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政府作用分析

2008-12-29 00:00:00
世界教育信息 2008年6期


  [摘 要] 在美国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中,政府采取拨款、立法、设立专门机构等有效措施,为高校科技成果商业化起到积极作用。借鉴美国成功的经验,有利于提高我国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效率。
  [关键词] 科技成果转化 美国 高校 政府
  
  高校具有人才和技术密集的优势。我国高校目前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占全国的近2/3,“863计划”项目占全国的1/3,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占全国的14%,取得了一大批科技成果。近年来,我国虽然每年都有3万多项科技成果问世,遗憾的是只有15%~20%的成果转化并批量生产,只有5%的成果形成产业化,专利实施率也仅有30%左右。提高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率成为当前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20世纪80年代,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与我国目前情况相似,但根据美国大学技术管理协会的调查,2001年美国大学专利已达3 721项。据估计,科技成果转让已为美国经济创造了大约400亿美元的效益。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高不仅得益于产学研的紧密结合,也得益于美国政府做出的努力。
  
  一、财政支持
  1. 政府加大科研经费的投入
  政府大规模科研经费投入是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强大支撑。美国大学的科研经费来源有多种渠道,如私人基金会、工商企业界等,但自20世纪50年代后期,政府的科研投入成为大学科学研究经费的主要来源。政府与大学的科研伙伴关系始于1945年。1958年,美国国会通过立法设立航空与太空探索特别委员会,该委员会便是美国科学委员会的前身。此后,美国政府的科研投入及其对高校的科研资助不断扩大。1972年,联邦政府对高校的科研拨款为160亿美元,2001年达到280亿美元。
  2. 建立科研资助部门
  美国政府设有许多科研资助部门,诸如国立卫生研究院、农业部、能源部、国家航空航天局、国防部等。其中国家科学基金会以支持全面的、一般性的基础研究为主,其他几个机构受联邦政府委派,侧重于资助与特定领域任务有关的基础性研究与应用性研究。也就是说,美国联邦政府各有关部门在资助领域、资助份额、研究费用上有明显差异。
  3. 设立科研基金
  美国政府有目的地设立多种基金拨款进行科研资助,资助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项目基金,即根据国家经济发展计划的重点和高新技术领域的重点,确定相应的研究与开发项目,并纳入国家预算,重点资助。如美国在创办工程研究中心时就采用这种做法。
  (2)匹配基金,即政府与企业以不定比例,共同资助产学研合作项目。
  (3)种子基金,即政府认准某项研究成果具有较大的潜在市场价值,便提供一定的创办性资金,帮助进行技术开发并推向市场,建立企业孵化器使高新技术及产品脱颖而出。
  (4)风险基金,即针对那些可以产生重大技术突破,但风险大的研究与开发项目,在企业界不敢问鼎的情况下,由政府出资并承担风险,还予以阶段性资助。
  (5)青年基金,即向年轻有为的科研人员提供资助,鼓励其从事与企业发展相关的研发工作,为产学研合作作出贡献。
  (6)转赠资产,美国采取将国家拥有的部分财产出售,用此项收入资助大学、研究机构与企业的合作。这些科研基金成为美国高等教育院所顺利开展研究的有力支持。
  
  二、立法保障
  联邦政府为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立法可以追溯到19世纪颁布的《莫雷尔法》。该法结合美国当时的社会背景,主要鼓励开办赠地学院,发展农业技术类院校,使高等院校在农业方面的科技成果迅速应用于生产实际。
  一个世纪后美国政府于1980年12月12日又颁布了《拜杜法》,《拜杜法》赋予了大学对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专利的拥有权,为科研成果的专利政策构建了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同时为高校科研成果的商业化转移创造了前提条件。
  按照此法,大学可以自主地将这些技术专利转让给企业,并获取专利销售收入或股份收入。受资助的大学有义务向政府报告技术专利的取得及使用情况,有义务行使技术专利的所有权并与技术发明者分享专利收入,有义务优先向中小企业转移技术,大学获得的收入应用于资助教育和科学研究。政府虽然将资助大学科研获取的专利的所有权授予了大学,但保留了控制权,保留了对大学没有报告的或未获得专利的技术发明的所有权,保留了对大学专利的优先使用权,保留了在特定条件下要求大学专利授予政府或其他特定机构的权力。这样既能刺激联邦基金资助的大学科研技术商业化,提高技术成果使用率,又能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
   《拜杜法》极大地促进了美国大学科研创新及科技成果的商业化。据统计,《拜杜法》颁布以前在美国专利和商标办公室发布的专利数每年大约250件,而在1993年已经达到1 600件。大学从中得到利益,公众也得到相当大的利益。据估计科技成果的商业化为美国经济创造了约400亿美元的效益。
  除了《拜杜法》,在1980~1988年间联邦政府通过了其它一系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案作为《拜杜法》的重要补充,包括有:1980年颁布的《史蒂文森-怀德勒技术创新法》,1982年颁布的《小企业创新开发方案》,1986年颁布的《联邦技术转让法》,1988年颁布的《贸易与竞争法案汇编》。另外还颁布了相关的行政命令。
  
  三、专门机构管理
  从美国的科技体制看,联邦政府在最高层设立了科技管理机构。除了有国家实验室、高校、企业科技开发、民营科技开发、科学院、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外,1993年11月在联邦科学、工程和技术协调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该委员会为内阁级国家科技发展决策机构和已经存在的,由总统任主席的国家经济委员会和国家安全委员会平行,具有实权。此后联邦政府的各项科研计划虽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下设的9个专业协调委员会负责提出,但需报请国会两院审议通过,经总统签署后方能实施。美国联邦政府在这个体制框架以及相关法律规范下,通过科技计划、经济预算以及组织评估对全国的科技活动进行组织领导。
  此外美国政府还设立了总统科技咨询委员会和白宫科技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国的科技发展,其重要任务之一是使联邦政府、州政府、高校与企业之间建立紧密的关系,鼓励企业在科技中的参与和投入。后又组建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强化政府的领域职能。同时,美国政府成立了一些管理科技工作的独立部门,如国家科学基金会等。各地方政府也都设立了专管产学研合作的机构。中央及各级地方管理机构的设立使产学研合作自上而下有了体制保障,使科技与经济结合,对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
  
  四、启 示
  我国政府在高校科技成果商业化方面发挥的作用还有可挖掘之处,我们应借鉴美国的经验,提高高校科研成果产业化效率,使社会经济得到更大发展。
  1. 增大科研资金投入,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如前所述,美国高校之所以具有很强的科技竞争力和较高的科研水平,其中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国家对教育科研的高投入。虽然我国对增加科技投入做出了很大努力,研究与开发经费占GDP的比重一直保持逐年增加,但是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投入资金不足其所需资金的30%,资金缺口巨大,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由于科技经费投入不足,高校所得到的科研经费支持相当有限,而对于非研究型的地方高校来说,获得政府经费资助的机会更是微乎其微。因此政府应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或风险资金,多渠道增加高校科研成果商业化合作资金,用于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具有技术密集型、附加值高、对行业有带动作用的产品,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进行科技成果的开发;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环节上的投入,扶持重点基地建设;制定产学研合作专项计划,以资金为杠杆建立对资金走向的跟踪制度,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的项目;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体,以企业、金融、科研院所投入为支撑,以社会闲散资金投入为补充的模式。逐步建立起政府、金融、企业、科研单位及社会多渠道、多元化投入体系,使投入到科研、转化、产业化三个环节上的资金比例逐步接近发达国家水平。
  
  2. 加快立法支持,保障合法权益
  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依赖于政府的政策法规支持,没有《拜杜法》等一系列法律支持,就很难有美国今天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成绩。尽管我国政府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如1996年专门制定了一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有关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法律规定。但是,在高校如何与企业合作,高校在转让科技成果时有哪些权益等方面的问题还没有明确规定。此外,政府虽然已经看到高校强大的科研力量,但没有适时推出相关法律,没有完全将技术转移工作纳入政府机关的职责。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表明,在高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政府的制度安排十分重要。应尽快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竞争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保障机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政府对高校研究成果向地方政府和企业转移的制度支持。
  3. 加强宏观调控,维护市场秩序
  科技成果转化率的提高需要大学、企业合作,还需要政府部门协调配合、统筹规划。政府应在产学研合作中担当宏观调控的角色,减少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既不能完全退出市场,又不能过渡干预,应充当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供给者、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市场纠纷的裁判,政府通过一系列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市场规则的完善,将可能产生的纠纷消除在萌芽之中。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保证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进行。
  4. 设立组织管理协调机构
  为保证高校科技成果顺利商业化,除了必要的宏观调控外,中央政府及地方各级政府还应以培养具有实践操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企业适用人才为目标,建立产学研合作的组织管理协调机构,如产学研办公室。此外,企业、高等院校和政策研究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相关理论研究与政策分析,以组织和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落实。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做到资金和政策的组合投入,提高总体投资效果,促进产学研合作顺利发展。
  总之,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政府应当介入。政府应侧重于给予高校科研资金支持,多渠道开拓科研转化资金;应当侧重提供政策导向、法律保障,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而不是行政干预;应当侧重于宏观调控,建立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级管理机构,为高校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商业化创设有利环境。在高校与企业间,政府应扮演引导者、推动者、协调者的角色,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为产学研合作提供根本保证,保障高校科技成果商业化顺利、高效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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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教育学院)
  责任编辑 张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