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的女人还能回来要房子吗

2008-12-29 09:31王景龙
祝你幸福·知心 2008年1期
关键词:继承法张大妈继承人

王景龙 春 兰 孙 艳

邻居柳大爷前年去世,张大妈去年经人介绍与外地的老李成婚。她结婚后,儿子将张大妈交由其代管的房子,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张大妈得知此事后,赶来朝儿子要房子,后又说不给我房子,给我10 万元也可以。但她儿子既不还房,也不同意给钱。老太太又结婚了,她还有资格回来要房吗,儿子不给她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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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张大妈与柳大爷结婚时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柳大爷“走了”,按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同一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张大妈和子女对柳大爷的遗产都有继承权。

依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张大妈生活特别困难又无劳动能力,在遗产分割时应得到照顾。

共同财产中属于张大妈的部分仍应属于张大妈个人所有,属于柳大爷的遗产部分应为张大妈和子女的共同财产。现在,儿子已构成了对张大妈权利的侵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张大妈可以向有关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对登记不当造成的损失可以向儿子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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