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财政部2006年2月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扩大了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本文就现阶段我国运用公允价值可能面临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对策。
2006年, 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新准则》)后,公允价值的再次引入成为会计界关注的一大热点。根据《新准则》定义,公允价值是企业“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其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方面均有所采用。从总体上看,《新准则》对公允价值的运用是比较谨慎的,许多具体准则中都规定了其运用的前提条件和基本原则,但是,在我国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过程中,曾经有过深刻的教训,曾经有过尝试这一新事物后的“倒退”。因此,在我国现阶段运用公允价值仍存在着其是否适用以及如何使用等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在阐述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原因的基础上,分析其运用可能面临的问题,对《新准则》采用公允价值提出相关对策。
一、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的原因
(一)公允价值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在一些方面满足了外部信息使用者决策有用性的需求。由于历史成本反映的是市场对资产或负债价值的评价,而市场只有在资产转让或负债偿还时才反映其价格的变化,即被确认为利得或损失。而在现阶段,企业的某些无形资产、衍生金融工具以及特殊的交易,如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下遇到了难题,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而公允价值反映的是在特定时点和经济状态下,市场对资产或负债的定价;公允价值的变化,也反映了市场对资产或负债所认可的价值变化。因此,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相比,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企业的会计信息,其运用至少在一些方面满足了外部信息使用者的要求,提供了较为相关的会计信息,有助于提高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能力。
(二)引入公允价值的外部条件已经初步具备
在我国适宜于公允价值应用的“土壤”已初步形成。首先,公允价值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自2003 年党中央做出《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其次,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使上市公司内外治理环境逐步改善、治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最后,广大投资者对会计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和甄别的能力也有所增强,证券市场的有效性日趋提高。这些因素都为上市公司利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构筑了多道“防火墙”,公允价值应用的客观条件已经初步具备。
(三)对公允价值的理解与认识更加深刻
早在1998年,公允价值就出现在债务重组等具体准则中,后因不少公司利用这一规定操纵利润,于是业界认为公允价值是操纵利润的根源,2001年会计准则修订时予以取消。此次新准则再次引入公允价值,有人担忧,上市公司会不会再次利用公允价值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其实,公允价值与操纵利润两者不能等同,并且新准则对公允价值运用有严格规定,不存在企业滥用公允价值的制度空间。如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就明确规定如果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必须满足一系列的条件,这将有效杜绝企业利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的行为。
二、我国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面临的问题
(一)公允价值能否成为独立的计量属性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指出,会计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但学术界对公允价值的内涵并未形成统一认识,总体来看,有以下三种观点:(1)“历史成本对立观”。该观点认为,公允价值是一个与历史成本相对立的复合计量属性,它不包括历史成本,但是可包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等几种,与现值的概念非常接近。(2)“总括属性观”。该观点认为,公允价值并非特指某种计量属性,而是会计计量属性体系的一个总称,其表现形式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等。(3)“现值替代观”。该观点认为,公允价值应取代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成为会计计量属性体系中的第四种计量属性,当估计的现值符合或接近交易双方自愿达成的金额,即公允价值的定义时,现值就变成了公允价值。由此可见,学术界对公允价值自身特征的认识并不统一,对公允价值是否单独作为一种计量属性,特别是与其它计量属性的关系这一问题,并没有达成共识。
(二)如何确保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
公允价值如何取得、如何确保其可靠性,一直是公允价值应用的难点。按照新准则的定义,在已发生的交易中,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就是市场价格;如果没有发生交易,则需对其进行估计,若双方是非关联方,双方的协商作价也可视为公允价值。虽然新准则明确规定了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时的一系列使用条件,但是在采用什么技术或方法评估没有市场参考价格的公允价值以及如何保证该评估价或协商价是合理的、可靠的,仍然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南。由于不同的方法会生成不同的会计信息,从而影响不同主体的经济利益,因此,如何保证公允价值计量的合理性,避免重蹈覆辙,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
(三)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收益问题
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客观上要求要对收益重新定义,因为全面收益与公允价值有天然的联系,前者是后者的理论基础(谢诗芬,2004)。按照FASB的观点,全面收益包括净收益和其他全面收益(前者是已实现的,后者是未实现的)。新准则增设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企业全面收益的特点:对交易性金融资产/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利润表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净额应计入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的“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可见,财务报表仅反映金融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对其他按照有关准则和制度应予确认但不符合实现标准的项目则绕过利润表直接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中反映。因此,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负债表中的年度净资产变动额(扣除业主往来交易)不等于利润表中确认的净收益,从而导致了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勾稽不一致。
三、我国应用公允价值的对策建议
(一)正确理解公允价值的基本含义
新准则中前四种计量属性各自的计量特征非常明显,它们之间相互独立、泾渭分明,而公允价值的特征却相当模糊,它涵盖了前四种计量属性的各自具有的特征,即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表现为不同的计量属性。但是作为一个独立的计量属性,它必须能够反映被计量对象予以数量化的在某一方面的特征,这一特征应是独特的,不能与被计量对象的其他特征有所重合。因为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在逻辑上是一致的,历史成本常被称为过去时点的公允价值;重置成本是现在的公允价值;而可实现净值和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是根据预期的未来现金流量估计的公允价值(现值是折现后的结果,可实现净值不考虑折现)。因此,笔者认为,由于公允价值自身的特征并不明确,在目前以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现值构成的会计计量属性体系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一种独立的计量属性是不恰当的。公允价值概念的提出,反映了会计界在会计计量方面一个明确的努力方向,而在会计计量属性体系中,与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及可变现净值并列的,应当还是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而由于在对某些资产和负债计量时,无法取得可以观察的市场金额,只能改用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估计值来进行计量,即现值计量更能反映形成市场价格即公允价值的各种要素,但应在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前加一个定语,即以公允价值为计量目标的现值。因此,公允价值本身并非特指某一具体的计量属性,而是一个检验标准,体现的是一种计量观念。
(二)制定公允价值计量的操作指南
由于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最能反映形成市场价格的各种因素,因此,现值法是目前被广泛应用的评估公允价值的方法。当无法获取市价时,就需要应用现值技术来计算其公允价值。提高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可操作性,是要使其在具体实务运用上既便于操作,同时又能很好地解决具体问题。因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制定一套如何采用现值技术估计公允价值的操作指南,在指南中尽可能详尽地规定有关现值的确认、计量和报告问题。例如,在估计某一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时,指南中应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况下使用现值,对于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折现率的选择以及折现方法的选择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操作指南制定得越详细,就越能为在市场信息不够充分的情况下应用公允价值提供必要的理论依据和指导方法。
(三)逐步实现披露全面收益的报表模式
在公允价值的披露方面,新准则引入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反映构成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变化。笔者认为,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的项目就是全面收益的组成部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是我国全面收益报告的雏形。为了保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建议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编制“全面收益表”,其基本思路是在以净利润为基础的传统利润表的基础上,增加一张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全面收益信息的报表(详见下表),并采取法定形式固定下来。从国际上看,ASB、FASB、IASC都已经将“全面收益表”作为衡量企业财务业绩的第二张报表,为加强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以渐进改革的方式逐步建立全面收益模式是较为理想的选择。
*“其他项目”为反映企业特殊业务下形成的资产(如生物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额留下敞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