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代前期民间商业信用中的风险及防范问题

2008-12-29 00:00:00谢秀丽
人文杂志 2008年2期


  内容提要:清朝前期商业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价格风险和人为风险。人为风险主要来源于商人的违约,表现为买方违约和卖方违约。清朝前期的商业活动中,防范商业信用风险发生的机制主要有:签订买卖契约和字据,通过中保人的保证,在交易中使用抵押品或者通过行会行规,这些方法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范商业信用风险的作用。
  关键词 清朝前期 商业信用风险 防范办法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8)02-0151-08
  
  清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最后一个高峰,“商人队伍的庞大可以说已经发展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顶峰”,①“清代商人的等级构成包括了皇帝、宗室贵族、官僚缙绅、绅衿、凡人、雇工人、贱民全部七个等级的成员,职业构成则包括了自身以外的十类职业人群和流犯、乞丐等无业人员。”②
  这些专业或兼职商人在商业贸易中经常通过赊销和定买的方式获得商品,从已有的研究来看这种方式在清代的民间贸易中是普遍存在的。③
  既然存在商业信用,也就存在商业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交易对手违约的一种形式,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指合同或协议的一方无法履行其在交易中的责任时给另一方带来的风险。它可以是违约方拒绝提供所承诺的货物或服务,也可以是无力按时和全额偿还所欠的债务。”④
  这种信用风险在清朝的金融及商业贸易中普遍存在。关于金融信用风险,学术界已经有了比较深入的研究,⑤而商业信用风险却是一个较少涉足的领域。本文主要利用清朝刑科题本等资料对清朝前期民间商业信用中的风险及防范问题进行粗浅的论述,希望得到同好的指正。
  
  一、清朝前期民间商业信用风险
  
  根据引起风险的原因,可以把商业信用风险分为价格风险和人为风险两种。价格风险由市场价格机制或价值规律决定,是因物价波动引起的风险,这种风险是买卖双方无法控制的,是双方都可能面临的一种风险。人为风险是指由于买卖双方违约而给对方带来的风险。本文主要以人为风险为研究对象,来探讨清朝前期民间商业信用风险的问题。人为风险主要有两种现象:一种是买方违约,一种是卖方违约。
  1、买方违约
  在清朝前期的民间商业信用中,买方违约引起的信用风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赊买方取得货物后,不能及时兑付货款,给卖方带来了风险。在清朝的刑科题本中因赊买者不能按期支付货款而引起的刑事案件比较多。乾隆十八年(1753)八月二十日,山西保德州河曲县周玉祥向商人刘士前“赊糜子两石,议明价钱一千四百文,士前屡讨未还。”内阁全宗•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1051(以下简称刑科题本),乾隆二十年三月十四日恒文德题本。盛京铁岭县小商贩王殿称:“小的是山东东昌府夏津县民,在王家寨居住……小的与李二合伙做生意,张洪德今年赊了小的一疋半布,共合该二两四钱,十月内给过小的钱五千,作银一两,下欠一两四钱。”刑科题本1168,乾隆二十一年二月二十九日觉罗吴拜等题本。贵州思南府小商人苏济明称:“小的是江西抚州府金谿县人……乾隆十七年(1752),来铜仁府张小鸡公场上开杂货铺生理,杨勝芝常到铺买货……乾隆十九年(1754)五月内,杨勝芝在小的店里赊了三丈六尺蓝布,讲定价银七钱四分,他还了三钱九分,下欠三钱五分。”刑科题本1142,乾隆二十一年五月十五日鄂弥达题本。广东阳春县商人杨可恩称:“乾隆二十年(1755)八月十二日,可美向小的买谷一石,讲定价钱五百八十文,当交钱四百文,尚欠钱一百八十文。”刑科题本1106,乾隆二十一年五月初六日鄂弥达题本。直隶遵化州商人杨杰称:“今年五月里老子杨五伦向通运买了三斗小米,议定小数钱四千七百八十文,还他四吊四十钱,欠他七百四十钱没还。”刑科题本1012,乾隆二十一年六月初六日鄂弥达题本。湖南沅陵县商贩戴高琯称:“乾隆二十二年(1757)九月内,李应才赊去三斤猪肉,该银一钱一分,没有清还。”刑科题本1334,乾隆二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公泰题本。
  陕西延安府靖边县小贩李车八称:“上年八月里,白兴旺余白布一疋要卖,小的讲定了六百钱,先付他三百一十文,欠下二百几十文。”刑科题本1348,乾隆二十四年九月十五日鄂弥达题本。上述案例赊欠的货物包括粮食、布匹和猪肉等,也可以看出清朝前期商业贸易中的信用风险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而且遍及各个行业。从赊买的数量来看,少则值一百余文,多则一千余文,说明上述信用风险主要发生在小商贩之间或小商贩与普通消费者之间。
  专业商人之间也存在着因买方违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如道光六年(1826)十一月二十一日《谭来悦等供状》中称:“周国中因开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