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处“洋腐败”要有新思路

2009-01-11 09:33羊春乔
检察风云 2009年20期
关键词:腐败商业韩国

羊春乔

事实证明,“洋腐败”已经成了危害中国的新祸源。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彻底铲除“洋腐败”是题中应有之义。“土腐败”、“洋腐败”一起反、一并根治是当前反腐败工作的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联合国际力量,

健全相关法规制度

商业贿赂行为同时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出现,并且可以更方便地跨国进行。要对跨国进行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特别是要对海外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查处,单靠一国的力量和技术将会变得非常困难。因此,只有加强与国际反腐力量的合作,才能有效监督和查处“洋腐败”。

要加强与国际反腐合作,还必须在立法上加以改进。联合国有反企业行贿的专门的国际法,各国也都有独自的反企业行贿法。我们要借鉴国外立法和国际公约的规定来完善我国的反商业贿赂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例如,我国没有专门针对海外企业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制度;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比,我国所制约的商业贿赂行为仅包括实际上得到好处的行为,而不包括许诺给予、提议给予好处的商业贿赂行为;我国刑法中的贿赂罪只限于实际上收受财物,而将非物质性利益和好处排除在外;刑法中的受贿罪的主体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而不包括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因此,今后应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来修改和完善反商业贿赂法制。在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基础上,对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中与公约规定相冲突的内容,应进行修改;对其中没有的内容,应在相关法律中予以补充。同时,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有关立法和实际做法,来修改和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应当对商业贿赂行为单独立法,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立法层级过低、规定的一些内容滞后,已无法满足惩治商业贿赂的需要。从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看,制定专门法尚需时日,为适应治理商业贿赂的现实需要,比较现实的做法就是以现行刑法为基础,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立法完善我国法律,尽快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中国的《反腐败法》。同时还应围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抓紧落实中国有关法律制度与公约的衔接工作,修订刑法中有关行贿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规定等,预防和打击“洋腐败”,追缴腐败收益。

学习国外做法,

多措并举治“洋腐败”

“洋腐败”大行其道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破坏了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还使得大批国家公务人员坠入职务犯罪的深渊。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审计,鼓励群众举报,提高我国执法执纪部门侦破外资企业行贿案件的能力和手段,努力提高治理“洋腐败”的水平。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学习韩国的做法。韩国曾经是一个因官商勾结而腐败问题极其严重的国家。2001年,韩国制订了《腐败防治法》,成立了总统直属的腐败防治委员会(后改为国家清廉委员会)。同时,民间商业行贿等不法行为业都被引申为“腐败”,韩国还针对商业贿赂和不法收益等资金通过洗钱变为合法收入的行为制订了《反洗钱法》。跨国企业在韩国接连陷入偷漏税和行贿丑闻事件曝光后,韩国政府加快了反腐行动的进程。一方面,着手完善防治腐败的制度。各级政府和公共机关每年检查是否存在引发腐败现象的因素和漏洞,并立即采取措施加以弥补。国家清廉委员会则在对各部门清廉度进行民意调查后制订一个清廉度指数,问题严重的部门会被勒令整改。另一方面,由韩国总统卢武铉带头,政府、政界人士和经济界人士共同签署反腐败公约——《透明社会协约》:政府和公共部门加强监查和审计;经济界实行透明经营和严格会计制度;市民们则可充分利用纳税人诉讼制等权力进行监督和举报。在具体处理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各类腐败和商业贿赂事件时,韩国政府毫不手软。它们首先对量刑和罚金标准进行了规范,还规定腐败和商业贿赂事件中涉及的非法所得必须全部退回,犯罪人员不得享受赦免。虽然媒体和多数韩国人仍认为政府存在严重腐败行为,但经过多方努力,韩国反腐败和防止商业贿赂的机制正在逐步形成。

透明国际2006年对全球163个国家和地区进行的腐败指数调查,韩国列第43位,基本脱离了“严重腐败国家”之列。

修订干部招商考核,

遏制“超国民待遇”

严打“洋腐败”必须尽快修订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指标。不要单纯强调招商引资指标,而应考核是否使当地的民族企业得到进一步发展,当地科技创新是否得到推动等。同时社会各方还应加大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在制定政策、法规、分配各种资源时应杜绝个人说了算,坚持公开透明,减少出现偏差的概率,压缩“洋腐败”寻租空间。

严打“洋腐败”必须实行内、外企业同等的国民待遇。过去20多年来,外资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它们不仅引进了技术和管理经验,解决了部分就业问题,还对中国经济与全球经济的加速融合起了推动作用。但与此同时,“超国民待遇”也使中国付出了环境、土地和税收及“洋腐败”横行的代价。

国有、集体、股份和私营企业利润都在增长,唯有外资投资企业的利润不但没增长,反而出现下降。有报告表明,非正常亏损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给我国造成的税款损失达300亿元。我们一边听到外企大喊亏损,一边却看到大量外资仍然不断涌入国内市场。近两年,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均超过500亿美元,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国之一。这说明,许多外企亏损是假,逃税是真。在2007年3月的全国人代会上,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新税法将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新税法对外企的“超国民待遇”起到了釜底抽薪的作用,地方政府附加的若干所谓优惠措施也要清理。给外资企业与国内企业一样的国民待遇,违法乱纪的,要同样予以严厉打击。

加强相关对策研究,

以针对性措施反制

治理“洋腐败”的难点就在于手段隐蔽,曲线腐败和跨国腐败的特点比较明显。为此,我们必须加强对策研究,有针对性地出台相关政策措施。

一是对领导本人及其亲属出国旅游、留学或工作等进行调查并存档。特别是对其费用来源、留学背后的资助问题等,要求本人及时向上级报告,对有违纪违规嫌疑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同时,对手握实权的相关人员出国培训要特别加以关注。据悉,在一些采购合同签订后,外资设备商常常以出国培训的名义回报相关人士。圈内人士说,某知名外企从1998年起在中国投入惊人的成本,与国内高校或研究机构合办“主要面向政府高官和电信企业的高管”的EMBA班,甚至自建以企业名字命名的大学;这种教育机构拥有世界一流的专业背景、教学资源,对外招生的学费不菲且名额相当宝贵。它培训出来的人能在专业水平方面获得提升,而且它的“本子”可能比清华的文凭更吃香;所以它对很多专业人士来说,有很高的诱惑力。对类似问题,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出台对策措施。

二是对领导自己经商办企业行为要加强监督管理。有人透露,不少通信企业的老总都有自己的公司,它有时会以其家人或朋友投资的面目出现,隐蔽性很强。在谈业务时,他可能会无意说起“某公司不错”,在合同签下来后,对方就会将部分工程发包给这个公司做。有鉴于此,我们对一些政府机关或企业管理人员本人或亲属办企业包括办有咨询类服务公司的,尤其要予以警惕。一旦发现苗头,就要及时介入调查。

三是对领导退位后担任外企顾问的行为要重点监督。

四是要加大处罚力度,对外企也要建立“黑名单”制。相对于国外来说,中国对“洋腐败”的处罚确实比较轻。国内相关部门已经对商业贿赂处罚设置更加具体的经济处罚手段,比如说,建立“黑名单”制,禁止进入政府采购名单等,这些举措也应该运用于外企。

总之,要建立健全法规,加强对跨国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犯罪案件,切断跨国公司向官员“利益输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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