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应如何宽严相济

2007-12-29 00:00:00梁瑞琴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7年3期


  摘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和谐社会对刑事司法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如何贯彻这一政策,对检察机关来讲是一个复杂而重大的课题。从检察工作实践出发,要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未成年犯罪提出的要求,努力探索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制度,积极营造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司法研究
  
   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形势严峻。全国2.2亿青少年中,平均每分钟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来自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也表明,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1],其中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 作为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何具体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这一新出台的司法政策,达到既能有效打击犯罪,又能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其健康成长的最佳法律和社会效果,是检察机关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我院近年来在办理青少年人犯罪案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系列制度创新点,笔者下面结合本院司法实践就此问题发表一点拙见,以求教于方家和同仁。
  
  一、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要求
  
  如何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严重化的趋势?刑事政策大体上有两种路径选择:一是立足于传统刑罚的惩治,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和惩罚功能。其内容就是强调刑罚是同一切犯罪行为包括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般手段,强调社会正义、法律秩序的维护,受害人的满足,刑罚的不可避免性以及刑罚轻重应等同于侵害行为的严重性。受传统“惟刑主义”的报应观念影响,我国以往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追究刑事责任,大都与成年人一样,通过普通的刑事诉讼程序,最终落实到各种刑罚方法的制裁上。二是用非刑罚化的方式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称之为温和主义)。所谓非刑罚化,是指对某些犯罪或某些犯罪分子不用传统监禁刑的刑罚方法而用非监禁刑的方法来感化改造罪犯。但实践证明,无论是严厉的刑罚惩治还是人性化的非刑罚化处理,都未能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严重化趋势。这说明两种路径都有一定的局限性。
  笔者认为,把两者结合起来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是处理未成年犯罪的有效对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质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宽严相济既包括对各种犯罪严肃查处,对严重犯罪从严打击,又包括对轻微犯罪宽缓处理;既有实体方面的要求,又有程序方面的要求;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应当把握依法办事、区别对待、注重效果三个基本原则[2]。也就是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宽与严的对立统一,总体要求是“宽大与严厉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宽以严为底线,严中又要体现宽。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关键是避免“两个误区”即或失之于宽、或失之于严,把握好一个“度”。在防控未成年人犯罪方面一味坚持轻缓刑事政策,凡是未成年人一概从轻处理、免除处理或不予处理而不批捕、不起诉是失之于宽;专注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应受刑事制裁性,一味强调以严厉法律手段惩罚犯罪以遏制犯罪是失之于严。这两种倾向不是放纵犯罪,就是无视未成年人犯罪特点机械运用法律,其结果不仅使未成年人的特殊权益被漠视,社会秩序也同样得不到有效维护。因此,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进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时一定要把握好“度”的问题,把宽、严两者有机结合统一起来。在这一点上,我院专门制定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起诉规范》,规定对主观恶性小,偶犯、初犯、从犯、胁从犯的,通过教育、感化、挽救而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处之以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能判轻刑或缓刑的尽最大可能地适用轻刑或缓刑。反之则应从严掌握,给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依据。同时在诉前、庭审、案后辅以全方位的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办案方式和帮教措施,使办案既达到了罪有应罚的效果,又体现了教育感化的人文关怀。
  
  二、努力探索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制度
  
  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进行防控主要体现在执法办案上。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仅需要正确把握政策精神,更需要大量具体办案制度的支撑。结合我院近年来在这一方面进行的大量有益探索,笔者认为在未成年案件处理上应确立一批务实有效的办案制度。
  
  (一)捕诉防一体化和专人办案制度
  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批捕、公诉和预防是分设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制约,但是随着检察改革特别是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推行,这种制约的必要性已经被大大弱化了。而且实际工作中,大胆探索和推行捕诉防一体化的工作机制,针对刑事检察中捕诉分离制度存在不利于未成年人改造的弊端,实行谁负责批捕、谁负责起诉、谁负责预防综合工作的捕诉防职能集中行使制度,则显示出诸多益处[3]。 由专人负责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办理不仅能有效缩短和控制对未成年犯的办案时间,有利于未成年犯权利的保护,而且对未成年犯的思想动态、犯罪根源、家庭、学校因素等等情况可以全程掌握,发挥合力优势,有利于系统开展预防犯罪以及青少年维权工作的开展。在实践中,我院在批捕、公诉、预防科选派办案经验丰富、责任心强、懂得青少年心理的3名女检察官,组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小组,专案专办、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联动,效果很好。在此基础上还试推行未成人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预防由办案小组检察官承担的捕诉防一体化制度,形成办案合力、避免重复工作、提速办案进程、缩短办案期限,既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二)慎用强制措施和特殊讯(询)问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大部分是偶犯,案件办理得当,可挽救其不走邪路,如果不加保护,则可能毁了其一生。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增加,呈请逮捕的案件不少,但前几年片面强调降低不捕率、提高起诉率,甚至用不捕率、起诉率考核全年工作。结果造成一些未成年人犯罪可捕可不捕的捕了,可诉可不诉的诉了,这些案件虽然并不算错案,但从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角度讲,确有百害而无一利。为此,笔者认为对未成年犯罪案件,要慎用强制措施,对于危害较小偶尔犯罪或犯罪较重、但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且有较好监护条件的,不捕不会发生社会危害的,应当坚决不捕。在审查批捕阶段,对累犯,惯犯与偶犯、初犯相区别,对主犯与从犯相区别,对重大刑事犯罪与一般侵财犯罪相区别。同时,对未成年受害人不重复询问,不开警车到其居住地询问,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坚持寓教于审、审教结合的原则,认真听取其辩解,教育、感化、挽救,促其认罪、悔罪,重新做人。给犯罪的未成年人一个重新塑造自我的机会。
  
  (三)刑事和解和不起诉制度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运用刑事和解,是指采用调解方式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结案,在正式的司法程序以外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式。相对于经过正式的司法程序,刑事和解是一种处理轻微犯罪案件的较为经济可行并能为两方当事人所接受的结案方式,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通过刑事和解,被害人获得加害人的赔礼道歉与赔偿损失,以此作为对加害人谅解的一种条件,不仅使纠纷得以解决、矛盾得以化解,而且可以避免刑事处罚可能给未成年犯罪人所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影响,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近快回归社会,促进了和谐社会的构建;在不起诉制度运用中应加大落实宽缓刑事政策的力度,依法扩大对未成年人案件适用不起诉的范围。对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人案件坚决不起诉。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一般也应作不起诉处理。如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未成年人犯罪的,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而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一般都应做不起诉处理。在实践中,我院对那些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深、确有悔改表现、具有有效帮教条件的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未成年人做了不起诉处理,并协调社会各方共管帮教。从效果上看,近两年做不起诉处理的12人,都能积极服从改造、配合教育,有的还成了单位业务骨干,有的在高考中取得了562分的好成绩,没有一人重新犯罪。
  
  
  (四)全方位和多阶段帮教制度
  全方位帮教制度,指检察办案人员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中,要在查清犯罪事实、核准证据的基础上,从多个视角来实施帮教感化,激发他们的悔罪心理,树立其改过自新的信心。如要从犯罪事实找出犯罪行为由小到大滋生和发展的原因,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找出思想蜕变的原因;从所在的社会和家庭生活圈子找出导致不良影响的客观原因,从而摸清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轨迹;针对未成年人形象思维优于抽象思维的特点,采取具体化、形象化的说服方法,引导他们对犯罪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从而能较好地认罪服法;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思想比较单纯的特点,采取循循善诱、以情感人、以理服人的方法,让他们感到可亲可信;多阶段帮教制度,指对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要注重从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人手,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坚持把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贯穿于办案始终,注重做好诉前、诉中、诉后及判决宣告后的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具体来讲,起诉前,办案人员应及时了解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思想等情况,为案件办理确立方向;庭审中,公诉人应注重对犯罪原因的剖析,积极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正面引导、感化和教育,对其处罚提出量刑建议,并对不公开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结案后,办案人员还要进行跟踪回访。如我院在进行帮教中为每一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设立专门案卷,组织干警与未成年被不起人或服刑人员结成帮教对子,定期进行座谈,沟通思想,解决实际困难,并建立了青少年及其监护人警示教育基地,积极开展预防教育活动,其帮教效果十分明显。
  
  三、积极营造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
  
  未成年人犯罪是由多因素引起的“综合”症。基于此,对未成年人犯罪也必须采取“综合治理”策略。所谓综合治理,就是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我国特有的政治优势,动员全社会力量,各部门齐抓共管,各条战线通力合作,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预防和惩罚、教育和改造违法犯罪青少年,逐步消除产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土壤和条件,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综合治理具有参与主体的广泛性,治理的对象复杂和治理手段的多样性特点。这一策略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预防领域的延深。
  我院未成年人预防领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运用“综合治理”认真组织开展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一是倡导构建了党委挂帅,检察、法院、公安、司法、教育、团委、妇联、社区等多家单位组成的全方位、立体式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网络,形成了协调联动的防控机制。二是在预防活动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分派干警担任辖区中学法制副校长,定期到社区、学校讲课释法,组织未成年人旁听庭审、深入监狱现场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以鲜活的案例、现身的说法回答未成年人的法律困惑。三是多部门联合开展专项预防行动。检察、公安和教育部门联手开展了“校园净化行动”,对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进行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影响学生生活、学习的违法犯罪活动,努力营造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环境。四是认真开展未成年人办案制度研究。仅近两年我院就撰写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文章10余篇,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我们发现:现行刑事立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总的精神是从严有余,而从宽的政策没有充分体现到位,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出台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三个司法文件,其中《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对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如何落实这一政策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为办案执法提供了较为明确的依据,但是这毕竟不是刑事立法,一些基层院从平衡宽严失衡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试行的部分从宽制度操作起来还有一定困难。因此,在未成年犯罪案件办理中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仍需要刑事立法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注 释
  [1] 孙国祥:《保护与惩罚: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之选择》,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2] 陈晓颖:《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不是无限加重》,载《河北政法报》2006年11月20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