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业监管须从“主管型”转为“市场型”

2008-12-10 10:10
金融博览 2008年11期
关键词:食品行业安全事件市场监管

丁 远

在经历了“瘦肉精”、“红心鸭蛋”、“苏丹红”等食品安全事件后,“三鹿”奶粉事件再次暴露出我国食品行业的监管漏洞——很多人把行政主管误认为市场监管。比如连奶农都知晓的三聚氰胺添加这种行业潜规则,此前却一直游离于卫生、质检、工商、食品等众多管理部门的视野之外,这不能不引起我们反思。

观念上的认识不清,是造成我国食品安全事件屡发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市场监管是指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在市场失灵情况发生时为了市场的整体效率和公平而进行的干预,主要表现为监督与管理。行政主管往往是过多干涉,带有强制性,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市场监管更多地是对市场失灵和市场缺陷、弊端进行监管。行政主管带有很强的行业、部门和地区色彩,主管主体和利益主体往往结合得很密切;市场监管主体在市场中是没有利益的,是以维护整个市场的利益为宗旨的。在具体措施上,行政主管部门往往是坐在办公室里等着被管理的企业前来汇报情况,然后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行动;而市场监管主体则更为主动,一发现问题就及时加以处理,同时监管主体本身也必须接受监督。此外,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以行政业绩作为自己的目标导向,比较容易忽视专业操守;而市场监管则须以市场整体利益为导向,以提供优质公共产品为目标。

一般来说,“主管型”的监管往往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而“市场型”监管则是政府根据市场情况采取的必要干预。在此次“三鹿”奶粉事件中,整个乳品行业“主管型”监管痕迹过于浓重,而“市场型”监管机制并没有随行业发展得以建立。

一次次惨痛的食品安全事件告诉我们,要保证行业长治久安,监管机制从“主管型”转为“市场型”已时不我待。首先,应建立食品行业市场准入制度,如明确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卫生、人员等方面的具体条件,企业注册成立时工商部门应实地查核。其次,在日常监管中,各监管部门应根据分工制定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定期检查相关企业,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及时查核,同时建立系统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再次,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信用失格在内的处罚机制,如参照国外规定,对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企业,明确今后不得再进入食品行业,从而提高威慑力。

一个完善的监管机制,必须对监管者给予再监管,监管者本身也要接受各方监督。

日前,《食品安全法(草案)》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整个食品安全监管的链条和体系已清晰可见,但在具体执行中,是否能克服“九龙治水”的弊端,实现“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规范垂直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的目标,尚待检验。(摘自2008年9月22日《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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