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道明
如何提高刑事诉讼效率是理论界和司法界经常探讨的热点问题。公正的司法要求诉讼活动尽可能地缩短诉讼周期、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费用,在同等效率的前提下追求更高的司法公正率。在早些年,人们更多关注的是如何在法院审判阶段提高诉讼效率。在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大家的目光又向审查起诉阶段集中。对如何提高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效率进行了诸多探讨。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诉讼效率问题,还得从源头抓起,即从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抓起。通过建立对认罪及轻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一体化的快速办案机制,来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高检院《意见》出台之前,提高诉讼效率一般是指提高法院审判阶段的效率,在审判阶段又着重提高庭审的效率。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就是立法对提高诉讼效率规定的集中体现。笔者认为高效率的审判并非真正司法公正的表现。因为。从一般来讲,刑事诉讼从立案侦查开始至判决下达结束,法院审判只是刑事诉讼中最后一道程序,只有提高整个诉讼过程的效率才算真正的訴讼高效,才能真正体现司法公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也就是说,普通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羁押2个月,加上拘留期限(特殊情况下还可延长30天),最长可达3个月零7天。而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法院20天内必须审结。相比之下,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要比审判阶段长得多,可以缩短的弹性很大。
因此,要提高诉讼效率,必须从案件侦查阶段开始,建立侦查、起诉、审判一体化的快速办案机制。
目前,我国许多地方司法机关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为契机,进行了大胆尝试,建立健全刑事快速办案机制。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比如河南省公安厅、检察院、法院、司法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意见》,对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启动快速办理机制作了规定。笔者非常认同河南省的做法,该《意见》的出台使公、检、法机关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时能够做到协调一致,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开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时间,提高诉讼效率。笔者认为,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意见,建立侦诉审一体化的快速办案机制,使刑事诉讼各环节协调一致,提高诉讼效率。该机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启动一体化快速办案机制的范围
目前,我国部分地方试行的快速办案机制中,启动机制的案件范围主要是:1,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3,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笔者认为应扩大快速办案机制的案件范围,对犯罪事实简单清楚、犯罪嫌疑人认罪、依法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案件都可以启动快速办案机制。因为整个刑事诉讼可以说都是围绕调查核实证据而进行的,调查核实证据的繁简程度取绝于犯罪事实是否简单清楚,如果一个案件事实非简单清楚,虽然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较重,但整个证据链所需要的证据不多且较容易调取,则完全可以启动快速办案机制。
二、优化办案力量,实行繁简分流
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所有案件都按同一程序处理显然会造成诉讼资源浪费。因此,公、检、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案件时,首先要整合内部资源,实行人员分流。可以将现有办案人员分成若干个专门办案小组,如速决案件办案组、普通案件办案组、重大疑难案件办案组等。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后,经部门负责人先行查阅,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证据的收集情况,及可能判处的刑种、刑期,分到不同的办案组,通过这种“过滤”使大量的轻罪案件得到专门处理,节省办案人员的时间和精力,实现效率与质量同优。对符合快速办案机制的刑事案件,由速决案件办案组负责办理,启动快速办案程序。
三、降低证据标准,坚持“两个基本”原则
由于刑事犯罪的复杂性和技术、自然等条件的限制,要将所有案件的所有证据收集齐全,是无法做到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对于启动快速办案机制的刑事案件,侦查机关只需收集和固定对案件定罪量刑起直接影响的主要证据,对定罪量刑没有直接影响的次要证据则可以不必收集。比如作案工具被抛人大河中,能找到的可能性非常小,如果其他证据能形成证据链,就没有必要投入大量精力去寻找作案工具。又比如,案发现场有十几位证人目睹案发过程,如果要找齐所有的目击证人需要投入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只需找到其中三位左右证人作证即可。因此,快速办理的案件要达到快速的效果,必然要降低证据标准,只要做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就可以对案件进行侦结、起诉和审判。
四、实行快速办案建议书制度。实现诉讼环节的无缝对接
侦诉审一体化快速办案机制强调的是通过公、检、法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来提高诉讼效率,而要实现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离不开建议书制度。建议书制度是指公安机关对启动了快速办案程序的案件,在提请审查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启动快速审查程序建议书,建议检察机关启动快速办案程序;检察机关对启动了快速审查程序的案件,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向法院发出启动快速审理程序建议书。收案部门在收到建议书后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快速办案程序的即可以将案件分流,启动快速办案机制。通过这种建议书制度,可以实现快速办案机制在侦、捕、诉、审环节的无缝对接。
五、推行刑事拘留直诉制度。减少诉讼环节
目前,刑事案件的办案模式一般是对犯罪嫌疑人“先拘留,后逮捕”。《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拘留期限为3天,特殊情况下为7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拘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于符合以上三种情况的案件都会延长拘留期限,延长拘留期限后再报捕,再移送审查起诉。笔者认为快速办案机制应改变这种羁押必捕的传统模式,对于符合快速办理又有以上三情形的案件,完全有可能不经过逮捕程序,在37天的刑事拘留期限内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甚至提起公诉。这样可以减少了案件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环节的时间消耗,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
六、简化办案程序,缩短办案时间
快速办案机制的精髓在于简化,通过简化一些繁杂的程序,缩短办案时间,达到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公、检、法部门在办案时主要是要简化一些内部审批程序,扩大案件主办人员的自主决定权,减少案件在内部审批环节消耗过多时间。同时,对一些内部法律文书的制作可以进行简化。要规定快速办理的案件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各环节的期限比普通程序更短,严格控制延长办案期限的条件,对超过规定办案期限的要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当然,不能因为强调简化办案程序而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对一些必要的告知程序和重要法律文书的送达不能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