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视野下我国法治信仰的构筑与宪政思考

2009-01-14 09:35
学理论·下 2009年12期
关键词:宪政公民

孙 逊

摘要:通过宪政实现民主与法治的追求,需要在社会中使公民建立普遍而广泛的法制信仰,我国走上宪政道路仅有30余年,受各方面影响公民还缺乏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因此从公民视角探讨构筑法制信仰并思考宪政就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制信仰;宪政;公民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32—0094—02

一、法治信仰之于宪政意义

宪政,作为一种追求民主与法治的理性方式,西方大多数国家经过几百年摸索与实践已经酝酿出适合各自国情的模式。而作为一种舶来品,宪政在我国经过30余年的发展人仍不够成熟。法治信仰的普遍建立对于实现宪政必不可少,明确二者之间关系,需要我们了解宪政的自身构成元素。

1.宪政的外部由政治基础和经济物质基础构筑。英美法系国家和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的宪政发展历史表明,政治基础决定了每个国家追求宪政这一共同目标所走的道路必然各不相同。另一方面,在西方实行宪政的经济物质基础无疑是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契约精神与平等自由的追求催生了现代法治的萌芽,而这种的理念在市场经济下更广泛的传播,要求通过宪政去实现整个社会利益的进一步妥协与平衡。

2.对宪政的内核分析,其基础是社会中法秩序合法性的建立,表现为法与义的统一与和谐。这里的法,指根据各自国家的特点,对制度与法律系统的理性设计,更多体现在立法的技术层面,通过建立法律或法律规则以及关于这些内容的逻辑解释和分析工具,使法律成为一种专门化的技术和工具。

所谓义,有的法理学者理解为一种国家族群心理世界中可以凝聚宪政精神的信仰体系,笔者把它通俗地解释为一国内公民与社会普遍形成的正义情感与精神指向,置于宪政文化下就是公民普遍的法治信仰。在西方,经古典自然法的流变和社会契约论的经典传承,法律上的平等自由从神意下降为人的尊严,加之近现代各学派的兴起,对法律的虔诚信仰早已深入人心成为普遍共识。

3.在我国,政治上建设法治国家目标的提出表明我国将走一条适合自身国情的宪政之路,1978年以来我国市场经济的从无到有并逐步发展体现了经济物质基础的逐步积累。多年来立法领域也已经逐渐形成了一股法律专业技术力量,中国法制建设过程的需求更使其繁荣进步,各部门法的研究和相关法律规则的制定,体现了我国并不缺乏立法专业技术。但我国从德主刑辅的法律制度传统到有治人无治法的社会意识根深蒂固自古而然,宪政的实现缺乏普遍的法治信仰。

外部基础的完善和立法技术上的日益成熟并没有促进我们的宪政道路峰回路转,国人仍在艰苦中摸索前行,由此引证,法治信仰的缺失的确成为我国实现宪政道路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和阻力。

二、公民视角下我国构筑法治信仰的现状和问题

1.立法缺乏对现实关注。我国自1978年以来也通过立法建立并逐渐完善着自己的法律体系,从匮乏到完善,从单一到健全,我国立法工作者30余年的成绩显著。但立法由于过于关注功效却忽视了法律对现实生活的正当性、合法性的关注与考量,致使我国的立法陷入了法条主义的窠臼。纠结于法律制度和法条的逻辑设计完善,却忽视了对现实问题的效力。立法与现实的脱节致使法律的整体效力降低,出台了繁多法律却很少有实际功用。以《劳动合同法》为例,2008年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表面看条文逻辑设计都很专业。但对各方利益的核算均不到位,使社会利益的博弈失衡,实施一年多来不仅没有达到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目的,反而遭遇了“华为门”等绕过事件,不仅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引发的更多纠纷也使得司法维护成本大大增加。博登海默指出,17到18世纪西方立法的兴起之所以对今天仍影响深远,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自然法对现实对历史的理性关注。而反观我国,在大规模立法的今天,过多功效不大的法律很容易使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受到消极影响,公民对法律的信赖和信仰程度也会大打折扣,或许立法者跳出立法设计的窠臼,更关注社会现实,考量博弈各方利益后再通过法律进行调整才是更加审慎的态度。

2.公民在德与法之间的取舍仍不平衡。“德主刑辅”的历史文化遗传使得我国现代社会中道德对人们的约束力较之法律要强大很多,公民往往因为道德上的善恶判断蒙蔽了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很多情况下,从道德上看违法者的确严重违背社会道德,但在司法审判尚未明确之时民众的舆论即表现出一种对道德罪恶之人该处以极刑以正风气的态度。公民群体希望扬善除恶的心态本无可厚非,但当处于道德感性的判断形成声势对理性的法律判断造成压力的时候,或许这种道德的舆论压力变成了对法治的伤害。更为遗憾的是,法律事件面前,即使违法者也有维护自己法律权益的权利,而身为法律专业阶层的律师以“不为恶人辩护”的感情初衷压制了自己本该具有的职业操守,这种情况下道德的影响力已经影响到了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法治信仰的普及。西方经典社会法学家早已指出,根于罪感文化的西方人往往容易以法律为自己心中第一准绳,而源于耻感文化的中国公民更容易将自己置于道德舆论的约束之下。如何使公民们在以道德约束自己,以善恶评价世界的时候,再用一种理性的法律判断去面对社会事件,公民法治意识的普遍培养还任重而道远。

3.普法工作事倍功半,收效不理想。面向全社会的普法宣传工作已开展了多年,法治的信仰仍未确立,这是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这也是上文中德与法关系尚不平衡的重要原因之一。正如苏力先生在《送法下乡》一书中指出,某县送法下乡的资料,第一部法律是《宪法》,而第二部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说这是全国近年来普法运动的一个缩影,规模不小,但内容不能贴近公民生活,公民不能感受到法律的真正效用,对法律的依赖信仰自然无从谈起。此外,我们的普法活动往往是一部法律刚刚制定,社会上掀起一股宣传该法的热潮,但法律实施一段时间后现实效果和社会反应并不理想,于是修法或者再出台一部新的法律,社会又进入一轮新的普法热潮中,普法者疲于奔波,普法对象——公民不知所云。

因此,不能贴近公民不能被公民接收运用,流于形式性的宣传。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却还不回法律意识信仰的普遍确立,如何普法,因地制宜普什么法是值得认真考量的问题。

三、从公民角度对构筑法治信仰的探讨与建议

法治信仰尚未普遍确立,宪政缺乏基础性的深厚土壤,这样的现状并不能否定宪政的可能性。西方宪政的发展也经历了很久的历史,在我国,不少学者已经提出了较为完整的建议确立法律的普遍权威地位。在进行梳理阐述之前,我们应该确立这样的前提,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走社会主义大路,是过去实践证明的最好选择,也是未来必须坚持的道路。我们所追求的法治理念必须与中国实际国情相符合。我们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渐进式地改进现在为未来打下法治的基础,而不是现在一劳永逸地提前界定未来的前提,把未来留给未来。

1.扩大立法过程中民主参与程度。可以扩大立法听证会范围,听证会一直是民主参与立法的良好法定形式,但由于没有广泛推广并未达到理想效果,笔者认为在制定法律时可以更广泛更频繁举行听证会收集人民意见,特别是修订关于民生的相关法律时更必不可少。扩大立法草案征集范围。现行的法律制定过程中草案的征集范围主要来自有限的学者和立法机构,这一定程度上容易理论化而与现实有一定脱离。而在以后的法律制定中,笔者建议可以将范围扩大到一些有实力的专业政法学院学校。国内实力较强的法学院校专业水平不容怀疑,而他们与社会民众生活也很近,这就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反应更多社会需求。以上的扩大立法民主参与程度的建议在现阶段可以尝试并不会抹杀立法的专业水准,而另一方面可以收集到现实中的问题,使立法更有针对性。

2.丰富普法宣传手段和内容。普法在我国由于内容的缺失针对性不强,往往事与愿违地流于形式而少见成效。关于普法笔者没有太多根本性的改革建议,但认为可以由更多的行政任务行政方式改变为民间力量实施。现阶段,专业院校的普法活动也陆续展开,但因为经费等支持有限未成规模。如果将行政普法的部分经费和任务交给专业院校,经历了一定学习的专业学生的普法热情更高,机动性更强,可以更投入地完成,也有助于未来专业人才们社会经验地积累和职业素质的提高。另一方面,以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向其增加法律力量也有助于解决公民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增加法律援助途径,使公民感受法律效用。诸如此类的措施可以将本来担任普法工作的专业单位从繁重的任务中解脱出来,增加了社会上宣传法律的途径力量。

3.营造客观理性的媒体氛围。媒体影响力日益扩大,关于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法律事件报道也日益详细深入。但不少媒体往往因追求卖点或表达意愿而失去了理性的分析和中立的态度,由此给社会舆论造成了非理性的导向,公民往往凭借道德判断而忽视了法律角度的考量,巨大的舆论道德压力下司法机关审判的独立性和理性受到很大挑战。

笔者建议可以适当规范司法审判前的报道行为。譬如对于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案件在审判前适当限制媒体报道,仅对比较正规专业的媒体单位开放信息渠道。另一方面可以引导相关司法人员尽量减少与外界关于案件的交流,最大可能地避免审判人员被至于巨大的道德和舆论压力之下,以保证其更彻底地按照独立审判、依法审判的原则作出专业裁定。

四、暂时的结语与反思

走宪政道路以实现民主与平等,要求以公民作为法治推进的主体发挥更多的作用。在公民中普遍确立对良法的认知和信仰,在我国将是一个慎重却又必须的选择,也是宪政要求我们做出的选择。

自1978年至今,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依法治国”方针的提出,中国在宪政的道路上已经探索了30余年仍未柳暗花明。但探索的艰辛和暂时的收效甚微,并不能佐证宪政之路在我国前途的渺茫,更不能作为悲观论调者们哀叹中国无法实现宪政而不负责任言弃的理由。

宪政的实现,即意味着其核心内容自由平等与法治的实现,这本身就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世界上还没有哪国可以完全实现,而走一条适合中国国情我们自己的宪政道路,国人更加任重而道远,但我们对平等自由与法治的宪政追求必定会实现,这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诚如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树立法治的信仰,即是我们继续宪政探索的下一步。

参考文献:

[1]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构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纲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2]殷啸虎.感悟宪政[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何勤华,任超.法治的追求——理念、路径和模式的比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5]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6]王春成.重筑信仰与拥抱宪政[J].读书,2009,(3).

(责任编辑/彭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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