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篇 合同法和财政法律制度

2007-12-29 00:00:00刘志苏
会计之友 2007年12期


  一、本篇的知识结构
  
  其中合同法部分的知识结构为:
  
  
  二、本篇的重点内容
  
  合同法的重点内容包括:合同要约、承诺;合同无效及可撤销;合同抗辩权;合同担保中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转让;合同解除;违约金、定金;买卖合同的交付及风险转移、借款合同的利息及借款的使用、租赁合同的转租及租赁物风险承担、承揽合同的解除等。
  财政法律制度的重点包括:采购当事人、方式、质疑与投诉;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评估;财政违法行为主体,执法主体、执法权限及执法程序等。
  
  三、本篇的重点分析
  
  1.要约的撤回、撤销
  撤回要约必须是在要约发出后,到达对方之前,向对方发出撤回要约通知,且该通知必须最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对方。目的在于阻止发出的要约生效,使其在生效前(即到达对方前)就废除了。
  撤销要约必须是在要约到达对方即生效后,对方尚未作出承诺之前,向对方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但是在要约中给予了对方明确承诺期和对方有理由相信该要约不可撤销并已做了履约准备的要约不能撤销。
  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有()。
  A.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
  B.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
  C.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D.受要约人已对要约作出承诺
  答案:BCD
  2.承诺的效力认定
  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原则上承诺有效,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例: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发出承诺的,一律为新要约。()
  答案:错。
  3.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情形有五种: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注意必须具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条件。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注意该情形重点强调当事人的恶意串通。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注意违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法规和其他规章;违反的必须是强制性规定。
  注意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而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有在被撤销后才自始无效。
  例: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无效。()
  答案:错。被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无效。
  4.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重点和难点在不按抗辩权,注意把握三点:
  (1)不按抗辩权行使的情形: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情形之一的才可以行使。
  (2)不按抗辩权行使的方式: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3)对合同处理的方法: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5.合同担保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前三种是重点。
  (1)保证。注意把握三个方面的内容:担保人、担保的方式和担保责任。
  例: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有乙公司做一般保证人。甲公司到期不还贷款时,银行要求乙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乙公司可拒绝其要求。因为乙公司是一般保证,银行只能先向甲公司追偿,当甲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时,才能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注意把握两点:抵押财产和抵押担保的生效(抵押登记)。
  (3)质押。注意把握两点:权利质押和质押合同的生效。
  (4)留置。注意这种担保方式适用的合同。
  (5)定金。注意约定定金超过法定比例的认定。
  例:合同标的额为80万,甲按约定给付乙定金20万。后乙违约,按法律规定乙应双倍返还定金给甲,但因20万定金已超过合同标的额80万的20%(16万),所以乙返还时是返还16×2+(20-16)万=36万,而不是20万的双倍40万。
  6.合同权利的转让
  重点掌握三点:
  (1)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的情形。
  例: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中,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的有()。
  A.委托合同B.雇用合同
  C.赠与合同D.运输合同
  答案:ABC
  (2)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通知债务人。
  (3)合同义务转让的条件:经债权人的同意。
  7.合同解除
  重点掌握法定解除情形中的三个: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必须经过催告,且仍然未履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重点在强调违约行为是属于严重违约,以致于合同目的无法达到。因此无需催告,可直接通知解除。
  8.违约责任
  主要掌握赔偿损失、违约金及定金三种责任方式。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在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或无效合同而造成损失的,仍然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如当事人防止损失扩大采取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违约金由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不能并用。
  9.买卖合同
  注意掌握三个方面的内容:
  (1)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2)标的物的风险转移
  第一,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三,出卖人出卖在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3)价款的支付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10.借款合同
  注意掌握三点: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11.租赁合同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或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3)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方式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种是政府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另一种是必须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采购:注意两级代理采购机构的区别。
  (2)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方式、单一来源方式、询价方式等方式,需注意把握两点:一是每一种方式的概念;二是每一种方式使用的情况。
  13.政府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预算管理。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自订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采购文件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14.政府采购的质疑与投诉
  所有供应商只要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都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答复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15.国有资产使用的规定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
  国有资产使用限制性规定:主要包括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行政单位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的情形: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
  事业单位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情形: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资产拍卖、转让、置换;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确定涉讼资产价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3)企业国有资产的使用
  企业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情形: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资产涉讼;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1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法律制度
  注意三点:
  (1)违法主体:分成四类。
  (2)执法主体的权限及执法手段。
  (3)执法程序:财政检查准备程序、财政检查实施程序、财政处理处罚程序和财政检查救济程序。
  总结:本篇的《合同法》部分是本门课的重中之重,考题中几乎必考综合分析题。因此需考生在认真掌握基本考点的同时,注意做一些综合例题,以适应考试的要求。本篇《财政法律制度》部分是今年的新增内容,考生注意掌握基本考点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