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直管理不是通行证

2007-12-29 00:00:00熊文钊
人民论坛 2007年5期


  
  垂直管理只是权宜之计,真正解决部门管理与地方管理之间,即“条块”之间的矛盾,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长久之计在于通过立法的形式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职责权限
  
  当下我国的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几乎都牵涉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层面。中央政令难以贯彻、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已经影响到法律的实施和中央的权威。地方保护主义往往以放宽中央法律、政策底线谋求地方利益,从而贯彻执行中央的法律、政令不力,甚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无视上令、公然违法等现象屡见不鲜。
  为保障政令畅通,破除地方保护,提高行政效率,实行垂直管理就成为惯性选择。但效果如何呢?
  
  垂直管理的弊端,部门与地方政府须明确责任
  
  强化部门垂直管理可以有效避免地方政府的干扰,保证“上传下达、政令畅通”,同时有利于资源配置。但也存在潜在的弊端:容易强化部门利益,滋生腐败;架空地方管理;造成条块分割,部门职能交叉,以及相互掣肘的管理体制弊端。
  拿环保来说,国家环保总局组建的五大区域督查中心在内的11个执法监督派出机构面临着一系列的现实困境。环保总局的督查中心和地方政府环保部门的职能出现重叠。从处理跨流域跨区域污染事件这个角度讲,环保总局设立督查中心是有必要的,因为这样的跨流域的事项本来就该中央管。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要划分清晰,否则职权就会出现混乱,就会出现扯皮和效率低下。环保督查中心不能越俎代庖,干涉地方环保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严格执法,强化督查与问责,明确执法责任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和各类社会主体的环境保护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加强环境执法监管的权威性、统一性。
  
  央、地事权的合理划分是制度化解决的途径
  
  在hS2gVWRwwrErynUG8+otag==我们看来,中央针对地方执行力弱化的问题设立督查中心,是权宜之计。虽然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也很必需,但不是长远的体制安排。中央对地方某些问题上失控,根本是由央、地事权不清造成的。
  督查只能解决已经出现的问题,要彻底治理问题应该在规划、审查、批准直至监督检查上进行协调。地方区域内的问题还是交给地方自治,用客观的指标来考察地方官员。跨区域的问题就由跨区域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来协调。
  解决部门管理与地方管理之间,即“条块”之间的矛盾,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长久之计在于通过立法的形式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职责权限。法律可以采取列举法原则,明确哪些是中央政府专属职责,哪些是地方政府专属职责,哪些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职责,避免出现“双重管理”等责任不明的现象。
  在明确事权的基础上,按照人权、事权和财权相统一原则,授予地方政府相应的履行职责的人权、事权和财权,避免出现“中央点菜、地方埋单”和基层政府“财政空转、负债运行”等权力与责任相脱节的现象。(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