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由于社会的加速转型,当代中国社会出现了信任缺失的现象,而社会信任的缺失直接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只有通过重建社会信任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现存的诸多社会矛盾。
关键词 信任 社会转型 社会矛盾
〔中图分类号〕C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07)05-0165-06
当前,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进入了社会不协调因素的活跃期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在这一时期,信任缺失是形形色色的社会矛盾日益激化的一个重要诱因,因此对于信任缺失与社会矛盾之间的关系亟待梳理和深入研究。
一、信任缺失的表现形式
(一)信任的概念与类型
在社会学理论史中,齐美尔首先论述了信任问题(注:郑也夫:《信任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第15-18页。)。20世纪50年代以后,艾森斯塔德、卢曼、吉登斯、普特南、福山、什托姆普卡等人有关信任的著作使信任问题成为社会学的核心概念和讨论范式之一,并且也使“信任”成为社会资本理论家族中的重要一员。其中,卢曼提出了“信任是减少社会交往的复杂性”的命题(注:〔德〕尼克拉斯•卢曼:《信任》,瞿铁鹏、李强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第10-11页。);吉登斯则对现代性变迁背景下的人格信任和系统信任问题进行了讨论(注:〔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第26-32页。)。詹姆斯•科尔曼及普特南从“社会资本”的角度研究了信任问题(注:〔美〕詹姆斯•科尔曼:《社会理论基础》(下册),邓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204-230,358-363页。);随后弗兰西斯•福山提出了关于信任产生的另一种解释,认为信任是本社会所共享的伦理道德的产物,信任由文化决定,它产生于宗教、伦理、习俗等文化资源(注:〔美〕弗朗西斯•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彭志华译,海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0-31页。)。
国内对信任的研究相对滞后。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于信任问题,学界主要从伦理学角度,从道德层面上来研究“诚信”问题,涉及的主要是个人层面。到了90年代,有学者开始从社会学层面来关注信任问题,郑也夫、杨宜音等人在中国式信任问题上做出了自己的理论贡献。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众多学者在关于什么是信任的问题上,众说纷纭,尚未形成一致的看法。其中一个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信任是一种态度,相信某人的行为或者周围的秩序符合自己的愿望。它可以表现为三种期待,对自然与社会的秩序性,对合作伙伴承担的义务,对某角色的技术能力。”(注:郑也夫:《信任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第15-18页。)《牛津英语辞典》对“信任”的定义是,“对某人或某物之品质或属性,或对某一陈述之真实性,持有信心或依赖的态度。”这与上述社会心理学式的定义有相通之处。从社会学角度来看,卢曼所认为的“信任是用于减少社会交往复杂性的机制”这一观点,则具有较大的被认同性。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从微观层面上看,信任是个体在心理上减少复杂性的一种机制,是个体获得本体安全感的一种基本需要。而从宏观层次上看,信任的功能在于简化机制功能,维持社会秩序:前者表现在简化人们的判定过程,促进人们的合作;后者则表现在以一种非政府的力量促使人们合作,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结合社会学家卢曼和吉登斯的观点,我们可以把信任分为两种:一是人格信任,也称个体信任,就是对某个具体人物的信任,这种信任产生和延续的基础具有人格化、个体化和特殊化的色彩,信任度的高低、信任范围的大小、信任的持续长短都建立在熟悉度及人与人之间的感情联系的基础上,以了解和掌握对方的信息为前提。一般而言,在传统社会中,人格信任的适用范围很广,它是信任确立的原初形式。二是系统信任,就是对由匿名者组成的制度系统的信任,这种信任源自于对现代社会制度体系以及现代人的信心。一般而言,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过程中,制度信任会逐渐侵入人格信任的传统领域,并且以制度信任与人格信任关系的重构作为现代性扩散至深层的一个基本特征。
(二)信任缺失在各领域的表现形式
当前的中国社会正处于快速转型时期,社会信任,无论是人格信任还是系统信任,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缺失状况,直接引发了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失信行为。
1、在社会领域,人格信任系统松弛化。这主要体现在公民、企业、国家相互信任的缺失和对诚信的淡漠。譬如,生活领域中的欺骗与“杀熟”现象日益增多,并有扩大蔓延的趋势。伴随着传统的道德规范约束能力和惩戒能力的日益下降,生活领域内的宽容性在增强,而与此同时,生活领域内人们的行为对道德的恪守也具有了多样化的选择,他们既可以选择遵循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文化的道德要求,也可以选择遵守西方的道德准则,还可以选择个性化的自我道德认同,这就导致人们对于人际间互动的诚信和守诺的重视程度相对下降。随着这种人格信任系统的日益松弛化,人们的失信行为乃至整个社会的信任缺失在生活领域内日益增多。
2、在政治领域,系统信任与人格信任的双重缺失导致众多不良社会现象出现。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弱化了公众对政府制度系统的信任。比如,有些政府部门乱收费、乱罚款、搞劳命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等等,直接导致政府官员丧失公仆意识与服务意识,也使公众对政府的行为产生质疑,对政府的信任感大打折扣。二是腐败现象,权钱交易,以权谋私,严重损害了公众对政府官员的人格信任。三是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下,部分政府部门将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和政策化,致使这些部们在行权过程中丧失了公正性,从而使公众对政府部门公平公正行政产生了不信任感。
3、在经济领域,系统信任缺位与人格信任的丢失造成了大量的失信行为。这主要表现为:一是诚信与契约理念缺失。譬如,假冒伪劣商品泛滥、商业欺诈、价格陷阱,另外还有更直接的公开行骗,等等。二是对不正当竞争缺少制度约束,出现众多的暗箱操作行为。譬如,通过搞假招拍挂,在竞标中“量身定制”,事先确定参与竞争的条件,将土地、厂房等重要资源转让给事先确定好的候选人。三是系统信任制度体系残缺不全。如对拖欠工资、逃避债务等行为没有完善的制度进行应对,使人们对制度系统和政府组织、企业组织的信任度下降。
二、信任缺失直接引发社会矛盾
整个社会中存在的大量信任缺失现象引发了一些负面后果,譬如,人际关系紧张、社会缺乏有信用和相互信任的环境和氛围,等等。其中最值得关注的后果就是,当前社会中诸多的社会矛盾即是由于信任缺失所引发的。
(一)人际关系的疏松化
由于社会领域内的信任缺失,人际互动时缺乏必要的人格信任的保证,更缺乏系统信任的制度支撑,从而使整个社会关系出现了“弱结合”的趋势,即人际关系由于信任的缺失,“强关系”网络被瓦解,“弱关系”网络中的信任度也没有增加,导致无论是个人、群体还是组织,在目标、期待和追求以及责任和义务方面都普遍短期化了,这对社会关系特别是人与人之间的亲密关系网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即使在家庭、邻里这样的初级群体中,命运相依、枯荣与共的力量也大大削弱。由此,社会中出现了众多的遗弃老人、孩子的现象,出现了邻里关系淡化、朋友关系功利化的现象,影响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发展。
(二)干群关系紧张,引发群体性事件
由于一些政府部门信用缺失,造成这些地方党群矛盾、干群矛盾日益尖锐,群体恶性事件不断发生。如2004年湖南嘉禾的强制拆迁事件、四川汉源农民与县政府大规模冲突事件、2005年河北定州绳油村暴力征地事件,等等。这种由于政府部门失信于民而引发的“官民矛盾”,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度。
(三)阶层意识与仇富意识增强
日益严重的阶层分化,导致了利益群体间的利益争夺战不断升级,阶层间的对立意识日益突出,社会底层的仇富心理逐渐增强,阶层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有的甚至直接以暴力形式表现出来。譬如,2005年安徽池州的群众大规模打砸抢事件,就是人们在仇富心理的作祟下爆发出来的。而在这些社会矛盾中,最突出、最严重的就是劳资矛盾。目前,我国正处在劳资矛盾和冲突的频发期,劳动争议事件尤其是集体劳动争议不断发生,其原因大多是雇主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等,争议内容主要集中在劳动报酬、福利、保险、赔偿、劳动权利等方面,而这些方面都关系到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权益。因此,也最容易引发社会矛盾。
三、信任缺失引发社会矛盾的具体机制
要从信任角度分析社会矛盾的根源、应对社会矛盾,就要剖析社会信任缺失为何会直接导致社会矛盾的尖锐化,即弄清信任缺失引发社会矛盾的具体机制。我们认为,信任结构的重塑是引发众多社会矛盾的直接原因。
(一)人格信任的转型是微观层面的直接原因
人格信任的转型是指伴随着社会的快速转型,人们的个体间信任也从传统型转向现代型,在这个转型时期,在微观个人层面上存在着个体的信任再定位,也存在着个体间的人格信任的多元化。
一方面,人格信任体系的再定位引致社会矛盾。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中,人格信任具有超稳定的结构体系,也具有广泛认同的基础。因为作为特殊的熟人社会,中国传统社会形成了以“我”为中心,一层层向外扩展的“差序格局”。(注: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4-30页。)按照韦伯的观点,“在中国,由于儒家理论的作用,政治与经济组织形式的性质完全依赖于个人的关系……中国所有的共同行为都受到纯粹个人的关系、尤其是亲缘关系的包围与制约。”(注:〔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王容芬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93-223页。)也就是说,传统的这种人格信任,是出自对熟人社会中那套行为规则的不假思索的熟悉和顺应。但是随着社会变迁和社会转型,经济市场化以及人口流动加速后,家族功能出现急剧萎缩,熟人社会开始解体,传统的人格信任基础发生动摇,而传统的“差序格局”形成的以“我”为中心的社会定位意识没有随着社会变迁而及时地发生改变,这就使乡土社会中传统的人格信任对社会秩序维持的效力大打折扣,以至于出现了各种利己主义的失信行为,产生了诸多社会矛盾,影响了整个社会风气,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个体间的人格信任日益多元化,引发了社会价值观的冲突和行为冲突。在快速转型期,不同的信任观同时并存,既有传统的,也有现代的;既有本土的,也有来自西方的。在这种价值评判体系日益多元化的背景下,个体间所信奉的人格信任原则日益异质化,从而导致对失信行为的道德惩罚较传统社会大为减少,并直接引发不同个体间的价值观冲突,甚至是直接的行为对立。譬如,在反腐败问题上,对贪官污吏广大民众痛恨之极,但也有人对其暗中羡慕;在征地问题上,对失地农民的暴力抗争行为有人表示认同,也有人表示反对;等等。
(二)系统信任建设的落后是制度层面的直接原因
由于人类理性是有限的,外在事物具有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交易各方所掌握的信息具有不对称性,因而社会交易成本的存在具有其自身的必然性,可以说,社会交往中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性。为了对抗各种潜在的信任风险,人类发展出了一整套严密的预防及自我保护的机制,其中以各种正式的制度体系为代表,人们由此形成了对制度体系的系统信任。制度规范使人们能够在订约前对对方的背景信息充分了解,对订约中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及后果及时进行预测及防范。但在社会快速转型时期,作为系统信任的基础的部分制度或者是错位的,或者是缺位的,或者是发展滞后的,这就容易导致社会矛盾的产生和激化。
一方面,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导致人们对制度体系的系统信任低下。制度关系到一个社会的行为规范和秩序体系,制度化过程将增进社会成员行动的模式化,促成社会现象的某种系统性,使社会事件具有较高的可预测性,从而加强社会的有序性。但制度的易变性以及对制度的不执行或错误执行都会直接或间接的损害相关群体的利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处于制度的转型和变迁过程中,新旧制度的交替难免会产生摩擦,同时,新制度本身也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试错、修正和调整。这就容易使人们对制度体系本身的稳定性和正确性产生怀疑,特别是当权力部门在制度的执行中有失公平、公正、以权谋私时,利益受损的群体就会对制度体系的执行者表示不信任和怨忿。
另一方面,制度执行的不彻底导致人们对系统信任的不认同。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需要“一个诸如政府那样的、高踞于社会之上的权威机构来正式执行”(注:〔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32、36页。)。目前,我国的政府管理体制有很浓厚的“官控”、“官治”、“官办”传统,这种人治或半人治的管理方式使正式制度的执行或多或少都会走样、变形,使制度执行不彻底。这种“体制性习性”对具有长效机制的制度化建设,以及公众对制度的系统信任感的确立和维持形成了很大的排斥性。制度执行不力直接导致人们对制度的系统信任缺失,系统信任缺失进一步与社会矛盾之间形成恶性循环。
此外,制度倾斜会造成部分人群的系统信任丧失,进一步导致群体间的矛盾尖锐。世界银行在《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公平与发展》中指出了体制被特权阶层俘获的危害性。其实,“体制的俘获”有一个演化过程,其中最严重的一个阶段就是“制度倾斜”。在这个阶段,不公平已经成为了经济和社会中的系统现象,是来自体制方面的一种有意识的安排,有一系列的具体制度为其摇旗呐喊,正如世行报告所说的,“在经济体制和社会安排上系统地偏袒更有权势的群体的利益”,“倾向于保护政治上有权有势者和富人的利益,而往往损害到大多数人的利益”(注:世界银行:《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公平与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65条。)。到了这个阶段,城市下岗失业人群和低收入人群、中小城市的失地农民、农村贫困人群和农民工这些由于制度倾斜而利益受损的社会群体就会失去对制度的公正性、合法性的认同,这种状况更容易导致不同阶层间的利益争夺,导致阶层间的利益对立和利益冲突。
四、完善社会信任体系,缓解社会矛盾
《论语》有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信以成之”、“言而有信”。在我国社会快速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进步交织并存,相互间或阻碍或促进,因此,追求最广泛意义上的社会信任是国家、企业和个体共同追求的对象。这里我们针对引发社会矛盾的机制,从重建社会信任角度对如何缓解社会矛盾进行一些思考。
(一)通过社会系统工程,逐步修补新型人格信任的断链
这里所指的新型人格信任就是现代型的人格信任,它是指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新型的人格信任。与传统的人格信任相比,新型人格信任的信任范围在日益扩大;信任程度也在均等化,即对人际关系网络中最近者与最远者的信任程度的差异在缩小;信任程度也在相对稳定化,即长期、固定地相互信任其他各方,而不会随着外部社会的变迁而在信任程度、范围等方面出现大幅度的变动。
目前,由于传统人格信任类型向现代型转型的步伐不均衡,部分人群如高级知识分子、高层官员和企业高管中已经出现了新型人格信任的迹象;但在一般大众中,这种新型人格信任与传统人格信任还处于交错状况。这就需要我们从各个相关领域着手,通过外力引导和内力引发,尽快修复新型人格信任体系中发育滞后部分的那些断链,使之形成完整的体系,从而使公众遵从同一个人格信任体系的原则和规范,减少由于人格信任体系的转型而带来的社会冲突与社会矛盾。
1、个体行动。对于建设新型的社会人格信任体系,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一方面,个人应约束自身,减少失信行为,讲求信用。因为个人的诚信与否虽然无法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的信任氛围,但无数的个人的诚信就会影响良好的社会信任环境的形成。另一方面,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对他人多持一份信任态度。因为通过个人生活建立起来的日常信任是社会信任最深厚的土壤,能够为“社会信任的制度化”提供有力的支撑,从而消除公共政策、社会管理和治理过程中的障碍,提高政府执政效能,使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冲突容易得到缓解和消除。
2、政府促进。在培育新型人格信任环境的过程中,政府一定要发挥自身的优势,努力促进和推动之。一方面,在公民中广泛地进行人际互信的教育,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赖,使公民普遍认识到诚信是自己的基本道德与责任,也是应当履行的个人义务。另一方面,政府应严于律己,杜绝自身有意或无意破坏传统人格信任系统的行为,为社会公众树立一个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典范。
3、社会辅助。这里所指的社会是狭义上的社会,即第三部门,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慈善组织等非政府组织。它们在人格信任的重建方面可以发挥特殊的作用。一方面,它们可以承担日常生活层面“社会信任的基础化”的使命,即在宣传、鼓舞、激励和动员公众转变人格信任类型,形成新型人格信任等方面发挥作用。譬如,社会组织中的文艺文化团体可以通过小说、影视、歌舞等人们喜闻乐见的大众传媒工具,创造出新的文艺作品,通过潜移默化的文化内化来影响人们的守信行为和社会的信任环境;另一方面,基金会可以通过资金拨付直接资助与信任相关的学术研究、对策研究和实地调查;慈善组织则可以在日常组织的慈善活动如募捐、义演和直接救济中有意识地突出信任他人和自身诚信的重要性;等等。
(二)通过制度建设,完善系统信任的制度体系
除了上述建立新型人格信任体系之外,我们更要在制度层面,进行“社会信任的制度化”,通过建设合理的、固定的、完整的制度来使人们形成对制度体系的信任,形成对陌生人的无形的系统信任,从而促成系统信任在社会各领域的全面实现。
通过社会舆论导向提倡公民遵守各种制度体系,减少失信行为,培养健康向上的社会精神气质。譬如形成高度的职业责任感、认真负责、锲而不舍的工作态度和崇高的有意义的生活方式以及平等信任的人际关系,等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处理好“金钱”与“良心”的关系,要把经济交往中“不损人无法利己”的意识转变为互惠互利的双赢精神,把对制度的遵循和信任当作道德体系深层中潜含着的必要成分。
明确产权制度,规范经济领域的信任体系。无恒产者无恒心,无恒心者无信用,毁坏了信誉的产权基础,限制了自由竞争,必然会导致市场秩序混乱(注: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三联书店,2001年,序言:第1-2页。),因此,必须进一步在经济领域深化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理清国有与民有的关系和界分;通过宪法、民法以及专门的物权法等明晰私人和公有财富的界线;通过完善、规范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等税制来解决财富的合法转移问题;等等。只有制度完善了、明晰了,人们才会在经济领域内信赖这些制度,依照制度行事,并依此监督他人的行为,形成良好的个人信用与系统信任环境。
约束政府行为,减少政府失信现象。信任作为道德范畴,它的实现所依据的最直接的力量是政府,因此政府首先要解决自身的失信现象。一方面,严格约束和惩戒部分官员破坏政府信誉的行为。严厉打击政府官员利用职务之便大肆寻租设租、行贿受贿等严重不法行为;也需要严格规范政府官员的行权范围,建立稳定、透明的政策框架;另一方面,作为制度的主要执行者,政府应将经济领域、社会领域和政治领域中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不折不扣地执行下去,保证实现制度制定的本意,从而使制度体系更好地发挥维护良好的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和政府威信的作用,在个人、组织、团体、社区及国家中形成良好的社会信任环境。
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记录体系和传输体系。这可以直接惩罚失信行为,鼓励守信守法行为,促使整个社会的信任氛围向好的方向发展。一方面,政府应建立和完善信誉保障制度。这既包括个人银行信用记录制度系统,如借贷偿还信用记录;也包括由政府部门记录在案的社会义务履行记录,如履行志愿义务的记录;还包括商业行为的记录,如欺诈他人的记录,等等。另一方面,健全社会信用的传输体系,高效率地运用社会信用记录体系。可以利用互联网尽快建立一个全方位的、快捷的个人信誉资料传输和共享规则系统,从而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和协商机制,这样可以避免因为沟通不畅而造成的误解和不信任,从而杜绝了大量失信行为的产生。
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保证信任制度的确立和执行。信任与法律是互辅的。对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民事处罚和刑事惩罚都要有法可依;对因失信而形成的冲突事件需要相应的法律的裁决与公断;对贫富分化过大而形成的阶层对立需要相应的法律来缓解;等等。只有把相关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并依据形势变化而进行创新,才能使人们对制度本身的执行产生信任感,人与人之间的行为才会有规范可循,矛盾才会被消弭于萌芽状态。
作者单位:中央党校科社部
责任编辑:曹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