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地方人大特别是县、乡两级人大,在选举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常常用“同意、不同意”这样的用语来进行表决,还赫然印在表决票上,而把法律规定的“赞成、反对”这样的专门用语放在一边。笔者认为,这样的表决用语很不规范,应予纠正。
《选举法》第三十七条载明:“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代表法》第十一条规定:“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不难看出:上述三部法律对人大的选举任免表决都使用了“赞成”、“反对”、“弃权”这样的专门用语,这种用语是统一的、法定的。这样的法定用语虽然是针对选举表决而言。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和重大事项的表决,使用这样的法定用语,是各级人大早已形成的共识和一贯做法。人大在选举表决时用“同意、不同意”这样的用语是不规范的,应当摒弃。
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同意”与“赞成”词意相近,属于同义词,但同义不能通用。作为最讲法律性、程序性的人大工作,特别是最能体现民主法制的选举工作,更应以法律为依据,讲究规范。做人大人,讲人大话,首先从规范表决用语做起。
(作者单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