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华 傅延浩 张 健
(北京体育大学,北京 100084)
摘 要:以北京市大众游泳为例,从安全干预的角度出发,对干预的目的、干预的主体、干预的方法和途径、干预的范围、安全干预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了研究;从政府主管部门、游泳行业协会、游泳场馆和游泳爱好者个人等四个层面入手,提出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的乃至对全国具有一定借鉴和参考意义的大众游泳活动安全干预的建议。
关键词:大众游泳;安全干预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8)12-1628-03
A Study on Intervention to Mass Swimming Security
——A Case Study of Mass Swimming in Beijing
LI Wen瞙ua, FU Yan瞙ao, ZHANG Jian
(Beijing Sports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 China)
Abstract:Based on a case study of mass swimming in Beijing, the paper analyzes
the executive agencies of security intervention in mass swimming and its purpose, methods, ranges and existing problems.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government, swimming association, swimming pool management department and swimmers, it puts forward proposals for security intervention in mass swimming, which are applicable not only to Beijing but to the whole China as well.
Key words: mass swimming; security intervention
几乎100%的家长把是否安全作为可否允许孩子参加游泳的先决条件,在访谈中了解到,很多家长之所以宁可自己陪护孩子一起去游泳,也不心存侥幸。这一方面是由于目前游泳场馆的确存在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与游泳场馆没有把安全可靠的保障措施作为一种重要信息传播出去有关。应形成一种机制,将游泳场馆提供的安全可靠的保障与其在市场中的生存、经营效益联系在一起,实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和游泳行业组织,以及游泳场馆自身乃至游泳爱好者共同干预大众游泳的安全;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壮大游泳场馆的实力,增强游泳场馆的安全保障能力,在人力、物力、财力和管理等方面加大投入,为社会打造一个安全可靠的游泳环境,北京市在这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有许多经验可资借鉴和交流。
然而智者千虑必有一失,每年还是会有一些由于制度不健全或防范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2007年7月13日,北京市体育局在全市游泳安全减溺工作紧急会议上强调,随着奥运会的临近,游泳场馆不断增加,群众的健身热情日益高涨,给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要尽快适应体育工作新环境;会议要求各区县要积极给予配合,做好安全减溺工作,确保广大健身群众的人身安全[1]。
这次会议所反映的问题具有普遍性,也成为加强游泳场馆安全干预研究重要性和迫切性的依据。参与游泳健身的人数越多,其溺水的概率就越高,但安全干预的目标是零溺水率。当然游泳的人数越多,干预的难度就越大,需要动用的各种资源和投入也就越大。大众游泳健身的安全问题必须防患于未然,把那些“没想到的问题”变成安全制度的完善和安全机制有效运行的动力,使其成为一项安全的事业,成为游泳安全问题上的专业的预设和安全品牌的打造要想泳者之未想,把游泳场馆建设成一个没有安全隐患的放心的公共健身、休闲、娱乐以及和谐交流的社会文化平台,成为小康社会之后人们追求健康和幸福生活的理想去处。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从政府主管部门、游泳行业协会、游泳场馆和游泳爱好者个人四个层面,对北京市注册登记的游泳场馆,及有相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管理的允许游泳的公开水域(以下简称游泳场馆)的安全干预问题进行研究。干预的内容主要在于政府的政策法规、行业的规章制度和举措、游泳场馆自身落实的具体措施以及个人游泳安全方面的知识和能力的培养等。本研究所指大众游泳的“大众性”侧重于公开性、公共性和参与的机会均等等方面的意义;本研究对于游泳场馆的安全干预主要是指以防止溺水、滑倒和划伤等伤害事故为主的安全干预。
鉴于游泳场馆对社会公开开放和经营性的特点,本研究更多采用实地观察法、访谈法、文献资料等方法。
2 结果与分析
北京市在这些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尤其借北京奥运会打造平安奥运的东风,对全市游泳场馆进行了全面的安全建设,在游泳场馆安全干预方面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运行机制,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为其它地区提供了交流、借鉴和参考的经验,当然也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
2.1 北京市游泳场馆安全干预组织管理体系
本研究所指的北京市游泳场馆安全干预的组织管理体系,是指以北京市体育局及其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各区县体育局为主体,协调北京市相应的安监、公安、卫生、质检等政府职能部门和游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所构成的一个对全市游泳场馆进行安全监管的综合系统;旨在确保游泳场馆这一特殊的体育活动场所能够提供安全的环境和服务,促进游泳事业不断发展壮大,持续增强游泳行业有序健康地发展和完善,最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游泳健身娱乐活动的需要。北京市游泳场馆安全干预的组织管理体系见图1。
2.2 北京市游泳场馆安全干预机制
本研究所指的安全干预机制,指的是北京市为确保游泳场馆安全运行而采取的一整套制度化了的工作方式和方法。政府管理部门对北京市游泳场馆的安全管理工作形成了比较可靠的运行机制,对游泳场馆的安全干预侧重于政府的安全检查机制,社会组织和公共舆论干预机制还有待于加强(表1)。
2.3 北京市游泳场馆安全干预的法规体系
国家、北京市体育局和本市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构成了一个游泳场馆安全防范和干预的制度体系,以此来确保游泳场馆的安全运行,在实践中与游泳场馆安全关系比较密切,也在本研究范围之内的规章制度有以下4条:1)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规定了体育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内容;其中强调:水上运动项目按法规要求应当配备专职水上救生员[2]。2) 《关于加强游泳场馆游泳培训班安全管理的意见》对游泳场馆游泳培训班及其教学工作人员等的日常管理和审核(年审)、注册、备案等工作,制定了详细的规则,规定了开办游泳培训班须具备的条件;特别强调了每班每期所带学员人数,初级班不得超过15人,中、高级班不得超过20人[3]。3)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游泳场所)》GB17079.1-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从经营设施设备条件、卫生、环境管理要求、安全保证和从业人员资质等几个方面制订了详尽的要求和条件,其中规定游泳场馆要具备:有醒目的“游泳人员须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警示、人工游泳场所实行深水游泳合格证验证制度、人工游泳池内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小于2.5 m2,天然游泳场内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小于4.0 m2、有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并悬挂在明显位置、游泳场所开放时间必须有值班人员、救生人员、医务人员、保 卫人员现场值班[4]。4) 《游泳项目活动场所救生、救护工作未达到国家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处罚执行标准》,其中规定:游泳场所未达到标准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救生员、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水质处理人员、医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职业人员未取得相应执业证书从事业务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1 000元以下罚款,对游泳场所管理者处以3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5]。
2.4 对北京市体育局废止的游泳安全相关法规的分析
表2显示被废止和清理的规章制度及其相关情况。
《关于加强游泳场馆培训班安全管理的通知》,被废止的原因是与行政许可法相违背,但此后北京市体育局又出台了《关于加强游泳场馆游泳培训班安全管理的意见》,两者只在文件名称上相差两个字,前者是“通知”,后者是“意见”,内容却一字不差,并且在制订的依据中还有已经被废止的《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这充分说明原有的规章可能有其存在的客观需要,也说明游泳场馆培训班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废止这一规章后,将使游泳培训班处于完全无章可循的境地。同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游泳救生员、教练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游泳证、深水合格证管理的通知》被废止后,也造成相应领域处于无章可循的境地。
2.5 转变管理思路,划分不同安全等级,以利于监督
北京市体育局转变管理思路,由偏重于行政执法和罚款向服务与宣传为主转变,充分考虑市场条件下游泳场馆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向服务型管理转变,并参照国际通用的体育场馆安全管理模式,从2008年6月1日起试行了《关于评定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将体育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划分为绿色级、橙色级和红色级[6],就是一种很好的尝试(表3)。
2.6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游泳场馆的作用,尝试市场化运作的方法 目前北京市“两会一部”(北京市游泳协会、北京市水上救生协会和北京市冬泳俱乐部)在各自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北京市冬泳俱乐部虽然还不是正式意义上的行业协会,但在冬泳行业发挥着实际意义上的行业协会的作用。
目前游泳场馆按功能可分为4类:1) 以专业训练、业余训练和游泳技术培训为主,以开放为辅的公益型游泳场馆;2) 主要用于教学和满足本单位的内部职工的需要,辅以对外开放的事业型游泳场馆;3) 主要是作为酒店或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服务型游泳场馆;4) 作为有水休闲或运动休闲的经营型游泳场馆[7]。在对以上各类游泳场馆经营管理人员的访谈中了解到,游泳场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经营成本高、经费困难等问题,这成为加大安全投入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
安全源于实力。对于一些大的企事业单位所属的游泳场馆来说,这方面的压力相对较小一些,而对于一些自负盈亏的游泳场馆来说,由于水费、电费、税收、人员工资、安全投入、卫生投入、管理费用等成本问题,使得场馆处于勉强维持生计的状态,对于安全问题的投入,有时会处于应付检查和流于形式的状态。
增强游泳场馆的实力,一是靠自身加强经营和管理以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二是靠行业组织发挥联盟的功能以降低交易成本,扩大市场份额,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三是靠政府增加公益性补贴,专款专用以补偿游泳场馆的公益性投入,或是靠政府给予在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2.7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发挥学校教育的安全干预作用
北京市通过学校教育干预游泳安全的一些具体做法很值得借鉴。
1) 安全教育的形式做到课上与课下结合、校内与校外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结合,可讲座、可辩论、可展示、可演练;2)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安全意识,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3) 教育中小学生严禁到非游泳水域游泳以及冒用他人深水合格证到深水区游泳;4) 要加强管理,严明纪律,明确要求中小学生不准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领下私自下水游泳;5) 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游泳课,指导中小学生熟练掌握游泳的技巧和自救方法。
3 结论与建议
1) 北京市游泳场馆的安全干预工作,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以政府为主的安全干预机制,通过分级、检查、评比、通报、整改和罚款等方式和方法,比较有效地对游泳场馆进行了安全干预,有一套比较完备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根据游泳场馆的安全情况进行分级管理的做法值得推广和借鉴;但是干预的机制比较单一,社会组织的干预功能发挥欠缺。
2) 《关于加强游泳场馆培训班安全管理的通知》已被废止,取而代之以《关于加强游泳场馆游泳培训班安全管理的意见》,两者只在文件名称上相差两字,内容却一字不差,建议对《关于加强游泳场馆游泳培训班安全管理的意见》进行完善,同时建议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游泳救生员、教练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游泳证、深水合格证管理的通知》被废止后带来的相关问题进行重新审视。
3) 北京市游泳行业协会、北京市游泳救生协会和北京市冬泳俱乐部是北京市游泳行业的三大社会组织。建议加强游泳场馆的联盟建设,在保险、社会赞助、游泳场馆冠名、广告发布、客源开发、行业协作和游泳场馆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与应用等方面发挥规模效应,以增强游泳场馆的综合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从而确保游泳场馆在安全方面持续投入和维护的能力。
4) “安全源于实力”,建议政府部门根据不同性质、不同情况给予游泳场馆相应的政策支持,直至从体育彩票公益金里面给予财力支持,专款专用,用以加强各类游泳场馆的安全建设。
5) “以防为主”已成为游泳安全干预的共识,学校是游泳安全教育的重要阵地,中小学生是游泳安全事故的高发人群,要发挥学校的重要作用,建议学习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把水上救生和水中自救方法纳入到小学体育课当中。
参考文献:
[1] http://www.beijing.gov.cn/zfzx/zwxx/gzdt/t799010.htm.
[2]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Z].
[3] 关于加强游泳场馆游泳培训班安全管理的意见(京体办字〈2002〉33号)[Z].
[4]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游泳场所)GB17079.1-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S].
[5] 游泳项目活动场所救生、救护工作未达到国家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处罚执行标准,(北京市游泳场馆未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裁量权规范)[Z].北京市朝阳区体育局,2008.
[6] 关于评定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工作的指导意见(试 行)[Z].北京市体育局,2008.
[7] 蒋徐万,丛宁丽.成都市游泳场馆经营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3,29(2):3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