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办理挂失业务要严格依法合规

2008-03-31 06:04
金融博览 2008年1期
关键词:储户存单身份证

编辑同志:

最近在某县金融系统连续发生两起储户告银行的案件,都与存单(折)挂失有关,且都以银行败诉告终,应引起金融机构注意。

其一:某日,武某持本人及谌某身份证到某银行分理处,称谌某存单遗失,申请挂失。过了6天,武某持本人及谌某身份证取走了存款本息。存单到期后,谌某持存单到该银行分理处取款未果,遂诉诸法院。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存款本金及利息。

其二:某日上午8点20分,王某急匆匆来到某银行营业网点,称其存折被盗要求挂失,并告知姓名和账号。而银行员工却说:“挂失须凭本人身份证。”任凭王某怎么请求,银行员工始终坚持说:“这是规定!”就在王某回家取身份证期间,即8点44分,王某的2550元存款在该行的另一家营业网点被人冒领。王某诉诸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挂失七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第一个案例中,银行分理处仅凭挂失申请人武某出示的本人及谌某的身份证便受理挂失,而不顾其提供的存单账号与事实不符的实际,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且银行分理处允许武某在申请挂失七日内将存款本息取走,更是错上加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印章的……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手续。……”在第二个案例中,储户王某存折被盗,当属“特殊情况”之列,银行员工理应立即查询和为其办理电脑口头挂失手续,但银行员工非要王某出示身份证,显然是对《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领会得不够透彻。

这两则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盲目受理挂失不对,草率拒绝挂失也不对,依法合规办事才对。这就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平时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熟练掌握相关条款,吃透精神实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各项业务。

农业银行江苏泗洪县支行吴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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