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 东
摘 要:针对刑事政策学范畴研究的基础性理论创作工作主要涉及两个重大问题:一是遴选确定刑事政策学的基本范畴及其系统,二是恰当选择刑事政策学范畴研究的技术路线。遴选确定刑事政策学的基本范畴及其系统,应当考量三个重要因素:一是刑事政策学必然以刑事政策作为自己的基本研究对象;二是刑事政策学必然以现代化命题作为学科建设的历史使命;三是刑事政策学的基本范畴必然以公共政策学的基本范畴作为参照物。刑事政策学基本范畴研究的技术路线,应当是从研究公共政策原理、分析公共政策基本范畴入手,总结刑事政策本身的特殊性,以准确概括出刑事政策的范畴体系,并通过对刑事政策基本范畴展开研究,探讨刑事政策的基本理论问题。
关键词:刑事政策;价值范畴;实体范畴;综合范畴;技术路线
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识码:Aオ
刑事政策学范畴研究是针对刑事政策学基本范畴问题所展开的基础理论创作,目的在于提出和论证刑事政策学的基本范畴并建立科学合理的刑事政策学范畴系统(体系),以指导刑事政策学整体理论的深入研究,为国家刑事政策实践提供科学的理论支撑。
但是,学界对于刑事政策学范畴研究并没有予以足够重视,甚至在相当部分刑事政策学者的研究视野中还没有触及刑事政策学范畴问题,这成为一个十分令人遗憾的理论缺陷。值得庆幸的是,近来已有部分学者关注并思考刑事政策学范畴问题,有的理论专著还直接冠以“刑事政策(学)范畴”题目并对此问题展开了比较深入的研讨,提出并阐释了许多基础性的刑事政策学概念(范畴)。但是,这些比较基础性的理论研究并不充分,很少有论者对刑事政策学范畴研究本身需要如何合理展开的问题进行周全而系统的思考。例如,在确定刑事政策学基本范畴时需要周全考量哪些因素、需要确定怎样的技术路线等,才能比较科学地构建刑事政策学范畴系统,恰当界定该范畴系统及其内部因子的基本内涵界限,并避免刑事政策学范畴理论研究的盲目性和投机性,因此,笔者针对刑事政策学范畴研究所涉及的考量因素与技术路线的考察研究,必将十分有助于深化对刑事政策学范畴的理论研究。
一、刑事政策学范畴研究中的考量因素
刑事政策学范畴研究作为一项基础理论研究,需要解决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刑事政策学范畴的遴选确定和体系构建;二是恰当选择刑事政策学范畴研究的技术路线(包括基本研究方法)[1]。这两个问题本身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能够影响刑事政策学基本范畴研究的发展方向和研究前景,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专门阐述。
关于刑事政策学范畴的遴选确定和体系构建,笔者认为,应当周全考量以下三个重要因素(方面):(1)刑事政策学必然以“刑事政策”作为自己的基本研究对象。有学者指出,“以刑事政策为对象的学问便是刑事政策学或是作为学问的刑事政策” [2],即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可以在理论逻辑上明确限定为“刑事政策”。从而在最基本的层面上,可以将“刑事政策”确定为刑事政策学的基本范畴之一。(2)刑事政策学必然以现代化命题作为学科建设的历史使命。因而,“刑事政策现代化”应当成为刑事政策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方面,应被纳入刑事政策学的基本范畴之一。(3)刑事政策学的基本范畴必然以“公共政策学的基本范畴”作为参照物。刑事政策在基本意义上属于公共政策,因此,它必然遵从公共政策的基本规律,研究公共政策原理的共性系统知识(公共政策学原理)也应成为研究刑事政策学个性系统知识的前提和基础。尽管有学者认为,“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对于刑事政策一般理论研究似乎并没有多大的影响”[3];
但是,笔者的前述论断“在基本逻辑上”仍然是成立的。例如,西方大多数学者都倾向于认为,刑事政策是“一个国家总政策的组成部分” [4]。我国许多学者也认为,“刑事政策都是一个国家或者社会整体的公共政策或者社会政策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5],“刑事政策学是公共政策学的一个分支”[6],因而“把刑事政策作为政策科学的一个分支,是可以接受的”[5]20,“我们是在公共政策的框架内研究刑事政策的”[7]。因此,研究刑事政策学的基本范畴,仍然应当从考察公共政策学的基本范畴中获得有力的逻辑支撑,并从公共政策学的基本范畴体系出发以合乎逻辑地遴选和推导出刑事政策学的基本范畴。
由于上述考量因素中的前两个是显而易见和相对确定的。因此,笔者认为,在刑事政策学范畴的遴选确定与系统建构上,需要重点阐明的内容是上述考量因素中的第三个方面,即如何从公共政策学的基本范畴体系中“合乎逻辑地遴选和推导出刑事政策学的基本范畴”。
(一)公共政策学的范畴体系考量
公共政策学是以公共政策为研究对象的学问。在确定公共政策学的主要研究范畴时,有学者指出:“公共政策因其对象的广泛性,因而是一个具有明显综合性质的实证性学科。相应地,其研究范畴也是极为广泛的。” [8]因而,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立场而为公共政策学选定的研究范畴往往有所差异。但是,通过归纳分析不同学者所选定的公共政策学“范畴群”,仍然可以发现一条清晰的体系性脉络,即公共政策学的范畴体系大致包括价值范畴系统、实体范畴系统两类;有的学者还把“公共政策发展”或者“公共政策科学化”等确定为公共政策学体系性要素(范畴)之一[8]30-31。
1.公共政策学的价值范畴系统
“制定任何一项政策,其首要前提就是价值判断。” [9]价值判断与选择是包括刑事政策在内的所有社会公共政策的灵魂,因此,研究公共政策必须以公共政策的本体价值范畴为逻辑起点。社会公共政策[注:
社会公共政策在本文特定语境中是一个同公共政策含义相当的概念,在没有特别说明时二者可以交替使用。]的价值理性问题,应当成为公共政策学的首要问题,因为这是展开社会公共政策理论研究的前提和基础,离开这个问题的社会公共政策理论研究是一种危险而不负责任的理论,甚至可能演变为一种“政策投机”理论。美国学者认为,社会公共政策是“一种含有目标、价值和策略的大型计划”[10],是“对全社会的价值作权威性分配” [11];社会公共政策的决策是有意识的选择活动,不应忽视决策者本人价值观的作用[9]17-19。在我国,理论界一般也将“价值选择性”作为社会公共政策的基本特征,认为“政策目标是政策的灵魂,政策制定者的价值观体系对公共政策的内容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政策制定必然涉及价值判断,制定任何一项政策,其首要前提就是价值判断”[9]15-17。事实上,作为整体的社会公共政策,无疑都具有其自身完整的本体价值系统,它所体现的是社会公共政策的共性目标价值。笔者将此种共性目标价值称为社会公共政策的“一体性价值”,与之相应,可以将各种具体的类别政策的特有目标价值称为类别政策的“类别价值”或“个性价值”。
笔者认为,公共政策的这种共性目标价值(一体性价值)应当定位为“相对公正的人类福祉”,[注:这里在公正之前加上了“相对”的限定语,原因在于人类社会客观上根本不存在“绝对”公正,而且在人类理性上也无法达成“绝对”公正。]即“人权保障、社会有序发展和相对公正理性”。这种见解已经得到众多学者不同程度的认可,几乎形成了学术界的一种理性共识,只是不同学者在具体论述中各自强调的重点不完全统一。例如,有的学者更多地强调了公共政策的“社会公正、和谐的发展”价值,认为“任何公共政策都是具有强烈的‘目标取向的”,“公共政策的总体目标就是要保持社会稳定,保证社会公正、民主、和谐的发展”[12]。而有的学者则强调公共政策的“社会公理、公平、为国民谋取福利、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等价值,认为“公共政策必须维护社会公理,必须坚持公平的原则”,“公共政策要为国民谋取福利,公共政策要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有利于推动社会的进步”[8]30。还有的学者直接归纳了政策科学的价值,认为“它的价值是多方面的,主要有导向价值、秩序价值、民主价值、效益价值以及评判价值等”[13]。这种见解不但说明了政策科学的价值与政策本身的价值的关系,而且明确说明了公共政策的价值是多方面的,强调了公共政策所具有的自由、秩序、效益和公正等价值。
从正当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根据而言,人类社会的社会公共政策的共性价值目标应当且只能定位于相对公正的人类福祉(人权保障、社会有序发展和相对公正理性),只有体现此种价值目标的社会公共政策才符合人类公共政策理性,才具有生命力,才能得到有效遵行和延续;凡是违背此种价值目标的“社会公共政策”都不符合人类社会的公共政策理性,都不具有得以有效遵行和延续的生命力,迟早为人类所唾弃。即使是政治上最原始最野蛮的所谓“社会公共政策”,它都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人类福祉价值理性,这是由社会公共政策本身内含的政治社会性特质所决定的,因为正如恩格斯所言,“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的,而政治统治只有在它进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才能继续下去”[14],这种“社会职能”其实就是指一种相对公正的社会福祉价值理性;如果社会公共政策不具有相对公正的人类福祉价值理性,那它就不能被称为真正理性的社会公共政策,也必然不能得到有效遵行和延续,它或者被彻底否定,或者受到人类社会积极或消极的抵制,迟早为人类社会按照社会福祉理性予以修正。
因此,将社会公共政策的共性价值目标界定为人权保障、社会有序发展和相对公正理性是合理的,[注:
此三项价值中的“社会有序发展”实质上包含了“秩序”和“效益”两项,因而此三项价值在理论上也可以分解为自由、秩序、效益和公正等四项价值。]因为这些价值目标切合了社会公共政策所应具有的“相对公正的人类福祉”理性。相应地,笔者认为,公共政策学的价值范畴系统应当界定为“相对公正的人类福祉”,具体包括人权保障(自由)、社会有序发展(秩序和效率)和相对公正(公正)。
2.公共政策学的实体范畴系统
相对于公共政策学的价值范畴系统而言,公共政策学的实体范畴系统更加明显。由于研究侧重不同,不同学者对公共政策学的实体范畴系统存在不尽一致的归纳,但公共政策学者一般都认为,公共政策学的实体范畴系统应当包括公共政策客体、公共政策主体、公共政策行为、公共政策环境等4项范畴。
例如,张国庆在其专著《现代公共政策导论》一书中专章设置了“现代公共政策的主要研究范畴”,明确强调了“公共政策的主体与客体及其相互关系对于任何公共政策都是客观存在的,因而在抽象的意义上是相对不变的,是具有共性的现象,因而是一种规律性”[8]22-33,指出了公共政策学的实体范畴系统中必然包含有政策主体、政策客体、政策行为等范畴。胡宁生则指出:“公共政策本身包含着公共政策主体(Subject)、公共政策目标(Goal)、公共政策客体(Object)、公共政策资源(Resource)、公共政策形式(Form)等几个方面的要素。” [12]10胡宁生所指出的五个要素中,除公共政策目标应当归属于公共政策学的价值范畴系统外,其余四项都是公共政策学的实体范畴系统,其中“公共政策形式”所代表的内容其实就是“公共政策行为”。
(二)刑事政策学的价值范畴系统考量
显而易见,作为社会公共政策有机组成部分的刑事政策,也必须以社会公共政策的价值理性作为逻辑起点,并将这种价值理性定位于相对公正的人类福祉理性(相对公正、人权保障和社会有序发展),这是刑事政策作为一种社会公共政策从而必须遵从社会公共政策的一体性价值的基本要求。不可以设想,人类历史上能够存在一种只以犯罪防控为惟一目标价值而排斥相对公正的人类福祉价值的所谓刑事政策。因此,只有在将刑事政策的价值理性定位于相对公正的人类福祉理性(相对公正、人权保障和社会有序发展)之前提下,才能正确界定刑事政策学的价值范畴系统。
笔者认为,犯罪防控价值在基本逻辑上应当成为刑事政策的类别价值或者个性价值。因为只有犯罪防控价值能够成为刑事政策区别于其他社会公共政策的最基本的价值基础,在狭义上可以成为刑事政策价值选择的基本目标;同时,犯罪防控价值在本质上也是“社会有序发展”价值所内含和要求的价值,或者说就是“秩序”价值的本质要求。[注:秩序的内涵本身可以包括犯罪防控,但是秩序价值并不仅仅局限于犯罪防控,还应当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违规行为的防控、自然灾害的防控等内容。但是,在刑事政策领域之内,犯罪防控的本质就是秩序价值,因而犯罪防控价值又可以与秩序价值划等号;这种判断本身也包含着这样一种逻辑,犯罪防控价值相对于刑事政策而言是一种必然内含的特殊价值,而相对于社会公共政策而言则是一种个性价值(非完全意义上的共性价值)。]因此,犯罪防控价值对于刑事政策具有十分关键的奠基作用。也正因为刑事政策必然以“犯罪防控”为最基本价值目标(但不是惟一目标),“犯罪”及其“防控”问题在直观而简单的层面上是刑事政策首要关注的问题,所以,刑事政策必然以“犯罪防控”为最基本的价值目标。如刑法政策、犯罪人处遇政策等即是如此,可以说,犯罪防控是作为社会公共政策的刑事政策自身所特有的“个性价值”与“类别价值”[注: 所谓“个性价值”与“类别价值”,是指在整个公共政策中各种具体类别的公共政策(如刑事政策等)本身所特有而与其他类别的公共政策相区别的价值,这种价值的存在体现了各种具体类别的公共政策的“个性”与“类别性”。]。
但是,即使是刑法政策、犯罪人处遇政策等以犯罪防控为基本目标的政策,也只是意味着其以犯罪防控为一种“基本目标”,而不是说以犯罪防控为“惟一目标”,可以说,有史以来的所谓刑事政策根本不存在以犯罪防控为惟一目标的情形,其中必然还融入了人道关怀和发展因素,即使最原始、最野蛮的刑事政策都是如此。而不以犯罪防控为基本目标的社会公共政策如社会福利政策、教育政策、宗教政策等,并不当然地就能够成为刑事政策,在一般意义上,我们不能想当然地说社会福利政策、教育政策和宗教政策就是刑事政策。但是,当这些社会福利政策、教育政策、宗教政策充分地考虑并包含了犯罪防控因素,即犯罪防控这一“基本目标”已经被人为地赋予其中并为其内涵所实际包容时,我们也不能熟视无睹地排斥和否定其具有刑事政策所要求的犯罪防控特性,更不能进而否认其成为刑事政策的基本品格。因此,我们认为,当且仅当某项社会公共政策被纳入刑事政策视野即以犯罪防控为其基本目标之一的情形下,这些所谓的社会福利政策、教育政策和宗教政策等就具有了刑事政策的基本特质,从而可以相对地成为刑事政策体系之一。例如,社会福利政策如果考虑了犯罪防控的因素,具有犯罪防控的意义,那么我们可以说这种情形下的社会福利政策已经成为广义的刑事政策。正是基于这种理解,广义的刑事政策概念具有十分充足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犯罪防控是刑事政策的类别价值或者个性价值,这几乎是一个“不言自明的命题”[15]。迄今为止关于刑事政策概念的表述中,无论坚持广义刑事政策观还是坚持狭义刑事政策观的学者,都无一例外地将犯罪防控作为刑事政策的一个基本价值。因为,尽管我们可以说相对公正、人权保障价值和社会发展价值作为社会公共政策的一体性价值是所有社会公共政策都必然具有的价值取向,因此,作为社会公共政策的刑事政策也必须以相对公正、人权保障和社会发展作为自己的价值基础;但是,共性不能代替个性,共性还必须以个性为基础并在个性中得以体现,作为个性的刑事政策必然以犯罪防控这种个性来反映和体现相对公正、人权保障和社会发展的社会公共政策的共性。犯罪防控既是刑事政策的个性价值,也是刑事政策服务、反映和体现社会公共政策共性价值的基本特征。在基本意义上,刑事政策通过犯罪防控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就是服务、反映和体现相对公正、人权保障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正因为犯罪防控价值作为刑事政策的类别价值或者个性价值在刑事政策中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们在刑事政策的研究范式上才可以把犯罪防控价值置于刑事政策的价值范畴体系的首位,这也许是出于刑事政策理论研究体系上的便利而作出的体系性安排,不过这种理论上的体系性安排丝毫不能破坏刑事政策作为社会公共政策所必须遵从的社会公共政策一体性价值体系,丝毫不能动摇社会公共政策一体性价值目标,这也是在确立和排列刑事政策价值范畴体系时将犯罪防控价值放置于首位的基本理由。当然,正如有学者所说,刑事政策之“防制犯罪,以维持社会秩序”[16],犯罪防控价值的实质与核心内容是维护秩序,因而可以将犯罪防控价值简单化为“秩序”价值。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刑事政策的本体价值范畴体系应当包括犯罪防控(秩序)、人权保障(自由)、社会发展(效率)、相对公正(公正)等四项[17]。刑事政策的本体价值范畴体系大体上可以图示如下:
关于刑事政策学的价值范畴系统的这种见解,应当说已经获得了学术界比较一致的认同。如政策学者侯宏林博士明确肯定了“效率、公正、自由与秩序自然也就成为刑事政策价值目标的基本方面”[7]160。张文显教授也认为,“秩序、正义、自由和效益应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18]。可见,刑事政策的这4项价值范畴与法理学界所理解的法律的基本价值范畴也是一致的。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刑事政策的这4项价值范畴,我们到底应该如何进行排序以及如何确立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应当说也是一个十分重大的理论问题,不同的学者可能有不同的看法。笔者对刑事政策本体价值范畴的体系性排序,主要是考虑到只有犯罪防控价值能够成为刑事政策区别于其他社会公共政策的最基本的价值基础,在狭义上可以成为刑事政策价值选择的基本目标,犯罪防控价值对于刑事政策具有十分关键的奠基作用,因而将“犯罪防控”价值安排于前,而将人权保障价值安排于后;但实际上,人权保障价值才是最具有终极性、最具有根本决定作用的价值,人权保障价值对于犯罪防控价值尤其具有根本的指引和规范的意义,在犯罪防控与人权保障之间的矛盾紧张关系之中,出发点和归宿点都只能是人权保障!同理,在社会发展与相对公正两项价值中,也只是考虑到论述问题的便利性才将社会发展价值安排于前而将相对公正价值安排于后;但是,在刑事政策领域中,绝对不允许以单纯片面的效率论是非,在效率与公正之间的紧张关系中,恰恰是公正价值具有更为根本的决定作用。
当然,刑事政策价值目标的实现有待于刑事政策本体功能的有效发挥。研究刑事政策的本体功能,必须以刑事政策本体的基本构成为逻辑起点,为此,我们在确定刑事政策价值目标的基础上还必须研究刑事政策学的实体范畴系统。
(三)刑事政策学的实体范畴系统考量
笔者认为,刑事政策学的实体范畴系统应包括刑事政策客体、刑事政策主体、刑事政策行为、刑事政策环境等四项。这一见解已经逐渐得到我国众多刑事政策学者的广泛认同,不少刑事政策专著或者高校教材都在刑事政策概念或者刑事政策本体结构中明确提出了刑事政策的4项实体范畴概念。例如,何秉松教授主编的高校教材《刑事政策学》明确指出,可以将刑事政策的结构描述为目的和价值目标、刑事政策主体、刑事政策手段、刑事政策客体、刑事政策过程、反馈、运行环境等要素的有机结合[19];杨春洗教授主编的高校教材《刑事政策论》提出,刑事政策定义应当包含刑事政策的主体、刑事政策的对象、刑事政策的目的、刑事政策的手段、目的和手段的载体[20];梁根林在其《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一书中也明确提出,“刑事政策概念应当包括政策主体、政策对象、政策手段、政策载体以及政策目标等基本要素”[21]。所有这些专著和高校教材除肯定了刑事政策价值(目的和价值目标)范畴概念以外,都明确提出了刑事政策客体、刑事政策主体、刑事政策行为(手段、过程、反馈、运行)和刑事政策环境等刑事政策实体范畴概念。
(四)刑事政策学的基本范畴体系综合考量
综合上述分析研究可以得出结论:刑事政策学的基本范畴体系,除了必然包括作为其基本研究对象的“刑事政策”与作为其学科建设历史使命的“刑事政策现代化”两项范畴之外,主要包括刑事政策学的价值范畴系统与刑事政策学的实体范畴系统两个方面,其中,刑事政策学的价值范畴系统包括犯罪防控、人权保障、社会发展、相对公正4个方面;刑事政策学的实体范畴系统包括刑事政策客体、刑事政策主体、刑事政策行为、刑事政策环境4个方面。
因此,笔者认为,刑事政策学的范畴体系大致应当包括以下十项:刑事政策、犯罪防控、人权保障、社会发展、相对公正、刑事政策客体、刑事政策主体、刑事政策行为、刑事政策环境和刑事政策现代化。
1.刑事政策范畴。对于刑事政策的内涵界定,国内外理论界都存在广义说与狭义说两种见解。[注: 对此问题,理论界还有第三种见解,即认为在刑事政策的广义说与狭义说之外还有“折中说”。“折中说”的主张是:刑事政策学首要的研究对象就是刑事政策本身;其次,从应用的或实践的立场出发,刑事政策学应在观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一整套合理有效的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的战略战术。参见:卢建平.刑事政策与刑法[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7-8.]狭义的刑事政策观(狭义说)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同刑事法律措施相关的所有刑事法律政策,包括刑法政策、刑事诉讼法政策、刑事执行法律、犯罪人处遇政策等。而广义的刑事政策观(广义说)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同犯罪防控相关的所有社会公共政策,包括以刑事法律为表现形式、以刑事法律措施为手段特征的社会公共政策,还包括不具有刑事法律的表现形式或者不具有刑事法律措施的手段特征、但是具有防控犯罪价值内容的所有社会公共政策。可见,不同的刑事政策观决定了对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的不同界定。但是,上述狭义和广义的刑事政策观存在一个基本的共识,即不同学者所坚持的不同刑事政策观,都是在将刑事政策作为一项社会公共政策的基础上所产生的分歧,二者分歧的焦点仅仅在于,是否将“不具有刑事法律的表现形式或者不具有刑事法律措施的手段特征、但是具有防控犯罪价值内容的社会公共政策”纳入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针对上述情况(共识与分歧),我国有学者指出,现代西方国家研究刑事政策问题的基本趋势是从广义上来认识和把握刑事政策,如果我们一味坚持狭隘的刑事政策观,不仅妨碍我国与国际学术界的对话与交流,阻碍我国刑事政策学研究的发展与兴旺,而且也不利于我国刑事政策实践的科学化和现代化[4]5,因而我国“近些年来,广义的刑事政策观也慢慢地被人们所接受”[5]131。
因此,基于广义刑事政策观的基本立场,应当将刑事政策概念界定为:刑事政策是指国家政治系统和社会公共权力组织基于一定的社会公共价值目标(共性价值目标)并以防控犯罪为个性价值目标而有组织地采取的一系列方略。
同时,刑事政策的关系属性和逻辑分类问题也值得深入展开研究。关于刑事政策与社会公共政策、执政党政策、社会治安政策、刑事法律的关系问题,笔者认为,刑事政策是社会公共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既有与社会公共政策相同的共性,也有与社会公共政策不同的个性。从理论上讲,执政党政策应当经过法律程序进行合法化之后,才可以转化为作为社会公共政策的刑事政策;刑事政策只是社会治安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刑事政策并不完全等同于社会治安政策,社会治安政策包含了刑事政策,社会治安政策的范围大于刑事政策的范围。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二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三个层面上进行概括:一是在价值取向上,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二是在对策系统上,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是整合与被整合的关系;三是在具体措施上,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是校正与被校正的关系。
关于刑事政策的分类,笔者认为应当借鉴公共政策学的分类理论,采用综合性和包容性更强的两种分类方法:一是从刑事政策的位阶层面分类,将刑事政策分为基本刑事政策与具体刑事政策两类;二是从刑事政策的表现领域分类,将刑事政策分为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和刑事执行政策三类。
2.刑事政策学的价值范畴。如前所述,刑事政策学的本体价值范畴应当包括以下4项:(1)犯罪防控,意即对犯罪的防范和控制。在刑事政策语境中,犯罪防控与秩序保护具有相当性,犯罪防控的实质与目的就是秩序保护,因此,犯罪防控价值与秩序价值二者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即在刑事政策语境中,可以将犯罪防控价值等同于秩序价值。而在没有限定刑事政策语境的场合,“秩序”不限于犯罪防控,还包括其他众多的非犯罪领域的规制有序以及通过各种方法手段达成“非无序、非脱序”的状态。(2)人权保障价值在本质上就是自由价值。人权是公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被当作人来对待的基本权利。因此,人权保障价值在法理学上一般可以简要地概括为“自由”价值。(3)社会发展是刑事政策价值诉求之一。这里的社会发展其核心意旨是效率价值。笔者将刑事政策论域中的效率价值表述为“社会发展价值”,因为“社会发展价值”是突出强调人权保障和公正价值基础上的效率价值。(4)相对公正理性的价值定位在于,它是一切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和归宿点。刑事政策必然以“相对公正理性”为基本界限。这里的相对公正理性明确关涉刑事政策的公正价值范畴,它是一种国家理性和社会理性,是对人权保障、社会发展和犯罪防控等多种价值进行的历史性的中立的“价值权衡”和价值取向,因而它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3.刑事政策学的实体范畴。刑事政策学的实体范畴体系应当包括刑事政策客体、刑事政策主体、刑事政策行为、刑事政策环境等4项。(1)刑事政策客体是指刑事政策所需要防控的违法犯罪现象问题及其关联的被害人问题、防控措施问题,具体包括违法犯罪现象问题(犯罪活动与犯罪人)、被害人问题、防控措施问题。(2)刑事政策主体是与刑事政策客体相对应的范畴。刑事政策主体是刑事政策行为的参加者和参与者,具体包括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刑事政策制定、执行、评估、监控的政治组织、利益团体与个人。(3)借鉴公共政策原理,公共政策行为(有的政策学专著称为公共政策过程)主要包括政策的决策、制定、执行与评估,且有的政策学者认为政策行为还包括政策终结。因此,刑事政策行为是指刑事政策的决策、制定、执行、评估与终结。(4)刑事政策环境是刑事政策实体范畴中十分重要的内容,但是尚未引起刑事政策学界的高度重视,因而需要借助公共政策学基本理论对此加以深入研究。笔者认为,刑事政策环境是指作用和影响刑事政策的外部条件的总和,具体包括自然与经济资源环境、政治制度资源环境、社会文化资源环境、国际环境等四个基本方面。
4.刑事政策现代化范畴。现代化的核心是强调人类社会在价值体系和技术体系上的文明与创新。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按照现代化命题的上述解读,将刑事政策现代化范畴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概括为以下三个:一是基于刑事政策学作为一种公共政策科学缺乏科学系统的本体理论之现状,刑事政策现代化必然强调重构综合哲学基础及完善刑事政策学本体理论;二是基于现代化价值体系的文明与创新特征,刑事政策现代化必然强调现代刑事政策价值权衡中所倾注的现代人文因素,即现代人文观;三是基于现代化技术体系的文明与创新特征,刑事政策现代化必然强调现代刑事政策实体整合中所体现的现代科学因素,即现代科学观。
二、刑事政策学范畴研究的技术路线
笔者认为,刑事政策学基本范畴研究的技术路线应当是从研究公共政策原理、分析公共政策基本范畴入手,总结刑事政策本身的特殊性,以准确概括出刑事政策的范畴体系;通过对刑事政策基本范畴的展开研究,探讨刑事政策的基本理论问题。
这种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在于:刑事政策在本质上属于公共政策的范畴,因此,采取从公共政策出发进而展开刑事政策范畴研究的技术路线,采取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系统论和中道权衡的理性研究的方法,能够实现“建立起科学的刑事政策范畴体系,为进一步开展刑事政策理论研究和科学制定我国刑事政策提供科学理论基础”的研究目标。为此,需要特别注重以下研究方法:
一是借重公共政策学已有研究成果。公共政策学目前在世界上是一门比较成熟的学科,在我国也有比较多的研究和介绍,对于其中一些基本范畴和理论体系已经形成了比较一致的看法。对于“公共政策学”共识性知识,应当主要采取借鉴利用的态度予以科学归纳并加以借鉴,目的是以其作为理论基础来解决“刑事政策学”的特殊性问题。
二是突出和侧重刑事政策个性特点。之所以提出这点,是因为笔者注意到,部分刑事政策研究成果有失偏颇地在“公共政策学”共识问题上过多地花费笔墨,这无助于“刑事政策学”特殊问题上的理论创新。显然,这是一个需要时刻避免的失误。笔者认为,在研究刑事政策学的十项范畴及范畴体系的过程中,对于一些涉及“公共政策学”共识的问题,应当尽量采用梳理已有的最新研究成果的方式来作出简要归纳阐述,而把刑事政策学范畴研究的重点尽量放在创新性地探讨“刑事政策学”的基本范畴之特殊问题上。例如,对于有关“公共政策学”共识性知识的政策客体、政策主体、政策行为、政策环境与政策现代化实体范畴问题,以及对于有关“公共政策学”共识性知识的价值范畴问题本身来讲,值得关注的只是其作为已有共识性知识基础的最新成果,而不是极力追求“我的创新”。但是,应当竭尽所能地创新性地研讨“刑事政策学”特殊意义上的政策客体、政策主体、政策行为、政策环境与政策现代化实体范畴中的“特殊问题”,以及“刑事政策”特殊论域上的价值冲突、价值权衡与取向等价值范畴中的“特殊问题”,力求做到不落俗套并有所创新。
三是比较研究。比较分析古今中外的刑事政策思想与实践得失,以提出当今时代我们应当坚持的刑事政策思想体系、范畴体系和刑事政策具体观点。
四是实证分析。尤其在研究国内外刑事政策问题时,必须以科学实证分析为基本方法,来科学有效地解决现实刑事政策问题。
五是系统论。应当牢固确立“系统防控犯罪”思想,以系统论方法分析各种因素、各个子系统的地位和作用(如医疗、社会福利、社区调解、劳教等)。
六是注重中道权衡的理性研究方法。顾此失彼式的研究立场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尤其在价值权衡中,往往存在一些片面强调某种或者某几种价值而忽视其它同样重要的价值的现象,由此得出的结论通常因比较片面而有失公道,因此,在刑事政策研究中强调中道权衡的理性研究方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お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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