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对企业影响的分析与思考

2008-02-05 03:56杨淑芳
卓越管理 2008年12期
关键词:新法用工劳动者

杨淑芳

《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法)于今年1月1日实施后,对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从近期看,新法的实施,提高了企业用工成本、管理成本,增加了管理难度,在短期内会给企业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但从长期看,对规范企业行为、提高企业竞争力将发挥积极作用,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新法实施对企业发展带来很大挑战

新法的实施在短期内会增加企业用工成本和管理成本,加大人力资源管理难度,对企业发展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

(一)用工成本提高

新法实施给用人单位最直接的影响就是用工成本上升。新法对违法规定试用期、拖欠工资、加班费、保险费等损害劳动者权利的行为,制定了较严厉的处罚措施。一是支付给试用期员工的工资提高。新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前很多企业试用期员工的工资仅400-500元,是在岗员工的50-60%,低于省政府公布的2008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二是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增加。劳动密集型企业和用工流动性强的企业,存在大量无合同用工现象,新法规定只要用工就要同劳动者签订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三是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支出将大幅增加。新法扩大并提高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和金额。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或用人单位违反新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要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一年工龄支付一个月的补偿金,取消了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规定。四是节日加班和带薪年休假补偿费用增加。新法规定,周六、周日和节日不安排休假,企业要支付劳动者1.5和2倍工资。落实员工带薪年休假政策,对企业人力资源的总体配备和日常管理、调配使用带来新问题。要解决这一矛盾,必然要增加劳动力的配备,增加人工成本。目前大部分企业的用人相对比较精简,对连续性生产企业来说,生产工人休年薪假有一定难度,不安排休假需支付3倍的工资,按人均休假10天计算,相当于每年增加一个月的工资成本。五是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加大。“老、弱、病、残”员工,很难再推向社会,使这些员工的隐性成本增大。

(二)人力资源管理难度加大

新法对企业用工的规定越来越严格,要求企业就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方面加以明确,这给企业薪酬改革、内部管理带来挑战,加大了人力资源管理难度。一是企业对员工约束力下降。前劳动法对违约金要求比较松动,很多企业采取收缴一定额度的违约金来约束员工个人原因解除合同的随意性,违约金是用人单位留住劳动者的“紧箍咒”。 新法规定不允许设定高额违约金,扣款不得高于工资的20%。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用人单位必须出具第三方培训费用发票,才能证明对劳动者进行过培训,企业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发票的将没有效力),或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协议,否则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新法对用人单位约束较多,对劳动者限制很少,企业很难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而职工可以轻松违约,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企业对员工的约束力,职工队伍流动性将增大。二是用工难度加大。新法对企业违法用工行为制定了严厉的惩戒措施,规范临时用工是摆在企业面前的一个突出问题。由于跨区域流动社保体系不完善,流动性强的外地务工人员、农民工及年龄偏大的临时工稳定性差,希望拿到现金或害怕交纳养老保险金年限少,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企业为避免违法用工,要寻求劳务派遣、外包、非全日制用工等新的用工方式。新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复杂,操作过程要求合法性,不仅要有一系列详细的规章制度,还需要具体到每个人的考核记录存档,增加企业举证难度。三是用人激励机制面临挑战。新法试用期缩短,试用期内详细了解劳动者的机会降低,难以预料劳动者的发展潜力和劳动者本人的愿望,同时职工不再单方面受企业牵制,职工的流动性也会随之增强,在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上不好把握。这就需要企业探索新的选人、用人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从而避免员工流动率过高,保持企业用工的稳定性。

(三)企业管理成本提高

新法柔性条款减少,刚性条款增多,违法用工的法律责任明确,对无限期劳工合同等多项规定,给企业用工增加了重重限制;新法要求,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内容、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公示、集体裁员方案的报告和员工培训等方面事项进行相关证据书面保全。这些都对企业管理提出全面的挑战,企业在规章制度、合同管理、人员招聘、薪酬设计、绩效考核等方面都要按照新法要求,进行检查、清理、调整或重新制定,投入更多的管理人员和精力,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成本。

(四)企业的竞争优势受到影响

一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企业竞争力造成影响。劳动合同长期化以后,企业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将变得很困难,致使员工的沉淀层越积越厚,不利于企业劳动效率的持续提升。很多企业担心随着时间推移4~6年之后,许多单位70%~80%的员工成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有可能形成能进不能出的局面,不利于人员流动和内部调配,影响了用工灵活性,用人单位丧失了主动权,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会影响企业竞争力的优势。二是新法对劳动密集型行业影响更为明显。如纺织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大都是通过低价劳动力成本换来的,很多企业依靠工人低廉的工资,超长时间的劳动,参与市场竞争求得生存。文登家纺有限公司反映工人的平均工资水平已经达到近1800元/月,这个水平已经远远高于许多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逐步丧失竞争优势。

新法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将产生积极推动作用

新法实施,对企业劳动力成本的观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甚至企业战略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

新法的实施,必将促使企业通过建立科学完善的用工制度、强化企业管理,来消化因增缴社会保险、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各种增支减利因素。

人力资源管理方法及手段进一步创新。新法实施要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更加科学严格,特别是在如何雇人,如何用人,如何签订员工合同,如何管理薪酬等方面,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有利于促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方法更加合理,手段更加灵活多样,内部管理更加细致。许多企业针对临时工使用方面存在的实际情况,遵照新法的精神,采取临时用工实行劳务外包的形式,聘用其他公司的人员,来解决临时工作人员所需。

企业规章制度更加健全和规范。企业的规章制度,是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的重要保证,理顺企业的劳动管理法规制度,对于企业的和谐稳定和长远发展意义重大。大部分企业结合新法贯彻实施,对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对与新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废止,并结合企业实际,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定员定额、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等,做了相应的规定。

3、绩效管理体系和薪资结构体系进一步完善。新法的实施,促使企业在绩效管理体系和薪资结构体系上进行调整、改革和完善,使业绩考核评价制度化、系统化,充分发挥好薪酬的保障功能、激励功能、调节功能和凝聚力功能。

(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新法的实施,有利于企业建立稳定的员工队伍,提高劳动力整体素质,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约束劳动者和企业的不正当行为,提高企业参与市场的竞争力。

1、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增强。新法的实施,进一步强化了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使劳动关系的确定更加民主化和法制化,使企业的劳动关系逐渐和谐稳定,为职工在较大程度上消除了失业、保险等因素带来的后顾之忧,从而进一步促使职工能够安心工作,充分发挥主人翁精神,一心一意抓生产、全身全意搞建设。济宁华杰手套公司现有职工700多人,随着劳动法的颁布实施,该公司每年必须增加210万元的资金用来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但是由于劳动关系的固定以及该资金的投入,使企业固定工人增加了47%,生产效率提高了23%,也使整个手套产业招人难、用人难、留人难的困窘得到了明显缓解。

2、增强了企业提高劳动力素质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新法的实施,要求企业从选人开始就要注重劳动力素质的考察,企业必须慎重选择那些适合企业岗位需要并能相对稳定、具有较高素质的劳动力,克服过去随意用人方式。新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公司如提供了专项培训可以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员工提前离开要支付违约金,从而保护和增强了企业培训员工的积极性。

3、竞业限制和保密约定维护了企业权益。长期以来,恶意透漏企业商业秘密、辞职后到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中就职的问题一直难以解决, 新法规定企业和劳动者可约定竞业限制和保密约定,并约定违约金,有利于企业高技术人才的稳定,企业可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约束劳动者和竞争企业的不正当行为。

(三)促进产业结构换代升级

过低的劳动力成本,导致企业在管理、营销、工艺、技术、能耗控制上挖潜的动力不高,劳动密集型产业会在低水平上重复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生产成本、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企业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随着新法的深入实施,企业特别是传统的低水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用工成本、管理成本的不断攀升,其利润空间进一步压缩,企业的生存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这就要求企业必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开发高技术含量的新产品,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企业社会责任心不断增强

新法实施,对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平,构筑和谐的劳动关系,形成良好的用工秩序和用工环境,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泰安交运集团是老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虽然微利经营,面临用工成本倍增的困境,本着对员工、对社会负责的态度,与410名临时用工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正式用工手续,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树立了良好企业形象。

关于推进新法实施的建议

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积极行动起来,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企业、员工和社会各界对新法实施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劳资共同发展、共创和谐的共识。进一步增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提高企业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主动性,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的意识,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新法实施的监督和管理。为了保障新法在企业的有效执行,要强化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作用,对企业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对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审核和监督,彻底杜绝不平等、不合理劳动合同的签订,加大执法检查与处罚力度。

企业要继续做好各方面的应对工作。一是不断完善人力资源体系建设,建立科学的用人与激励机制。按照新法要求及时清理劳动关系,明确劳动关系种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最大限度降低违约成本。二是完善修订规章制度。对企业现有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进行修订或删除。同时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作用,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内容、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公示、集体裁员方案的报告和员工培训等方面事项进行相关证据书面保全,实施管理证据化。三是积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步伐。实现由劳动密集型向高附加值、技术型企业转变,大力实施管理创新,降本增效,提高企业竞争力。四是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提升企业形象,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作者单位 山东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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