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的法哲学解读

2007-12-29 00:00:00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7年3期


  内容摘要:以人为本”的“本”其主要含义是:相对于人对人的依赖、人对物的依赖而言,应把人当作主体;相对于人被边缘化而言,应把人看作一切事物的最终本质和尺度;相对于人作为手段而言,应把人作为目的。“以人为本”指导下的法哲学包括的内容:弘扬法律人文精神;认识“人的类本质”,确立人类的法律主体资格;确立个人的权利主体地位;尊重和保障人权。
  关键词:以人为本 法哲学 人权
  
  一、“以人为本”思想的历史渊源
  
  (一)西方法哲学思潮中的“人文主义”及其法哲学价值
  在西方,人文主义思想最早起源于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普罗泰格拉提出的名言:“人为万物的尺度”,后来,苏格拉底进一步提倡“认识你自己”。最明显的人文主义思想是出现在文艺复兴时期,发端于13世纪的意大利、兴盛于14—16世纪的整个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他们提出了“人是主体”,“人是目的”和“我是一个人”等著名观点。当时流行的时髦语言说:世俗的世界和生活成为人关注的中心,上帝的世界留给上帝。[1]概言之,“人文主义学派的基本方法和理念是用人性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