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从天而降的“领款通知”,明知自己不是债权人,却乘机冒充他人骗走巨款。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全坡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赵全坡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还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现金74825元。
赵全坡是河南省新密市的一位农民。2006年5月5日,当登封市美真宜商贸有限公司电话通知债权人王旭到该公司领取欠款16万元及利息时,诀将电话打到赵全坡的手机上。面对从天而降的“领款通知”,赵全坡利欲熏心,谎称自己就是王旭,让对方通过银行汇款的方法,将这笔巨款汇到其银行卡上,并分三次将款取走。骗局败露后,赵全坡分两次退还现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全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自愿认罪且退还大部分赃款,考虑到引发被告人产生诈骗故意的原因是被害单位工作上的失误,故对被告人赵全坡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赵全坡应将剩余的74825元赃款退还给被害单位。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河南省登封市法院李菊凡)
脏话引起纠纷拳脚换来徒刑
日前。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7393.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2007年9月15日早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某到本村电工即被告人董某家借工具,被董某拒绝,韦某便在临走时骂了一句:爹个*,结果被董某听到,被告人董某勃然大怒,遂对韦某进行殴打,致使韦某左侧第8、9根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伤残级别为十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某要求被告人董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河南省柘城县法院张汉元)
买鞋起争执逞凶伤人受刑罚
母亲买鞋时与人发生争执,儿子恃强逞能伙同他人重伤卖鞋人。2007年11月26日,河南省固始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凶手陈祥明有期徒刑三年;林中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祝军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陈祥明、林中华、祝军均系河南省固始县泉河乡农民。2007年9月20日上午,被告人林中华的母亲在乡街道买鞋时,与卖鞋人陈某妻子姚某发生争吵。林中华知道后,为替母亲“挽回面子”,随即招集陈祥明、祝军前往事发地对陈某拳打脚踢,致被害人脾脏破裂,经鉴定构成重伤。被告人陈祥明、祝军投案自首。后被告人林中华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000元。法庭还查明,被告人陈祥明曾因抢劫罪,于1998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5年1月8日被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因琐事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祥明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林中华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案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河南省固始县法院吕志豪胡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