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人大年报(上)

2007-12-29 00:00:00田必耀
人大研究 2007年3期


  与全国人大“着力提高立法质量”相呼应,民意更深地渗透于地方人大立法。以立法民主保证立法公平,以立法技术促进立法质量,已成为立法者和公众的共识。
  
  走进立法质量时代
  
  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审议了24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决定的草案,通过了其中的15件,在审议的法律草案中有5件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2006年,监督法、反洗钱法、企业破产法等重要法律相继出台,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保证“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草案在6月破茧而出,还有经过多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将被提请2007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立法意味着各利益主体的博弈,这需要立法机关居中调适,以平衡各方诉求。实现立法公平,提高法制质量,离不开立法民主的程序保障。
  2002年至今,物权法经历了7次审议,堪称全国人大立法史上最具争议、酝酿时间最长的法律之一。其背后是100多次座谈会、论证会,博征意见,反复修改。2006年3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言人阚珂表示,由于物权法是“起支架作用的法律”,立法机关对物权法的审议和修改更谨慎是适当的和必要的。立法者经过数轮激辩已形成共识:坚持基本经济制度,遵循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 专家评价,“物权法的通过将意味着中国有了完整的市场经济财产权体系”。
  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及说明等文件,这是第13部向全民征集意见的法律草案。短短一个月就收到了各方面意见19多万件。12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各方争论之剧的意见作出全面回应。一位来自山东的农民工提出6点建议,并期待劳动合同法成为“劳动者的天使和保护伞”。农民工发出清晰的声音,反映出立法程序中征集民意之宽泛和真实。
  民意为立法之本,而开门立法乃民意畅通的管道。地方人大常委会公开向社会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已成为普遍现象。2006年,这一制度催生了一批浓缩民意的法规。11月,辽宁省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出台。从2005年7月公民在立法项目征集中提议,到公布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及三次审议,每个环节都请市民参与。被人称为“市民自己制定的法规”。
  12月1日通过的《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13岁的中学生张萌萌等11名未成年人提出的70多条建议有8条被《条例》吸纳。尽管不乏对未成年人行为能力的质疑,但这些“小主人公”的出席,使我国首部由未成年人代表全程参与起草的地方法规面世,确实考虑了很多“可能被成人忽略”的内容。
  4月13日,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成都市公园条例》,这是该市首次采纳市民立法建议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2004年10月,成都市新华公园职工袁雄闻讯市人大公开征集地方立法选题后,用一个月时间将写好的“加强公园管理的立法建议”寄往市人大,催生了一部法规。在同一次会议上,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绕开”了“相对繁琐”的立法程序首次启用“立法解释”,允许近200名年龄即将达到55周岁的出租车司机继续从业到60周岁,在短期内就满足了百姓心愿。根据当年1月颁布的《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规定》,今后任何法人、组织或个人都可以提出解释本市地方性法规要求。成都市民对法律有了指手画脚的机会。
  “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这句平常的公共语言如今成为立法机关公布法案的“口头禅”。这一年,进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的每一件法规草案都在省人大信息网上公布。6月,广东省、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等地人大常委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法规草案。
  作为开门立法的制度化安排,立法听证渐成常态。资料显示,截至2006年1月,全国已有31个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选择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46件地方性法规草案,先后举行了45次立法听证会。200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分别就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6月21日在《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立法听证会上,听证代表抨击交通事故赔偿“同命不同价”是依据城乡二元管理模式所导出的荒唐逻辑。这导致9月该条例草案规定了“同命同价”。宪法与人大制度研究专家蔡定剑坦言,“不同利益集团在立法进程中,通过听证这一博弈平台所争取到的妥协结果,各方的利益也从中得以平衡。” 2006年,公民熊伟4年潜心草拟1.3万字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前后共征得了1000多名人大代表和10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支持。河南省郑州市两位市民刘明和郭力历时4年起草长达1.6万字的公益诉讼法。普通公民自发起草法律草案,主动盘算“国家大事”,显示了民意参与立法的汹涌势头。
  公民自觉参与立法受到立法机关的欢迎和鼓励。7月14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对5件立法项目和4件法规草案稿的建议人分别颁发了300元和3000元奖金。人大奖励立法建议人,体现的是立法机关的一种欢迎姿态,鼓励公民参与到立法中来。
  “公共立法中出现第三方身影,是立法走向民间的创新。”这是公众对法案委托制度的赞赏。这一年,重庆市、山东省、湖北省武汉市、河南省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律师事务所或高校起草农村土地承包、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等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与北京市天尊卓越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北京市社区安宁立法研究项目协议》。6月,甘肃省兰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的意见》,规定“专业性较强的法规可采取委托起草或招标起草的方式”。正如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一位负责人所说,法规起草由民间“代劳”,最大的好处在于立法更加中立、务实。
  专家立法、委托立法、公民起草等多元化的法案来源渠道,一定程度制衡乃至改变了部门立法的状况,提升了立法质量。有人对此评价说,“从法律的起点看到了民意,从公权力的源头看到了民主。”
  2006年,立法质量评估在地方人大成长。4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报告,这是上海市人大首次立法后评估,历时共10个月。当年还有浙江省、四川省、甘肃省、广东省深圳市、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就已颁行的殡葬管理、阆中古城保护、测绘管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等条例进行立法质量和效益评估。11月,河南省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确立立法后评估制度。资料显示,2000年以来,山东、云南、北京、重庆、福建、海南等省和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选择所制定的法规进行立法质量和效益评估。
  立法评估在国外早已成为定制。人大理应 “回头看”立法的绩效,以期对法规进行修复和调适。
  “在对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议表决稿)表决之前,先对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中的有关占道经营违法行为实行 ‘暂扣物品’的规定进行单项表决,如果法定多数赞成这一规定,则该项规定写入法规,否则将该规定删除。”5月26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对法规“争议条款”进行“单项表决”,这在湖北省乃至全国地方立法史上尚属首次。由于获得的24票赞成未过半数,“暂扣物品”的规定被删除。会议紧接着表决通过了该条例。建立法规“争议条款”单项表决制度,兼顾了立法效率和整体质量。
  这一年,广东省建立全国第一个立法指引制度,规定起草、审核和审议单位就法规草案条文内容的立法依据、事实、理由等所作的诠释提供相关资料;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施行立法技术规范;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安徽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组建立法咨询专家组,或聘任立法咨询员。立法技术层面的变革,无疑会大大推动立法质量的提高。
  
  “立法不是搞产品生产,不能一味追求数量,而是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切实提高立法质量。”6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龚学平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记者专访时提出要“避免景观性的立法”。地方人大的实施性、自主性立法正体现出这样的期望。4月,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能源生产和经营性企业的“垄断福利”说不;7月,《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对激励并保障改革创新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还有,陕西、上海、江西、湖南等地立法界定、处置“性骚扰”,河南省郑州市在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中规定新闻单位可以监督国家工作人员,浙江省立法规定检察机关应加强“行贿档案”建设,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无论是开门立法的拓展,还是立法技术的改进,都喻示着立法机关开始慎用立法资源,谋求立法质量,以实现人大立法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中应有的作用。
  2006年3月28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废止了与献血法规定公民自愿献血精神相冲突七年之久的《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北京市下达献血指标的做法成为历史,但如何消弭立法冲突?四川省214件地方性法规中,只有5件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不到总数的2%,如何走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职能虚化?如何改变在“部门立法”中存在的“有利则争、无利则推、不利则阻、他利则拖、分利则顶”现象?凡此种种,仍是立法需要求解的命题。
  “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主要是通过行使决定权来行使国家权力的。”地方人大决定权被认为有“立法”的功效。这一年,决定权的行使步入“法则”。资料显示,目前已有28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5月,四川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赋予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利。9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草案”规定人大决策“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还有一些市、县级人大常委会甚至乡镇人大,也出台并执行决定重大事项规制。
  9月14日,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执行市人代会加快推进杭州市生态市建设等三项决议的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人大对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决定权表现出应有责任。
  这一年,有公民提出,人大应当建立决策审查机制,清理“过期”的决议、决定,人大依宪决策总是让公众关注。
  
   “没有自由的选举,就没有民主政治。”回望2006年开启的县乡首次同步换届选举,尤其是流动选民在他乡选举和被选举,让我们感到国家对选民权利的尊重。
  
  选举权利落地有声
  
  从1979年人大代表直选扩大到县级以来,全国范围内已经进行过8次乡级人大换届选举和7次县级人大换届选举。当前正在进行的基层人大选举是我国社会转型期的一次重要选举。
  20来年基层人大换届选举过于频繁,选民可能滋生厌选情绪。高层审时度势,在制度安排上充分考虑“尽量方便选民,减少选举次数,提高单位时间内选举活动的效率”,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乡级人大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县乡两级人大据此,在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同步进行换届选举。资料显示,这次选举,涉及选民9亿左右,涉及乡级政权35400多个、县级政权2800多个。
  回望2006年开启的县乡首次同步换届选举,尤其是流动选民在他乡选举和被选举,从冰冷走向温暖,让我们感触到国家对选民权利的尊重。
  国家统计局的最新一次调查表明,目前跨省流动人口已经超过1.4亿。如何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已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有学者指出,选举的过程,其实就是集纳民意、表达诉求的过程。流动选民错过了一次人大代表的选举,其实也就错过一次表达诉求的机会。
  历届选举的实践表明,外来人口能否在现居住地参选,不仅面临制度的束缚,还面临观念的阻力。
  “走南闯北十几年,没有投过一张票。”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适时解答有关法律问题,确定流动人口“在户籍地选举为原则,可以在现居地选举”,即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
  9月7日,一封装有“选民关系转移证明”的邮政特快专递由四川省威远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这个邮件成了远在千里之外的周斌当月下旬在异乡选举的“权利证明书”。
  2006年,保障流动选民“落地参选”成为地方人大的常规工作。浙江省东阳市规定,对在现居住地一年以上但户口尚未迁入的外地选民,持户口所在地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登记。福建省周宁县人大常委会依托周宁驻外地办事机构和商会,为6万外出选民办理书面委托投票手续。
  2006年,外来务工人员在他乡当选人大代表不再是新闻。在岁末,四川省遂宁市县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中有6名外来务工和投资办企业人员被推荐为区人大代表候选人,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有5名“新温州人”当选人大代表,来自江苏农村的上海市闸北区灵石环卫有限公司的汽车维修工人沈厚平当选为区人大代表。
  “没想到我还能参加选举”,正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桂中监狱服刑的陈某感触最深,像自己这样一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还能参与国家的民主政治生活。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桂中监狱仔细核对判决书,将3733名服刑人员的名字登上选民名单。重庆市第二女劳教所组织800余名劳教人员参加了南岸区人大代表选举,如此大规模的劳教人员参加选举大会在重庆极为罕见。保障每位公民选举权利体现了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有人说,“民主的真谛就在于‘一人一票’的平等选举”。而选举法规定,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为四比一。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通过新闻发布会,确认 “镇的人口特多的县、自治县可以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缩小农村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直至一比一”。城乡居民的“票值”可以相等,高层给出的理由有二:一是现在有些地方城镇人口比例不断提高;二是有些地方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将公民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优化代表结构是每次选举的老话题。目前, 500名广州市人大代表中,“官员”代表占代表总数的38.43% ,民营企业家代表比上届增长了140%。1月21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郑国强在人大制度研讨会上直言不讳地批评代表结构失衡的问题,“党员、官员代表比例偏高,农民、工人和外来人口的利益缺少真正的代言人” 。
   “各地对代表结构问题比较集中的就是代表中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较多,来自基层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较少。”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在2006年第16期《求是》发表的一篇文章,要求这次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保证来自基层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在代表中占有适当比例”。
  针对以往“来自基层一线的工人、农民在代表总人数中最多占到4%到5%,有的地区甚至一个都没有”这种不正常现象,吉林省采取调节措施,规定干部代表候选人不超过25%,工人、农民代表候选人的比例在县级占45%,在乡级占65%左右。“官员代表”比例减少10个百分点,一线工人、农民代表比例跃升到10%左右,最多达到12%。四川省夹江县人大代表中领导干部数量也比上届减少17%。
  在源头上优化代表整体结构的同时,各地对候选人个体的把关越来越紧了,严格防止“带病”当选代表。比如,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征求计生、纪委、税务、社保、海关等单位对初步候选人的意见,以了解他们有无违法违纪情况。
  
  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以相当数量“入围”。在北京、福建等地,选民依法踊跃联名推荐候选人。到11月初,北京市18个区县依法确定的6715区县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中,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接近九成,政党团体推荐的只有11.78%;而乡镇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就达91.96%。
  在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中,酝酿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预选成为法定选择。9月,深圳大学城、盐田区第50选区以预选的方式,从3名初步候选人中最终选出了2名正式候选人。这是深圳市的区人大换届选举20年来首次出现的预选。专家认为,预选让选民享有更加完全、充分的选举权。
  一些地方,代表候选人在选举委员会的组织下,自觉接受选民的“面试”。10月10日,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灵山村委会尚贤村两棵遒劲苍翠的百年老榕树下,3位正式代表候选人分别发表自己的“演说”,接受100多位选民代表的“考问”。11月2日,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选举分会首次为正式代表候选人拍DV——人大代表候选人镜头前介绍自我,让选民在线“审阅”。据统计,天津市有93%的县级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7月12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张春生向记者表示,“实行差额选举实际上是把竞争机制引入了选举,这对于克服惰性,让候选人努力工作大有好处”。有人把预选、候选人与选民见面誉为“阳光选举的细节支撑”。
  2006年1月1日,河北省邯郸市公民田奇庄提醒网友,面对扑面而至的选举权利,“负起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责任”。11月,公益诉讼名人郝劲松在北京市海淀区政法选区参选人大代表,虽然所得票数与第一名相差2700多票而名落孙山,但郝劲松并没有认为自己选举失败了,他坚信,公民的“选举不作为”是国家民主与法制进程中的极大障碍。
  不仅要落实每一选民的选举权利,还要惩处选举中的违法行为,保证选举的神圣而庄严。
  10月12日,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旧州镇原镇党委委员杜飚在被组织提名为副镇长候选人后,为谋取镇长职位,请代表吃饭拉选票,花钱买选票,结果受到应有的惩处:当选镇长无效并被开除党籍。
  1月23日,中纪委、中组部公开通报的一起贿选案让人格外沉重。云南省梁河县出现3名当选副县长竟有两名贿选。在这场闹剧中,153名县人大代表有100多名卷入了贿选案。一些人大代表仅为了几包香烟、一点化肥或农膜或几十元钱,就把自己的选票出卖了。廉价贿选背后,是少数代表“选谁都无所谓”的心态。治理贿选,除了严格依法选举外,选民和代表要尊重和认真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作为选举的延伸,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任前考法和承诺、任后宣誓、任期评议、离任审计等常规程序进行,慎把任免关。
  但是,有一些事件让人感到充分行使好这一权力,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努力。5月15日, 52岁的广东省深圳市旅游局局长池雄标主动辞职。市领导提出以“到人大或政协出任某委员会相关职务”等方式来留住他,但池雄标婉言谢绝。有人说,如果把人大作为身体欠安、已近卸任官员调养身体的处所,那就值得商榷了。
  最令人关注的事件莫过于海南省临高县法院违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侵犯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2005年9月,临高县法院擅自作出部分人事调整,此后县法院对人大撤销其“任命”的通知置若罔闻。导致次年2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省高院发出正式建议函,严厉指责临高县法院违宪违法的任命事件。直到新院长上任,县法院才真正收回人事调整通知,让有关人员回到原职位。
  
  监督法源于人大监督丰厚的实践积累。在监督法出台的关键一年里,人大监督工作稳健推进、规范运作、亮点纷呈。
  
  监督工作亮点纷呈
  
  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到会161位常委会组成人员,以155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通过了《监督法》。监督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基本原则,规范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监督计划和预算执行、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7种监督方式运作规程。从1985年开始,上千人次的全国人大代表在17年里共提出86件关于制定监督法的议案。监督法堪称“一份制约权力制度文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大举措”。
  监督法问世后,全国人大很快出台贯彻实施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京举行监督法学习班。至年底,3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纷纷以举办学习班、培训班、召开会议、制发规范性文件等方式,为准确执行监督法“热身”。各级人大以监督法为标度,全面梳理有关法规,废、改与监督法不一致的规定。如甘肃、湖南等有关述职评议、司法案件监督的规定旋即废止。
  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12件法律的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1个专题工作报告。特别是针对人民群众比较关心的“三农”问题、环保问题和公正司法等问题,跟踪检查其实施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着眼于普遍性问题。”高层有关人士指出,司法监督工作指向超期羁押、打官司难、执法难这类倾向性问题,而不是对具体个案的监督。为此, 2004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三年听取“两高”专题工作报告,主题分别为加强基层法院和检察院建设、加强审判监督和法律监督、规范司法行为和执法行为,显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两院”工作监督的连贯性。地方人大推进司法工作监督审慎而务实。上海市、重庆市、辽宁省辽阳市人大常委会推出了人大代表旁听和评议庭审制度,其中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组织2534名各级人大代表旁听了815件案件的庭审,依法对“两院”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
  2006年,地方人大进一步完善了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程序性监督的操作细节。3月,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规定,有关重要事项的“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在山东省、湖南省等地,人大常委会建立审议意见交办和办理报告制度,有的还对审议意见的办理是否满意进行票决,若两次通不过将依法对责任单位和官员启动质询、罢免职务等监督措施。
  甘肃省平凉市人大常委会在检查《动物防疫法》执行情况时,采用了随机抽样检查法,以找准问题。山东省德州市执法检查一改往年部门“邀请”和选题的做法,改为“题目百姓点,效果群众评”。北京市人大在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对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防治专项工作进行评议。
  2006年的预算监督,以部门预算和审计监督作为支点,从财政资金方面监督和规范政府的职能。如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预算公开、乡镇人大预算监督等被视为“瓶颈”的问题备受关注。
  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2005年中央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时,委员们敏锐地觉察到预算的“两个大的漏洞”,即1600多亿元财政超计划收入和约上万亿元土地出让收入没有纳入预算,使用出现较大的随意性。两个月后,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在监督法里被列为预算监督的重要内容。而在10多年来,湖南省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严格审批政府预算超收收入,以监督政府用好“额外财”。
  在河北省人代会上,部门预算共有179本,2万多页,高1.10米,重53公斤,厚厚的预算草案让许多人大代表惊讶不已。会议期间,财经委从各代表团请出1至3名“内行”代表对预算进行专项重点审查,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形成审查报告。大会主席团通过审查报告后,交由新闻媒体转发。专家评价,河北省人大这套娴熟的会内审查预算规程预示着预算监督未来的发展方向。
  
  这几年,广东省人大会议上,省直机关幼儿园的财政拨款在代表们连续3年的“猛攻”下,该项拨款已由每年2000多万元减少到1000多万元。
  2006年,一向以“秘密”处理的预算报告在一些地方开始进入公共视野。四川省人大常委会要求省政府将一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资金安排情况向社会公布。河北省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利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政府预决算情况,每涉及重大项目也要向公众说明,接受公众监督。
  1月7日,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大代表在审议预算草案报告时,对政府用“压减专项支出”的办法来“实现预算平衡”提出批评,预算草案破天荒地被“卡壳”。一个月后,重新编制的预算草案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初审时再次被“搁浅”。两度否决,直至颠覆“赤字预算”,预算报告才勉强过关。
  人代会细审预算和经常性预算监督的 “新河试验”引人注目。3 月,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人代会在审议当年财政预算报告时,代表们提出了8 件关于修正预算的议案,并用方言表达着对镇政府半年度预算执行、预算调整报告的各种意见。在财政收入丰厚的浙江等地,乡镇人大开始把乡镇预算执行的监督和调整列为工作重点,初步实现了对乡镇财政的经常性监督。由“书记财政”到公共预算,意味着中国基层公共预算改革的一次突破。
  凡此种种,喻示着人大试图转变“豆腐预算”为“铁预算”,攥紧纳税人的“钱袋子”,把好政府用钱的“闸门”。
  2006年的“审计风暴”出现了新的亮点。“案子明显少了”,“被点名的中央部委也寥寥无几”。6月,当第11份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报告被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后,审计报告被公众质疑为“不愿再唱红脸”。审计署有关负责人解释说,用概述的方式对48个被审计的中央部委的财经问题进行描述,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整反映中央预算执行及每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全貌。
  在地方人大,审计报告公开由省级向市级延伸,审计“结果的结果”被人大紧追不放。
  6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审计法,规定政府对审计报告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应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而此前的3月,在浙江省、河北省石家庄市、河南省郑州市等地已先行实验,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审计出的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动用了审查规范性文件、质询、否决等刚性监督方式。
  2月,因政府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严重问题,海南省临高县人大常委会否决了政府关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告。由于一些单位和部门不做实质性整改,县人大常委会于一个月后又否决了县政府的整改工作报告。像临高县这样“两次否决”实属罕见。还有甘肃省夏河县和金昌市、湖北省荆州市、河南省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否决了检察院、交警的专项工作报告或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看病难、代表议案办理等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称之为“监督中能起到削铁如泥之效”。5月,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要求省政府、“两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在通过或者发布后30日内,必须报送备案审查。7月,山西省平陆县人大常委会以“属明显的越权行为”,撤销了一年前县政府联席会议那份允许某煤矿在三门峡钢桥上收费的会议纪要。
  4月29日,在湖南省娄底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周安根等7名常委会委员就城区4处售楼部占用绿化带、人行道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质询案,质问房地产开发中存在的“政府让利、政策让步、法律让位”现象。在委员质询10天之后, 4处售楼部被拆除,市政府随后对城市建设中的问题进行整治。
  2006年,人大监督精彩纷呈的背后,有些现象也让人思考。8月,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的一份调查报告披露,该省203个乡镇人大中81%的人代会的会期是一天或半天;有人提出,人大会会期不是越短越好。陕西省咸阳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在环境保护、招商引资等六方面的工作给予表彰,这让人质疑人大监督的角色。还有,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原镇长李为民67次出入澳门挪用公款赌博,4年输掉9000万,类似大要案频发,人们顺理成章地对人大监督寄予了厚重的期望。
  (作者单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