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玉涛
摘要:村委会与乡镇政府、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以及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矛盾是我国村民自治实施以来就一直存在的三大矛盾。现在,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其培养的新型农民不仅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而且具有独立性、创新性、开放性和法治性。新型农民的出现不仅创造了村民政治权益的维护的条件,而且奠定了构建农村公民社会的基础。还提供了农村权力结构重新配置的可能。
关键词:村民自治;新型农民;新农村建设
中图分类号:D621.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8-0064-02
村民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层民主制度。建设成果有目共睹,但是,村民自治内部的矛盾也是显著的,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历史传统、农民素质、社会发展阶段等,其中,农民素质不可谓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民主意识淡薄,参政议政能力较差;受传统观念影响深刻,法治精神欠缺;文化素质低,使民主质量难以提升;逆反心理重,使村民自治難以实施,部分村民自私自利的个人主义突出等是我国绝大多数农民的现状。培养新型农民将是摆脱农民现状的根本途径,关于新型农民,《推进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中指出,新型农民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而党的十七大指出,要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发挥亿万农民建设新农村的主体作用。在村民自治中,这种新型农民成为农村政治文明建设的主力军和成果的享用者。
一、我国村民自治现状
村委会、乡镇政府、村党支部和村民四者之间是村民自治多年的矛盾,他们围绕农村社会资源而展开争斗,并且最终形成了村委会与基层政府、村委会与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三大村民自治矛盾。
(一)村委会与基层政府之间法定关系虚化
随着村民自治的发展,有关基层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也得到了法律上的确定,《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展开工作。”因此,基层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虽然有关村委会和基层政府的关系已经有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实践中,社会转型期村委会掌控的资源是有限的,而基层政府掌握的资源又多于村,村委会在治理过程中以基层政府的公共权威作为后盾就成为必然,所以,在我国村民自治过程中,基层政府常以指导的名义对村委会权力进行非法干预,随之,村委会就会附属于行政权力,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法定关系就会虚化。
(二)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之间互相侵扰
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是村民自治中的另一对矛盾,两者的权力来源和职责都是不同的。村委会的权力是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以调节,相关规定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关于其职责的规定为“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而村级党组织的权力则通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调节,它规定村党支部(含总支、党委)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同时,《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还规定了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相关规定如下:“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可见,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之间的权力划分及职责范围的规定原则性很强,这就易导致权力上的相互侵扰,从而导致出现要么片面强调“党领导一切”,要么片面强调村委会的自治地位的局面。
(三)村委会与村民之间关系紧张甚至恶化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同时,还规定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村民自治的主体应是“村民”而不是村民委员会,村委会是村级组织的当家人,村干部是村民利益的代言人。但是,在实际运作中,村委会成员在很大程度上要接受乡镇一级领导者的任命和管理,因而使其在“准行政行为”和追求目标上常造成上级与民意的冲突,而往往上级理所当然是强势的,所以,在村委会干部处理村事务与上级任务的双向选择上会更理性地倾向于后者,因而在现实中造成了工作手段粗暴、工作责任目标“对上不对下”等情况,从而削弱了村民的认同感,村委会与村民之间关系紧张甚至恶化。
二、新型农民的内涵与特征
新型农民是我国政府于2007年提出的,十七大将其定位为建设新农村的主体。在村民自治中,研究新型农民的内涵与特征将有利于新型农民在相关领域作用的发挥,也将有利于政府相关政策的制定。
(一)新型农民的内涵
关于新型农民的内涵,我国政府概括为“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所谓有文化就是要使农民拥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具有较高的素质,接受能力强,善于尊重规律,务实肯干,其最终目标是农民应该具备学习能力;所谓懂技术就是指农民要掌握一定的科学技术、劳动经验和生产技能,其最终目标是农民具有谋生基础;所谓会经营主要是指农民具有一定的市场意识、信息接受与反馈能力,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具有敏锐的市场开拓意识,其最终目标是农民能够自如地配置掌控的资源。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有文化,还是懂技术,还是会经营,新型农民培养的最终发展目标都是为了增强农民的自我发展能力,使之成为农村可持续发展的源动力。
(二)新型农民的特征
新型农民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独立性、创新性、法治性和开放性等是其主要特征。其独立性表现为有独立选择职业和劳动方式、独立支配自己的劳动对象和劳动成果、独立选择进入市场网络参与市场竞争、具有独立参与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意识。其创新性表现为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创造性活动以及不断提升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其法治性表现为有较强的民主法治观念,能够自觉学法、知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其开放性表现为将抛弃陈旧思想,改变小富即安、不思进取的观念,乐于探索和接受新事物和新经验。
三、新型农民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
新型农民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同时,还具有独立性、创新性、法治性和开放性,在村民自治的发展进程中,这种新型农民将成为其前进的主要推动者。这种推动作用主要体现为:
(一)创造了村民政治权益维护的条件
虽然从表面上看,我国村民自治中三大矛盾产生的根源在于农村公共资源支配权的争夺,但是,其实质在于公共权力的不当入侵。村民政治权益的缺失是这种不当入侵的最直观表现,政治权益的获得和运用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法律制度不完善、农民利益表达受限和农民自身素质等,其中,农民自身素质是至为关键的。我国传统农民受封建文化的影响,缺乏参与意识,当他们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采取消极对抗的方式;而且,农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居住分散,社会关联度差,信息来源与交流不多,对法律知识了解很少,这些因素也大大限制了他们的眼界,使他们对自己权益维护缺乏自觉性和主动性。与此不同,新型农民拥有独立性、创新性、法治性和开放性,他们懂得如何合理利用包括建立利益表达组织和法律在内的多种武器维护自身政治权益,从而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
(二)奠定了构建农村公民社会的基础
公民社会是指保护公民权利和公民政治意志的民间组织和机构,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是公民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由于政治孤立、经济封闭以及组织分散,农民表现出低调的集体意识与政治意识且普遍存在于现代农村社会。农民主体意识的缺乏是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因为“只有当公民社会中的主体意识到社会成员不仅享有不受国家侵犯的消极自由权利,并且还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积极自由权利之时,公民社会才得以形成”。未来的新型农民不仅有文化、会技术和懂经营,而且有独立性、创新性、法治性和开放性,农民的主体意识也由此空前高涨,以他们为基础的农村社会已经具备建构公民社会的基础。所以,新型农民的出现将有利于中国农村公民社会的构建,具体体现在代表农民利益的各种组织,政权性组织、农村经济合作性组织、农民维权性组织和农村社会服务性组织等多种组织形态出现并发展完善。
(三)提供了农村权力结构重新配置的可能
在我国现行农村资源配置决策上存在两种权力,一种是国家权力,一种是村民自治权,这两种权力围绕村落资源的支配权而展开竞争,就目前情况看,在不断扩张的国家权力面前,村民权益表达有限。农民接受政治信息较少,利益渠道狭窄,社会关联链条过短,组织化水平偏低等是造成其较弱话语权的重要原因。而新型农民则不同,他们凭借自我意识、创造精神、开放心态和法治理念而成为一个高度组织化的阶层,从此,他们信息逐渐共享,利益日益趋同,力量逐步壮大,从而拥有了对抗国家权力的能力,掌控了改变农村权力结构配置的资源,村民自治权力的回归由此成为可能。
[責任编辑冯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