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连芳
“打了‘昂贵的电话,教训啊!”2008年3月13日,河南省延津县的王中山、任新陶在接到法院的判决书时,后悔不已。他俩为打电话不缴费,盗打了邻居家两个月的电话,最终赔偿受害人1100元话费,且因犯盗窃罪被判罚金2000元。
2007年5月份的一天,王中山和任新陶在家闲聊时,任新陶无意中说到自己每月的手机费都在三四百元,随即,二人的话题转到了怎么样既能打电话又不用自己交费。
于是,二人把目标锁定在了邻居尹某家,因为尹某家的电话线正好从王中山家的墙上过。王中山找出自己家以前用过的电话机和电话线,任新陶爬上王中山家的墙,一会儿工夫就将电话线接到王中山家的电话上,一试果然通了。为防止被尹某家发现,他们选择夜间打电话,电话打给远在河南郑州、焦作等地的朋友,因为不用支付电话费,通话时间自然不加考虑。这可苦了尹某,网通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通知尹某缴纳五六月份的电话费1125元,而尹某家中只有他和老伴两个人,孩子们都在外地工作,自己平时很少打电话,有事都是孩子们往家里打电话,怎么凭空多了这么多的电话费?尹某认为是别人盗打了自家电话,遂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
王中山、任新陶眼看事情败露,相继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赔了所盗打的电话费用1100多元。鉴于他们系自首,且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依法从轻对二人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