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人大代表表决秘密

2007-12-29 00:00:00乔新生
人民论坛 2007年5期


  日前在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期间,新闻媒体进行现场报道,并且播出了人大代表按表决器镜头的新闻画面。有些学者认为,这样的新闻手法出现在与民主政治息息相关的人大代表投票表决时,有侵犯人大代表表决秘密的嫌疑。
  的确,在行使民主权利,作出政治选择的时候,秘密投票可以有效地防止人大代表受到不应有的干扰,独立地作出自己的政治判断。所以,在任何国家的政治选举中,都预备了秘密写票装置,为公民行使表决权,提供独立的空间。
  但是,在政治事务中并非所有的表决过程都必须采取秘密的方式。选民迫于政治压力,在选择人大代表或者国会议员的时候,采用秘密写票的方法,表达自己的政治意见,无可厚非。但是选民选出的人大代表在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时候,如果不接受公众的监督,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力,或者滥用权力,那么,民主政治就会误入歧途。所以,督促人大代表公开亮明自己的政治观点,不仅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
  我们提倡在政治事务中公开表达自己的政治意见,决不是强求普通选民都必须亮明自己的观点。在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选民可以选举那些勇于承担、敢于负责、并且愿意为选民服务的人大代表,代表自己发表政治主张,行使政治上的权利。如果众多选民所推举的人大代表借口政治环境不允许,不愿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不愿意公开表达自己的政治意见,那么,整个社会就会处于一个浑沌的状态:人们稀里糊涂地选举出人大代表,而人大代表毋须对选民负责,他们通过秘密投票表达自己的政治观点,作出自己的政治选择。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中,不可能出现真正的民主,不可能出现真正为选民服务的人大代表。
  在社会事务中,我们还是应当提倡秘密投票制度。选民选出的代表必须慎用自己手中的权力,真正为选民谋利益。
  “两会”期间,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人大代表对法院和检察院的报告表达不满。这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可喜现象。但是,如果仍然停留在秘密投票阶段,人们不知道人大代表为什么否决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不知道人大代表的政治决定是否反映了他所在选区选民的意见,那么这样的价值判断就有可能发生偏离。所以,新闻媒体曝光人大代表的表决过程,确实对人大代表构成了巨大的社会压力,但这样做恰恰能迫使人大代表认真履行代表的职责,不能假公济私,更不能进行私下交易。
  在民主政治发展的初期阶段,我们需要实行秘密投票制度,确保人大代表能够履行自己的职责。但是,在“政治文明”写入宪法的今天,今后我们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逐步增加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透明度,让新闻记者将摄像机直接对准人大代表,让人大代表通过新闻媒体,向选民表达自己的政治愿望。如果人大代表不能或者不愿意承担政治责任,那么,应自动辞去全国人大代表的职务,让那些敢于为民请命的优秀公民,成为真正的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