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多拉
深圳市委四届十次全会近日通过《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探索试行区级人大代表直接竞选制度,增强人大代表的民意基础;试行人大部分常委专职制度;全面试行区级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探索充分发挥党代表作用的途径;探索实施行政处罚调查权和决定权适当分离等多项改革。
自去年10月十七大提出“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深化,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以来,各界对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充满了乐观的冀望。不少人相信,在一些经济社会发展较快的地方,比如在最早的经济特区深圳,有可能也有条件在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方面率先迈出新步伐——按照广东省委书记汪洋的说法,深圳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不是要搞什么“政治特区”,而是要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具体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上率先探索,取得突破,积累经验,走在前列。此次深圳市出台的《意见》,把民主法治建设放在首位,表明深圳将发扬经济特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邓小平语)的精神,在政治体制改革上探索新思路,取得新突破。
具体分析《意见》中关于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些规定,仿佛一股强劲春风扑面而来。《意见》提出“试行区级人大代表直接竞选制度”,显示了过人的胆识和实事求是的作风。长期以来,不但人大代表的“竞选”在一些地方被限制或禁止,而且“竞选”本身也成了十分敏感的词汇。不少人认为,“竞选”属于西方资产阶级民主的范畴,社会主义民主与之格格不入。但是,究其实质而言,选举天然地含有竞争的成分——不但选举者要争取把自己满意和看好的候选人选上去,候选人通过各种方式展示才干,发表政治诺言,也是要争取把自己选上去。只要是进行真正的选举,就内在地要求具有竞争性,如果人为限制或禁止选举中的竞争行为,必将削弱乃至取消选举的意义。《意见》肯定了人大代表竞选的价值,明确了增强人大代表选举竞争性和增強人大代表民意基础的改革方向,这一点非常了不起。
《意见》提出“试行人大部分常委专职制度”,深圳市有关专家分析认为,“人大常委会应该产生职业政治家,它应该是政治家的摇篮”,此举同样具有鲜明的象征意义。以往,不少人认为人大代表像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那样,是一种带有奖励性质的荣誉职务。后来人们认识到,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参政议政的政治性职务,但仍然有人(包括人大代表自己)认为,人大代表参政议政并不是从政,人大代表只是兼职,除了每年参加人代会,他们平时主要从事本职工作,与其他普通人无异。现在,更多的人认识到,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代表作为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人物,应当逐渐实现专职化,成为以从政为职业的政治家。从部分人大常委专职制度到人大常委专职制度,再到人大代表专职制度,在不久的将来,越来越多的人大代表成为职业政治家,中国的国家权力行使将会形成新的特点,社会政治环境也将呈现出新的面貌。
综合地看,深圳市此次出台的《意见》,揭示了当前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三个路径。一是自上而下的主导与自下而上的参与相结合。深圳政改不是搞“政治特区”,当然要在现有社会政治框架之下,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自上而下有序推行。同时,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也即必须尊重人民自下而上的参与积极性,尊重人民群众的探索勇气、实践经验和创造成果。
其二,改革也是对现有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的进一步落实。如前所述,“竞选”在中国是个敏感词汇,现行法律法规中更没有“竞选”的概念,但2004年修改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实际上为人大代表竞选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空间。如此,《意见》提出“试行区级人大代表直接竞选制度”,其实是以一种改革的方式,落实并激活了《选举法》中关于竞选的规定。
其三,在必要的条件下,改革也需要表现为对现有格局和情势的突破。仍以《意见》提出的“试行人大部分常委专职制度”为例,在《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关于人大常委和人大代表专职化的规定,为此,需要适时对《代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为人大代表专职化提供法律保障。这意味着,在修改相关法律、增加有关专职化的规定之前,试行人大部分常委专职化,势必突破法律的规定。但是,不能认为这样的突破都“不合法”,因为在很多时候,突破是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如果没有突破,改革将寸步难行,甚至无从谈起。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全国“两会”记者招待会上郑重强调,“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要有新的突破”,并借用古语“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作为推进改革实现新突破的誓言。现在,深圳的“改革路线图”已经确定,人们期待着,这个曾经创造了经济奇迹的特区城市,勇敢地实践改革的誓言,为广东省和全国作出良好的示范。(作者系《北京青年报》评论员,杂文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