检阅电函,十余年来,屡见不鲜”,直接的结果导致了“报纸不是阿谀奉承,就是模棱两可。仿佛舆论消沉,人心已死”。不仅如此,他更居于现代国家政治的角度提醒社会,也包括提醒统治者——“盖思想不能发表,徒成空幻,思想者必甚感苦痛,而郁既久,终必至于横决,国家命运之枯荣系之”。同时,对于北洋军阀动辄以“赤化”、“过激”罪名严禁共产党报刊、革命报刊出版发行的举动,尤其对枪杀著名记者邵飘萍、林白水等迫害言论自由的做法,戈公振比较了国外报界的现状,悲愤地指责:“英国有以《红旗》名报者,德国有以《炸弹》名报者,国会中有共产党,而其政府不之禁;今欲假‘赤化摧残言论自由,乃无意识之下焉者也。”
这些批判,与戈公振在宪法上倡导绝对言论自由是紧密相关的。长久以来,历代统治者对于言论出格者,动辄就以各类刑罚予以处置。这一点,深谙中国新闻史的戈公振自然明白。现实中,“封报馆、扣报纸、捕报人”种种蹂躏言论自由的行径更让他无比痛心,所以戈公振真诚希望,“除刑律外不另有限制言论出版之法律,或其类似之法律”。
民法上关注新闻所有
1927年8月,戈公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联盟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新闻专家会议。其间,他专门翻译了会议文
献——《新闻所有权法草案》的要点,并穿插上自己的见解,提供给中国新闻界参考,以引起国人对新闻所有权保护的重视。这篇论述,也成为中国新闻界较早关注新闻所有权的文献。
戈公振指出,“大气之中,满布新闻,以待人取,故谓此新闻,应属何人,于理殊有未妥。然经验宏富之记者,每能利用其推理力,捷足先得,是其所费之心思与财力,有应受尊重之价值,此所以新闻所有权问题。”但“我国报纸程度幼稚, 向未注意此问题”,最终出现“早报晚报之互相抄袭、转载, 同时出版他报上之电报, 从无线电中窃听新闻……”等种种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特别是鉴于“数年前,上海各报,因路透电社加价,拒而不应其稿,但又从西报上翻印,引起该社之干涉”的前车之鉴,不能再对新闻所有权熟视无睹。
戈公振对新闻所有权的认知并没有局限在西方新闻界确定的范畴中,他有着自己特别的看法。一是强调新闻所有权的特殊性。他根据《海牙公约》有关条款指出,工商业上不正当竞争的定义不完全适用于新闻所有权的保护问题,因此不能简单地借用商标及制造品之保护法来实施,“在逻辑上,颇不合宜”,而应该根据法律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立一直接的法律为佳”。二是强调新闻作品的合理使用权。他在尊重新闻所有权的同时,提出“有关公开消息,及经多数报纸之翻印,不生妨碍”的要求。这一观点,与现代民法中日常新闻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法理是契合一致的。可以说,戈先生的这两点见解是非常超前的。
可惜的是,由于英年早逝,戈公振关于新闻法制的诸多问题都没有来得及做出进一步探讨和研究。但无疑,戈先生留下的这些观点是闪光的,尤其是在那个对新闻法制尚未引起重视,抑或是漠视的年代。
参考文献:
①戈公振:《中国报学史》,三联出版社,1955年版
②戈公振:《新闻学》,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
③戈公振:《报纸的将来》,《新闻学演讲集》,黄天鹏编,上海现代书局,1931年版
④戈公振:《新闻所有权草案》,《新闻学名论集》,黄天鹏编,上海书店,1989年影印版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