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华的儿童村与堪忧的孤儿院

2008-08-20 08:50杨支柱
杂文选刊·中旬刊 2008年6期
关键词:老妈妈生育权福利院

杨支柱

据北京市民政局消息:2008年年初北京SOS儿童村将开始招聘“妈妈”和“阿姨”。 “妈妈”上岗年龄为二十五岁至三十五岁,要具有儿童教育和管理家庭的能力,高中以上学历,离异或丧偶,在职期间必须单身而且不能有子女。“妈妈”休假期间暂时照料孩子的“阿姨”要求条件基本与“妈妈”相同。到2009年所有人员到位后,这个占地两万三千多平方米、包含十五栋二层独栋小“别墅”的儿童村将成为一百二十名三至六岁健全孤儿和十五位“妈妈”的家。

婚姻自由和生育权在世界各文明国家都是受宪法保护的,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法律中對此也有规定。儿童村许诺给“妈妈”远较“阿姨”优惠的待遇,原来是以剥夺她们最宝贵的婚姻自由和生育权为条件的!她们不但终身不能有夫妻生活,不能有自己亲生的孩子;而且由于所抚养的孩子“十二至十四岁转入青年公寓集体生活”,她们也不可能有真正的养子女。她们五十五岁退休后在儿童村的“妈妈退休公寓”安度晚年与其说是一种待遇,毋宁说是一种无奈。民政局和儿童村设想的给儿童以家庭温暖的方法,原来是以制造“孤老妈妈”为条件的。

为北京SOS儿童村制造“孤老妈妈”辩护的最重要的理由或许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制造一个“孤老妈妈”可以给二十多个孤儿以家庭温暖。这样的辩解是非常有力的,然而问题在于,如果北京SOS儿童村的设想不折不扣地实施,就能给被它收养的那些儿童以真正的家庭幸福吗?

家庭收养,在国内似乎行不通。有些地方政府非但不给收养孩子的家庭以补贴或免税优惠,反倒向收养人收取抚养费。一个五岁的孤儿哪怕孤儿院只养了一个月就被人领养,通常也会向收养人索取五年的抚养费。

就连这也不是妨碍国人收养孩子的最主要的原因。事实上许多家里只有男孩的人很想收养一个女孩,但是强制计划生育和独生子女政策阻止了他们。即使是自己没有孩子的人想收养孤儿,即使他们不在乎繁杂的手续和高昂的费用,也会在计生部门所要求的绝育手术前愤而止步!

关于孤儿院,曾经有两件事的报道我大概永远也忘不了。

一件是2006年1月22日《大连时报》的报道《我市福利院的孩子不再姓“国”姓“党”》,读了这篇报道我才知道1972至2005年间大连儿童福利院的孩子都是姓“国”或姓“党”的,福利院停止这种做法也并不是觉得过去那样做有什么错,而是为自己现在能够让孩子们保留原来的姓名而自豪。

另一件是当时几乎众所周知的南通两智障少女被福利院送医院切除子宫事件,许多媒体都做了报道。涉及此事的医院领导、医生不但表示此种事情早已有之,还坚持认为他们“在做一项公益事业”。一年多后,当地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南通儿童福利院副院长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主刀医生及妇产科医生管制六个月。

这两个事件也许是比较极端的情况,但事件出现后有关人员和政府、法院的态度耐人寻味。

孤儿院本来就只适合作为孩子们被收养前临时生活的地方。孤儿院能温暖如家,将不仅是孤儿的幸事,也是他们不在人间的父母的幸事!

【本刊有删节标题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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