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中世纪自由与法治理念生成的社会学分析

2008-12-29 00:00:00孙曙生
人文杂志 2008年2期


  内容提要:
  中世纪是经院哲学统治思想与学术的世纪,更是现代意义上的自由与法治理念萌生的起点,中世纪的“特权即自由”是现代意义上自由的原生态,本文详细考察分析了中世纪自由与法律产生的诱因、具体路径及其理念的升华,从而论证了正是在中世纪生成的自由与法治的理念促成了现代西方法治传统的形成,是西方国家走出中世纪的真正推力。
  关键词 贸易 特许状 大学 自由
  〔中图分类号〕C911;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8)02-0078-06
  
  中世纪的欧洲是由众多相互冲突、相互妥协的社会因素而形成的多元社会结构形态。在人们的印象中,中世纪是漫长的,更是黑暗的。但自由的“原初概念”正是从封建主义这种坚硬而严酷的土壤中生长出来,虽然在整个中世纪没有像其后的16、17世纪的思想界的理论家们对自由与法治的理念进行系统的表达,但正是中世纪的历史环境使原初意义上的自由观念得以萌发,可以说没有中世纪的土壤对自由的基本理念的孕育,其后的启蒙主义思想也不会得以形成。本文试图对产生原初意义上自由与法律的土壤——贸易、特许状和大学的考察,来挖掘与探寻自由与法治理念萌发与生长的路径,对长期凝结在世人心中的中世纪是“黑暗”的世纪的观念提出质疑,进而阐明中世纪的法律与自由对西方法治传统的形成与发展预设了重要的“历史场景”。
  
  一、贸易——法律下自由观念生成的自然推力
  
  欧洲的中世纪被称为“宗教时代”,因为在那些时代里,教会拥有莫大的势力而神学思想又长期占着上风。然而,不论是农民还是教会或世俗的统治者,他们最终的追求还是自己的经济利益,而通过贸易是获得经济效益的主要手段。当时欧洲特殊的历史和环境为贸易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其一,欧洲其优越的地理位置为其开展海外贸易提供了天然的条件。其二,11、12世纪西欧封建制度的巩固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乡村的日益繁荣提供了大量的剩余产品和劳动力,特别是从封建社会庄园经济内部分离出的手工业为商业的发展提供了可能。其三,大封建主通过扩展他们的势力把领土统一,有势力者的所在地自然成为最重要的贸易中心,其中很多发展为市镇,而最后这些市镇成为商业和贸易的主要地点。这些市镇最初沿着地中海海岸建立,但它的影响一直向内陆渗透,从威尼斯伸向伦巴底,又通过各种渠道进入到德意志,从比萨伸进到托斯坎尼尼,从热那亚越过塞尼亚,从里维纳拉沿着莱茵河谷而上至勃艮第和香槟市。十二世纪,香槟市发展成为一个具有国际声誉的贸易中心。商人们积极开拓海外的贸易市场,到十三世纪为止,一条从君士坦丁堡经伊尔库茨克岛横贯亚洲大陆的大商路被打通。
  随着贸易的日益发展与深入,它渐渐地改变了西方的生活方式。城市愈发展,它们对封建农村影响也愈大。许多庄园加入了市场的交易,例如十二世纪和十四世纪时,英国庄园广泛地经营羊毛、粮食、牲畜等贸易,把大宗的这类货物送到伦敦和欧洲大陆。农民和地方市场的关系也日渐密切。农村中的自然经济就愈益让位给货币经济。“这就使实物贡赋(徭役和物租)为货币地租所代替,并使农民逐渐摆脱农奴的人身依附关系。”〔俄〕谢缅诺夫:《中世纪史》,叶世雄译,三联书店出版社,1956年,第160页。十三世纪,在欧洲经济最发达的各国——意大利、法国、英国、尼德兰及德国西部,农民摆脱农奴依赖关系的进程非常迅速,这些摆脱了奴役压迫的农民为了生存做起了小贩、手艺人和酒肆店员等,他们住在用木栅圈围着的新“堡”内。“堡民(burgenses),不复意味着一个城堡的兵士或仆从,而意味着市民了。”〔美〕汤普逊:《中世纪济济社会史》(下),耿淡如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417页。“堡民”在后来和“商人”作为互相通用的名词而出现了,这些作为“商人”的市民作为中世纪城市生活的三项要素之一,逐步取得了当地公共权力的权利,到处剥夺了老的封建主的管辖权。到十二世纪,在欧洲,商人已形成一个特殊的阶层,他们既是新兴城市的主要市民,也是城市生活活力的来源。
  贸易的发展使中世纪欧洲市民享有许多特权,大批农奴在磁石般市镇生活的吸引下,纷纷抛弃其领主而奔向自由之路。中世纪欧洲自治城市的市民总体上享有三方面的特权,首先,城市保地的保有权(burgage tennre) ,使得市民在自治市处置他们的房屋时几乎像处置他们的动产一样容易,市民死后可以免纳像遗产税或继承金(reliefs)等。其次,由于拥有自己的法庭,市民的案件可以由同城之人审理。再次,自治市法庭征收罚金的数额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城市市民所享有的这些特权自然地吸引了大批的农奴来投奔,而当时的法律也给予逃亡的农奴以司法支持。对于一个逃亡的农奴,领主有四天的“自行补救”(self aid)时间,在此期间,领主可以凭借自己的权力而无须动用其他权力,追捕逃亡的农奴。但四天之后,农奴就拥有了自由,这时领主只能寻求法庭的协助,但“自由证明令状”(the writ de liberate probanda)是农奴手中更为有利的武器,如果农奴担心其身份会有麻烦,可以使用“自由证明令状”使法庭审判拖延举行,等到下次巡回法官的到来,而届时巡回法官审理案件时,领主会处于更不利的地位,因为人们越来越相信判决必定有利于自由。
  经济的复兴和商品贸易及商业空间的扩展,商人们亦即新兴的城市市民需要更加广泛的自由去从事贸易活动。到十二世纪,城市为了争取权利,纷纷以各种方式争取独立,建立自治政府,并制定城市法律;
  贸易的发展,需要一种更加高效率和更加独立的法律,正是在这种贸易发展环境压力下,导致了初始商业法的产生,它是基于商业经验集合而成的一种国际惯例。1116年,法兰德斯伯爵取消了司法性决斗,设立了针对商人的法庭,从根本上保证商人作为一个阶层在社会上的合法存在。保证了城市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区。每一个市民必须宣誓遵守法律,城外人不论是贵族还是教士,一旦涉足城墙范围之内,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亦有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市民不仅享有自由,而且在原则亦有平等,城市人作为一个团体在封建法律中获得一种特殊地位。这样,贸易促使了城市的产生,而城市的壮大又极大地促进了贸易的发展,贸易的发展又激发商人们争取更大的生活空间,通过制定法律来保护他们的贸易权利。由此,商人们在贸易利益的驱动下,“法律下的自由的观念”得以产生。
  
  二、特许状——自由与法律产生的具体途径
  
  中世纪多元化政治体系,是特许状产生的原因。中世纪欧洲统治社会的权力以多元化的形式存在,其中最重要的一层是世俗与教会之间及它们内部之间的权力斗争。封建国王往往主动支持主教管辖区域城市自治去抗衡宗教的权力和权威,而教皇和教士则鼓励民众去反对世俗的皇帝。国王、封建领主、教皇或者主教纷纷通过颁布具有宪章性质的特许状把城市与封建体制和教会联合起来。“中世纪的政治遗产则是权力受到三方面限制的国家制度:由势力阶层的代表制,享有特许状的组织和承认有些义务高于人类制定的义务。”〔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64页。特许状变为争夺权力和拉拢市民的一种有效的手段,而广大的市民和农民通过特许状获得了自治权享有自由。城市或市镇、市民通过“自治联盟”取得自治,通常就是凭借封建权力授予的“特许状”来实现。封建权力(包括教会权力)通过特许状这一独特的政治法律文件确立起自己与城市、市镇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尽管中世纪城市“特许状”多种多样,但实质都归结到一点:“它是连接封建体制和城市之间的一条法律纽带,一端是建立在土地经济关系之上的封建或教会的政治组织网络,另一端是在商品经济关系基础之上城市自治的政治法律实体,是对西方自由观念的再次肯定。”雷勇:《西欧中世纪的城市自治》,《现代法学》,2006年第1期,第21页。特许状所规定的自治程度在各个地区和不同时期有所不同。现存的最早注明为967年的法兰西城市特许状仅仅给予市民免受奴役的自由。随着市民力量的壮大和自由观念的进一步增强,城市要求在特许状中规定有一整套法律来确定它在封建体制中的身份地位。十一世纪或十二世纪开始,不论在法兰西、英格兰、低地国家,还是在苏格兰,产生特许状在格式甚至语言上均呈现出许多显著的相似之处。提供特许状,许多自治城市的市民不再负担封建义务,他们拥有自己的立法和执行自己司法的权力,还拥有像封建王公在自己领土上那样征税、铸币和市场管理的自由和权利。城市有它的行政官,它的团体印章,它的市政厅,它的钟塔。因此,自治城市把特许状视为确保自由和权利的城市宪章。城市宪章有着双重来源:即公共的和公社的来源。公共的来源,包括那些由国家政府在为它管辖下的城市所制定的法令。“特许状”占据其中的主要部分。公社的来源包括城市社会的习惯法以及由它的机关所通过的地方法。当城市宪章终于通过之后,它就是一个重要的文件,它被保存在于市政厅内的有三把锁和三把钥匙的档案柜内。有时,甚至把宪章镌刻在市政厅的墙壁上或在一所教室的墙壁上。1111年亨利五世所赐给的“斯拜耳特权”宪章,曾以金字写在大礼拜堂大门上面。1135年大主教阿达尔柏特所赐给的马因斯宪章,也是这样处理的。在蒙德里马,1198年的宪章也镌刻在市政厅的墙壁上。这样一来,产生居民也成为自由市民了,“市民权”这个名词是由此得来的。到了十三世纪,实际上每个市民都是一个自由人。当时流行的一句话说:“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美〕汤普逊:《中世纪济济社会史》(下),耿淡如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426页。
  
  在所有的特许状中,最为著名的是英王约翰在1215年6月15日签定的《大宪章》(Magna Carta),在亨利二世的儿子狮心利查一世(1189-1199)和失土约翰(1199-1216)时代,王权大为削弱,约翰因干涉遴选新的坎特布里大主教和教皇英诺森三世发生了冲突,加之约翰和他的官吏们的各种勒索、捐税和横暴行径,不仅引起了主教而且还引起骑士和市民的不满。由于这一切结果,1215年夏天对约翰爆发了一次起义,被俘的约翰不得不签定了《大宪章》,其中最具意义的条款如下:
  1,英国教会应不受拘束,享有全部之权利与自由而不可侵犯……
  2,吾人为本身及吾子孙,业以下列全部自由权利,颁赐吾国全体自由人……
  12,非经全国同意,不得征收赋税及国王津贴。
  14,须获全国之同意,关于其它津贴或免役税之厘定,应以敕令个别通知大主教、主教、僧正、伯爵及较大之男爵……及各地方长官……
  15,此后除赎身金,长子受封为武士或长女出嫁,得征收合理之津贴外,任何人不得向自由人征收津贴……
  16,民事法庭不得设于宫廷,而应设于指定处所……
  36,此后申请……之调查令状,不得收受费用,并应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