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治理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影响分析

2007-12-29 00:00:00李红霞齐爱年
会计之友 2007年10期


  本文为李红霞主持的黑龙江省教育厅海外学人项目(1054HZ008)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本文在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日益受到重视的背景下,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出发,利用熵权理论建立数学模型,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
  
  一、引言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金融业迅速发展,各种金融创新给资本市场带来了巨大的活力,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传统工商业在市场衰退的压力下,更加依赖在资本市场中的投机以寻求利润来源和资本来源,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动机也日益加强。上市公司希望通过自愿披露来满足投资者对信息的披露要求,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提高公司的知名度,使资本市场能够准确评估公司股票的价值,提高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筹资能力。因而,一些公司便开始主动披露一些有关公司的信息,而且这些信息比传统的会计报表的范围更大,包括了大量的不同要素,如经营数据、业绩指标、数据分析、前瞻性信息以及有关公司董事、高管层和股东的信息。公司自愿披露有关信息也成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一种趋势。
  Hossain & Adams(1994)通过对吉隆坡股票市场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发现,所有权集中度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呈负相关关系;Raffoumier(1995)对瑞士上市公司自愿披露财务信息的决定因素的研究表明,所有权分散度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呈负相关关系。Simon S.M.和Kar Shun(2001) 研究香港上市公司治理因素和自愿性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在信息理论和代理理论的假设前提下,证明改善对董事会的监督可能导致更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Chau和Gray(2002)研究了香港、新加坡上市公司所有权结构和自愿性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国内学者王咏梅(2003 )、 乔旭东(2003)等分别对股权集中度、独立董事参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表明公司治理结构因素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有着重要影响。不过,他们只是检验了一个或少数几个公司治理结构属性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的关系,而没有把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同属性放到同一个数学模型中进行研究。
  公司治理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内部制度安排,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加强公司的内部控制,减少机会主义行为和降低信息不对称,是高质量信息披露的保障。忽视公司治理对信息披露质量的内在影响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充分性目标是不利的,并有可能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反之,真实、全面的信息披露又可以监督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优化。
  
  二、研究方法
  
  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是多因素影响的综合反映,应选择合理的评价方法,使评价结果能客观地反映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状况。按照熵的思想,人们在评估决策中所获得信息的多少,是评估精度和可靠性大小的决定因素之一。因此,笔者用熵来度量所获得的原始数据提供的有用信息量。
  
  (一)熵权的基本思路
  1.构造初始数据矩阵
  由n个指标构成一个指标体系来比较m个待比较的评价对象,第i个评价对象的第j个属性值为ri j,则有原始指标数据矩阵:
  
  3.确定各指标权重
  在信息论中,熵是系统无序程度的度量,它表示从一组不确定事物中提取信息量的多少。信息熵的定义为:一般地,决策中某项指标的指标值变异程度越大,信息熵越小,该指标提供的信息量越大,该指标的权重也应越大;反之若某项指标的指标值变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