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春林
黄云是一个与众不同的贪官。从法院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来看,黄云受贿的特点非常鲜明。
一是先办事后收钱。从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看,黄云多次非法收受12家单位和个人贿赂共计232万余元,但每一笔钱,黄云都付出了“劳动”(或者亲力亲为,或者委托他人),而且都帮别人办成了事。同时,黄云受贿而不索贿,从不主动开口要钱,但是对于熟人主动送上门的钱,他是来者不拒。
二是只收熟人的钱。不管是老同学还是开发商,或者是下属,黄云收钱的对象都是自己非常熟悉的人。只收熟人的钱并不等于不收陌生人的钱,黄云的办法很聪明,等陌生人变成熟人后再收钱。
三是收钱办事也要走正常程序。縱观黄云受贿案,不论是为商人谋利,还是为同学、下属帮忙,黄云基本上都是走的“正常程序”。连一些开发商到办公室给他送钱都是按程序办的——开发商先与他的秘书联系,秘书向他报告,他确定时间后,秘书再通知开发商——典型的“公事公办”。至于帮开发商协调各种事情,帮下属的子女安排工作,帮老同学揽工程,也都是经过正常程序办的,绝大多数还是通过开会、发文、打报告、作批示等非常严肃认真的程序办的。
四是收了钱也不乱办事。仔细研究黄云的每一笔受贿,不难发现黄云其实还有一条“原则”:即使收了钱也不乱办事。比如他帮助开发商协调处理各种矛盾,虽然得了不该得的好处,但客观上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失,有些事情还加快了地方经济建设的进程,因此黄云才在法庭上称“支持辖区项目是我义不容辞的责任”。即便是帮老同学揽工程、帮下属的子女调动或者安排工作,也是既利己又利人的事。
正是因为这四个鲜明的特点,让黄云受贿案显得有些与众不同。尽管黄云已经受到法律的严惩,但与那些遭人痛恨的腐败分子不一样,在他工作过的地方,一些人至今对他表示同情,有的人还念念不忘“黄区长是一个重感情、爱帮忙的好人”。
与那些为了一己之私利,不惜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的贪官相比,黄云收了钱也不乱办事的做法,确实不那么可恨。但正是这种不那么可恶、不那么可恨,才显得是那么可怕。
黄云受贿案,最严重的危害不是他多次非法收受的232万余元巨款,而是他败坏了一种政治生态和官场风气。试想:如果官员行使正常的职权都可以像黄云那样“光明正大”地收“回扣”,这种权力的异化是多么可怕?如果连下属送钱都可以“光明正大”地收取,上级领导何以领导下级?这种“示范”效应,是多么可怕!
值得注意的是,从本刊最近两年来披露的我市重要典型案例看,像黄云这种将正常的职权异化为谋利的工具、“兔子只吃窝边草”的现象越来越多,因此笔者将黄云受贿案的种种典型特征归结为“黄云现象”。希望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这一现象,特别是在利用黄云受贿案等开展警示教育时,一定要引导干部群众透过现象看本质,认清“黄云现象”的巨大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