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检察机关激励机制

2007-12-29 00:00:00杨亚民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7年3期


  内容摘要:建立和健全检察机关激励机制,是调动检察干警积极性,切实履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是检察干警完善自我,实现自身价值目标的需要,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吸收和培养高素质检察业务人才的需要,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内容摘要:激励机制 人才 现实意义
  
  加强和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是新形势下充分行使检察职能,做好检察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在检察机关内部管理中激励机制被广泛运用,取得一定成效。所谓激励机制,是指管理者根据所属人员的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激发工作人员的热情,调动其积极性的一种管理方法。 有效的激励机制,能够发挥团队成员的潜力,使团队成员的工作和表现更加出色,更好地实现团队的目标。
  建立和健全检察机关激励机制,是调动检察干警积极性,切实履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是检察干警完善自我,实现自身价值目标的需要;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吸收和培养高素质检察业务人才的需要。这既是加强对检察干警管理,推动检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有效开展各项工作的基本手段,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检察机关激励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物质激励手段单一
  目前,检察机关在进行物质激励时,缺乏丰富多样的有效手段,更多的时候加薪似乎成为唯一选择。在没有形成科学完善的薪酬制度的情况下,不同地区的检察人员收入存在较大区别,而在同一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职务、不同级别干警的收入差距却不明显。因此,难以通过工资杠杆来体现激励机制,奖勤罚懒,以充分调动检察人员的积极性。
  
  (二)精神激励流于形式
  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方法简单,过于注重集体教育和批评帮助,忽视了经常性、针对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对干警思想动态掌握得少,暖人心、聚人心的工作做得不够,导致在检察队伍中缺乏一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另一方面,表面化、形式化的政治学习和精神传达难以达到精神激励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干警对精神激励的认识,产生了负面影响,队伍的精神面貌难以有较大改观。
  
  (三)道德激励作用弱化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物质需求对传统道德提出强有力的挑战,人们的道德观念受到极大冲击,道德的评价标准开始多元化,新的道德标准尚未确立,人们的行为缺乏科学完善的道德准则的指导。由于缺乏物质基础,道德激励在检察队伍管理中的作用而日益弱化,逐渐失去其昔日的强大威力。
  
  (四)竞争激励存在不足
  检察机关的稳定性使得广大干警缺少竞争压力,在干部提拔使用上,没有真正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激励机制。一些部门在对检察干部的使用上,论资排辈现象依然严重,选拔干部中存在非正当竞争问题,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不利于调动队伍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五)纪律惩戒力度不够
  对检察干部监督制度执行时松时紧,尤其是对八小时之外的行为,管理力度相对较弱,监控缺乏有效的措施,组织掌握情况少,教育督促不力,错失了及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时机。此外,对问题和矛盾的处理手段疲软,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迁就照顾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纪律惩戒力度相对较弱。
  
  二、对完善检察机关激励机制的几点思考
  
  (一)了解干警需要,增强激励的针对性
   美国心理学家佛隆指出,人之所以能够从事某项工作并达成组织目标,是因为这些工作和组织目标会帮助他们达成自己的目标,满足其某方面的需要。 由于在年龄、性别、资历、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检察干警无论是对事业、生活趋向的定位,还是对自身素质提升的要求,因人而异,有着不同的需要。只有了解他们的需要,并正确引导,合理支持,有针对性的运用激励措施,才能有效调动其积极性。
  按照马斯洛需求理论的基本精神,检察机关在激励机制的设计中应当努力做好四项工作:一是把握干警的需要类型,对症下药;二是抓住干警的主导需要,提纲挈领,有的放矢;三是对各种各样的需要进行分类,建立与时俱进的需要引导机制,针对不同群体,采取不同的激励措施,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四是正确引导干警个体需要,使他们的个体需要符合客观条件、整体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可以运用心理测试、网上调查问卷等形式,了解干警的心理状态,开展组织谈心和开设心理课程,引导干警用健康的心态对待问题,以积极的态度投入工作。
  
  (二)完善激励措施,强化激励的实效性
  改观当前激励机制的诸多不足,关键在于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激励措施。应以“人本理念”为基础,以激励理论为指导,结合检察工作实际,采取果断措施,积极探索检察机关激励措施的完善之路。为此,笔者结合动机激励等理论,提出3C激励机制,即协作(Collaboration)、满意(Content)和抉择(Choice)。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针对协作需求的动机,实行沟通激励和竞争激励策略。作为检察机关的领导者,要加强与干警的交流与对话,包括倾听意愿、意见、建议等,与干警建立绩效合作伙伴关系,使干警感受到领导的关心与组织的温暖,增强干警主人翁意识,使干警的才能能够最大限度地得到施展,潜能得到最大程度地发挥。在竞争激励方面,要大力探索建立一套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竞争激励机制,进一步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和“公开、公平、平等、民主、广泛、竞争、择优”的竞争激励机制,增强干警的进取心和责任心,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检察队伍更富有生机和活力。
  二是针对满意需求的动机,实行晋升激励和荣誉激励策略。晋升对一个人的激励作用是极其巨大的,但由于晋升资源本身具有的稀缺性与敏感性,运用时必须努力做到公平与慎重,尤其要注意要适时晋升,“迟来的爱”有时会适得其反。荣誉激励的强度要弱些,但在晋升激励不可能经常性使用的情况下,它往往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具体措施包括公开表扬、颁发奖状证书、通令嘉奖、记功等。通过荣誉激励,可以使干警产生满足感,激发他们强烈的献身精神,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三是针对抉择需求的动机,实行授权激励和参与激励策略。通过授权让干警承担更多工作责任,可以使他们感到受组织信任、受领导肯定,激发其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检察机关实行的主诉检察官制度事实上也包含着授权激励策略。理论上讲,主诉检察官的待遇并不优越,但工作绩效却有明显提高,其原因就与授权的增加有关。因此,这种激励措施也可以考虑在其他业务部门推广采用。
  
  (三)健全配套制度,保障激励的持续性
  从长远来看,要促成长效激励机制的实现,必须有严密的综合配套制度来保障。因此,应当积极建立并不断完善绩效考核、监督和奖惩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培育良好的竞争环境。
  一是要建立完善以能力和绩效为核心的考核制度。严格的考核制度可以使检察官的责、权、利相统一,功过奖惩分明,从而形成一种强大的激励机制,增强现任检察官的责任意识和荣誉感。完善的考核制度,能够为激励中的奖励和惩戒措施提供参照,保证奖惩等激励措施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性,保障激励机制的长期作用。
  在建立完善考核制度的过程中,一要注重考核内容的科学性,制定的考核目标必须科学、合理,能够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广大干警的工作绩效;二要增强考核指标的针对性,充分考虑“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针对不同岗位、不同层次的干警提出具体要求;三要提高考核的可操作性,制订科学合理、明确具体的指标体系,便于在实际操作中运用;四要注意扩大考核的群众性,努力实现考核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化,充分听取干警所在科室、社区群众、案件当事人等各方面的意见,形成更广泛的群众参与局面。
  二是要完善纪律惩戒机制,落实激励结果。要兑现激励结果,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落实各项奖惩措施,将绩效考核等级与奖惩措施对应起来,充分发挥监督奖惩机制的作用,切实兑现激励结果。奖励要以绩效为前提,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依据,该奖则奖,该罚则罚,使绩效考核真正成为检验工作的重要手段,从制度上杜绝“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不良现象。
  针对检察干部监督制度执行不力的状况,必须从不断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推动新时期检察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强化对干警的监督管理,着力加强机关内部纪律惩戒力度:一要破除“官本位”思想,通过舆论宣传、教育引导使干警正确认识和对待职务的升降;二要创新“能下”、“能出”的机制,真正体现能上能下和任人唯贤的用人政策;三要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畅通监督渠道,提高干警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能力,为优化用人制度提供有效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