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任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最近,中组部等部门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出台了《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
根据该规定,公务员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规定》明确了调任人选的资格条件。比如,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调人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据了解,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摘自3月20日《组织人事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