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2007-12-29 00:00:00
中国经贸导刊 2007年5期


  本刊讯2006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围绕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在促进就业再就业,缓解群众“看病贵”、“上学贵”、“打官司难”,推进城乡用电同价、规范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实施收费优惠政策促进就业再就业
  
  2006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发文规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同时,国家还规定,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免予偿还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有关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代理服务。
  
  二、消除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各项措施初见成效
  
  2006年,国务院决定在西部农村实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在此基础上,2007年,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将全部免收学杂费,惠及全国农村近1.5亿名中小学生,平均每个小学生年减负140元,初中生年减负180元,贫困寄宿生可减负500元。此外,国家将继续实行免费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
  为确保上述惠民政策的贯彻落实,防止“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发生,从根本上消除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有关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全面清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项目。农村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后,学校除可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学校其他各项代收费,包括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费等一律取消;并取消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其他一切服务性收费项目,相应的合理支出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坚决杜绝“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同时,规定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在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全部落实到位前,如学校经费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收取一些住宿费,但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
  在加强教育收费监管的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还降低了中小学教材价格和城乡中小学教学用电价格。2006年5月,全面降低教材印张和零售价格,限制豪华版教材出版,仅2006年秋季学期就减轻学生经济负担12亿元。2006年6月,降低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降低0.19元,城乡中小学校每年减轻负担约20.6亿元。
  
  三、着力推进城乡用电同价努力减轻农民负担
  
  为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近几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一系列惠农电价政策,共减轻农民负担约500亿元。
  首先,基本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1998年以来,国家实施了“两改一同价”工程,在改革农电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的基础上,实现城乡用电同价。至2003年底,全国各省(区、市)完成农网改造的地区,基本上实现了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后,农村居民用电价格降低至每千瓦时0.5元左右,比“两改”前平均降低约0.23元,结束了几十年来农民用电价格一直高于城市居民的历史,每年可减轻农民电费负担约420亿元。
  其次,大力推进城乡工商业用电同价。2005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大了推进城乡工商业用电同价的力度,要求各地尽快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截至目前,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江苏等19个省市已基本实现城乡工商业各类用电同价,约占农村非居民生活电量的70%。内蒙古、江西、甘肃、新疆、贵州、山东等6个省(区)的部分地区实现了城乡各类用电同价。每年可进一步减轻农村、农业电费负担约60亿元。
  第三,降低农村养殖业用电电价。历史上,农业生产电价中养殖业和种植经济作物的用电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电价水平比农业生产电价每千瓦时高0.2—0.3元。为了支持农村经济发展,2004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文件将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用电改为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价0.25元左右,每年可减轻农民负担约13亿元。
  第四,降低中小学教学用电电价。2006年6月,将农村中小学教学用电由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改为执行居民照明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0.15元,每年可减轻农村电费负担约10亿元。
  
  四、出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努力缓解 “打官司难”的矛盾
  
  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司法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人民群众反映的请律师难、律师收费高、打不起官司等问题入手,在认真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2006年4月制定并发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办法》从我国国情出发,对原有的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做了诸多修改和完善,突出体现了便民利民的特点。《办法》强调,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律师事务所要严格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对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可以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办法》严格规范了律师服务收费程序和收费行为,明确了风险代理收费的适用范围和最高收费比例,完善了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解决机制和对律师收费的监督检查机制。《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五、出台系列措施抑制门票价格过快上涨
  
  针对近年来部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上涨过快,提价幅度过高的问题,为规范门票价格管理工作,抑制门票价格过快上涨,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出台规定,对地方管理的门票价格进行严格规范。
  2005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宗教人士实行门票优惠问题的通知》,规定宗教人士进入游览参观点前往宗教活动场所免收门票。2006年2月,下发了《关于做好红色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提高认识,落实各项门票价格优惠政策,明确规定在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纪念日和重要节庆日等免费向社会开放。2007年1月,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对门票价格提出严格的管理规定:一是明确提出门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充分体现公益性,对具有社会公益性的游览参观点,要从低制定门票价格或免费。二是要求同一门票价格的调整频率不得少于3年,并限定门票价格每次最高提价幅度。三是对一些地区门票价格过高、社会反映强烈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依据《价格法》进行干预或建议地方政府纠正。
  
  六、全面调整政府定价药品价格
  
  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政策,努力缓解群众看病贵的矛盾,取得了积极成效。
  ——全面调整政府定价药品价格。为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减轻群众药费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组织开展全面成本和价格调查的基础上,组织召开20余次专家评审会议,陆续降低了抗肿瘤、抗生素、心脑血管等20多种类近900多种药品零售价格,平均降价20%,最大降幅达到80%。据悉,今年3月底之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将出台近500种药品价格调整方案。全年降价金额将达到200多亿元。同时,为保证廉价药品生产和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方面的建议,积极采取措施,适当提高部分临床疗效确切、价格低廉的药品价格,使得一些已在市场逐步消失的经典老药,开始恢复市场供应,比如糜蛋白酶、苯巴比妥、艾司唑仑等。
  
  ——严格限制医院销售药品的加价率。在全面调整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限价水平的同时,将县及县以上医院销售药品的加价率严格控制在15%以内,改变了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过程中出现的加价率偏高的局面,促使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提高效率,逐步改变“以药养医”的补偿机制。预计降低医院销售药品加成率后,将使患者受益上百亿元。
  ——积极推动社会卫生机构药品零差率销售试点。大力发展社会卫生服务,是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鼓励患者到社区看病,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鼓励各地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零差率的试点工作。目前,北京、湖北等地已开始陆续实施,并通过政府采购等方法,较大幅度降低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零售价格,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
  ——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全年共查处各类医药价格违法案件1.4万件,涉及违法金额3.3亿元,已实施经济制裁2亿元。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了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等8起医药价格违法典型案例,震慑了医药价格违法行为。
  
  七、将采取六项措施继续缓解群众看病贵问题
  
  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价格问题,将成为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的重要工作内容。在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完善医药价格监管政策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采取有力措施,继续缓解群众看病贵的矛盾。
  一是修改现行药品定价办法,调整药品价格监管范围,改进药品价格核定方式,规范政府定价程序,提高社会公众参与药品价格管理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政府管理医药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二是继续降低部分偏高的药品价格,挤压中间环节不合理空间;研究确定经典老药目录,通过提高价格或指定生产、简化包装、降低成本等方式,积极鼓励廉价药品的生产和供应。
  三是强化药品成本和价格的调查监测工作。建立药品成本普查制度,对重点品种开展成本专项调查,建立健全药品和原料药市场价格监测体系,确保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市场价格变化。
  四是对高价值医用耗材价格进行必要干预。在进行为期一年多的广泛调查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适时出台医用耗材价格的干预措施。通过加强价格调查和监测,发布市场价格行情,引导企业合理制定价格,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规范医用耗材购销和使用行为。
  五是加强对农村医药价格的管理。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广,制定适合农村居民消费特点的医药价格管理办法,加强农村医药价格公示力度,提高农村医药价格透明度,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六是规范医疗服务项目,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坚持适当提高体现医务人员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改善医疗服务补偿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