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以来,随着德国联邦制改革的进行,德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出现新发展动向,联邦和各州进一步明确了各自对教育的管辖权和财政分担办法,各州的教育自主权进一步扩大。为了继续推动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高质量,保证数量,德国联邦和各州将密切合作,共同制定《2020年高校公约》。
一、德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教育管辖权归属各州。但随着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1969年,联邦议会修改《基本法》,赋予联邦在教育领域一定的管理权。据此,联邦政府于1976年颁布了第一部适于德国各州的《高校总法》,在高校的组织、管理、入学和教学改革、人员结构以及高校成员参与管理等方面做出统一规定。此后,联邦又通过立法、预算和项目等方式,不断渗入高等教育领域。伴随德国高等教育的国际化,各州政府和各高校纷纷要求收回联邦政府对高等教育不断扩大的管辖权,增加自己在教育领域的自主权。
早在施罗德政府时期,包括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在内的联邦制改革计划就已提出,但因在野党反对而搁浅。根据德国联邦制规定,联邦议院通过的法案一半以上还需经各州代表组成的联邦参议院批准,这极大地降低了政府的工作效率。2005年,默克尔总理领导的德国新一届政府上台后,重提这一改革议题,并把它看成是德国全面改革成败的一个关键问题。2007年6月30日和7月7日,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分别通过了酝酿已久的联邦制改革法案,对德国《基本法》141项条款中的25项作了修改。这是二战后德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修宪案。根据新法案,联邦参议院对联邦法律实施否决权的比例由目前的60%减至30%,同时各州获得在教育、环保、刑事判决及确定公务员工资等领域更大的自主权。该法案于2007年9月生效。
二、德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新进展
新的联邦制改革法案进一步明确了联邦和各州的教育权限,在高等教育管理方面做出如下规定。
1. 取消联邦政府制定《高校总法》的权力,还权于地方,联邦政府只保留在高校入学、结业和文凭互认等方面的管辖权,联邦和各州将共同拟定《2020年高校公约》。
拟定中的《2020年高校公约》,将明确联邦和州在高等教育方面各自的职责范围以及需要共同承担的义务。2007年以来,经过多轮磋商,联邦和各州一致认为,随着申请上大学人数的增加,要确保大学就读位置,满足需要;继续推进在博洛尼亚改革框架下的高等教育现代化进程;继续提高大学的研究与教学质量;保证现有条件下对研究的投入,目标是使国家承担的研究资金占到德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以实现欧盟所倡导的里斯本目标,即国家与经济界对研究与开发的投入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3%。联邦和州政府都愿意承担职权重新划分后各自的责任,共同应对高等教育面临的挑战。联邦和州主管高等教育的部门将在2007年年底结合联邦制改革,向联邦总理和各州州长提出有关《2020年高校公约》的具体协议内容,应该包括:各州负责确保未来15年内,提供足够的就读大学位置;各州负责落实博洛尼亚进程的具体计划;联邦和州共同努力,加强保证研究投入的措施;促进高校研究与教学创优的措施;加强高校与经济界的合作,在联邦政府促进应用技术研究框架下,推动应用技术大学的发展,使其成为地区创新的中心等。
2. 扩大高校自主权,激发高校自身活力。此次联邦制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改变过去国家对高等教育干预过多、统得过死,高校自主权有限、没有特色的现象,把一些权力下放到州或高校。例如,将包括大学教师在内的公务员工资和待遇的决定权下放到各州。这为建立灵活的用人制度,实现按劳取酬创造了条件。
3. 联邦保留主要负责高校科学与研究的权力,特别是跨区域和重大科研项目,其中有些重大项目将由联邦和各州共同完成,而教学则归属各州管辖。为此,联邦政府额外增加了60亿欧元的资金,加大对研究与开发的支持力度。
联邦和各州还将继续资助大学以外的科研机构,比如德国赫尔姆霍尔茨研究中心、弗劳恩霍夫协会、以普协会、莱布尼茨联合和德意志研究联合会等机构。
4. 2013年以后,高校建设将全部由各州负责,而不再归联邦政府管辖。其目的在于减少官僚主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改变德国高校发展单一、缺乏特色的现象。在此之前,联邦政府将积极推动精英大学计划,未来5年内,与各州共同出资19亿欧元,打造10所精英大学,40个博士研究生院和30个左右优秀研究中心,促进德国高校的多样化发展,使德国的世界一流大学脱颖而出。
(作者单位:中国驻德国使馆教育处)
责任编辑 谢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