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剩余索取权的经理人股票期权会计确认探讨

2007-12-29 00:00:00
会计之友 2007年10期


  本文为2006年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学科共建项目《经理人股票期权确认问题研究》(课题编号:05YJ249)的最终成果
  
  【摘要】本文以EVA为剩余索取权分享判断标准,解决了“费用观”的内在矛盾和“利润分配观” 中经理人无条件享有剩余索取权的缺陷,进而提出经理人股票期权会计确认的第三种观点“相机选择观”。
  
  由于现有的经理人股权激励计划中缺少剩余索取权分享的判断标准,导致经理人股票期权会计确认 “费用观”和“利润分配观”的争论。
  
  一、经理人股票期权会计确认“费用观”和“利润分配观”之争
  
  所谓经理人股票期权是指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拥有以某一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目前国内外对经理人股票期权会计确认大致有两种意见:一种是“费用观”;另一种是“利润分配观”。
  
  (一)“费用观”的观点
  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德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C)、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认为,应将经理人股权激励支出作为费用处理,其理由为:它是企业而不是股东以发放期权的方式换取员工的劳动;股票或期权是企业支付给员工报酬的一部分;员工提供的劳务是一种立即被消耗的资源,在消耗时应费用化。
  国内学者孙铮(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