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篇的知识结构
本篇包括证券法和票据法两部分内容。
其中证券法部分的知识结构为:
二、本篇的重点内容
证券法的重点内容包括: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证券上市、持续信息公开、禁止的交易行为;上市公司的收购等。注意本部分的内容一般与公司法的内容结合考分析题。
票据法的重点内容: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票据权利的取得、丧失补救、消灭;票据抗辩、票据的伪造与变造;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及汇票的追索权;本票的出票和见票付款;支票的出票和付款等。注意本部分一般与合同法结合考分析题。
三、本篇的重点分析
(一)证券法的重点分析
1.股票发行
注意下列两点:
(1)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有四个,其中重点掌握两个,即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并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2.公司债券的发行
注意掌握三个方面的内容: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重点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最近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3)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中重点: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3.证券发行核准的撤销
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作以下处理:
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4.证券交易的限制性规定
重点有下列三个方面:
(1)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等,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买卖股票。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2)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5.证券上市
重点为证券上市的条件、证券的暂停交易情形
(1)股票上市条件主要掌握三个: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暂停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掌握两个: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3)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掌握两个: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暂停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情形掌握三个: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4)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基金上市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例题: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符合的条件有( )。
A.基金存续期不少于5年
B.基金最低募集数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
C.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D.基金管理、基金托管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答案】ACD
6.持续信息公开
持续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即中报和年报,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即重大事件公告,重点是报告和公告的内容:
(1)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告并公告。 内容中注意: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2)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告并公告。内容主要有:公司概况;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
(3)重大事件公告,重大事件主要掌握:包括公司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决定;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等。
7.上市公司的收购
(1)要约收购
投资者持有或者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如果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发出收购要约时,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收购报告书,且在报送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2)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致行动人
主要掌握以下一致行动人的情形。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票据法的重点内容
1.票据有效的形式条件:签章及应载明的内容。
(1)签章。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个人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章。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例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上的签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
B.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加盖章
C.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D.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答案】C
2.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可以分为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等。重点掌握:
(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3.票据权利
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如果持票人以胁迫、欺诈等手段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如果持票人“善意”地“对价”取得票据权利,在任何情况下也不会受前手的“牵连”。
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的方式补救。挂失止付并不是补救的必经程序,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失票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告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3.票据抗辩:包括对物(票据本身)和对人(持票人)的抗辩。
(1)对物抗辩,主要掌握: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记载内容有欠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等;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等;票据上有伪造、编造情形而抗辩。
(2)对人抗辩,是只对“特定”债权人提出。如果该票据已经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属于善意、已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主要掌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伪造、变造
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被伪造人由于未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任何票据法律责任;伪造人由于未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所以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刑事责任。
【案例】A`出票给B,B背书转让给C,C取得票据后被D偷走,D伪造C的签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E。如果持票人E被拒绝付款,则E可以向出票人A、背书人B进行追索,但不能向C、D进行追索。在本案中,当事人C属于被伪造人,由于C未在票据上真正签章,因此对持票人E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当事人D属于伪造人,由于D未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所以对持票人E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当事人D应当承担伪造票据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票据的伪造仅限于伪造“签章”,票据的变造是指更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
5.禁止背书: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和背书人的禁止背书
出票人在汇票(正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案例】甲出票给乙,同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如果持票人丙被拒绝付款,则丙不能向出票人甲进行追索。
背书人在汇票(背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
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6.汇票承兑
汇票一经承兑人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
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自出票日期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未在法定的期限提示承兑,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案例:甲于2002年4月1日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A银行。乙承兑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该汇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丁于7月5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出票人甲的资金账户上只有80万元拒绝付款。
答案:A银行的拒绝理由不成立。因为依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一经A承兑,A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足额付款,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7.追索权的行使
(1)追索的金额
最初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追索金额: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可以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的金额: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被追索人的连带责任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如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则持票人对该背书人无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