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新技术企业生命周期的税收策略选择

2007-12-29 00:00:00李嘉明王延省
中国经贸导刊 2007年7期


  一、各期通用税收策略
  
  (一)融资方面的税收策略
  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有:财政资金、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企业自我积累、企业间拆借、企业内部集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等。从节税角度考虑,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间拆借方式最好,向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周期长,投资风险大,而企业间拆借和向金融机构贷款都属于借款性质,无疑会加大企业风险,所以,尽管这两种融资手段能产生良好的节税效果,但在选择时还要根据其风险慎重考虑后再作决定。一般来讲,在孕育期主要选择政府的财政资金、创业者自己的资金及企业无偿捐助的资金;初生期选择风险投资为主;成长期则主要是将内部集资、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相结合,注重资本结构的合理性;成熟期融资方式则更多,可进行上市融资、发展信贷融资、利用并购和回购等。
  此外,租赁作为一种便利、快捷、对承租人要求不高的特殊融资方式,也是使高新技术企业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之一。
  
  (二)投资方面的税收策略
  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大类。直接投资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通常进行直接的管理和控制,因此所涉及的税种主要是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对直接投资进行综合评估时主要考虑投资回收期、投资的现金流出和现金流入的净现值、项目的内部报酬率等财务指标及影响这些指标的税收政策。因此在投资时首先应判定投资项目按税法规定应征收何种税种及适用的税率或费率是多少,这都会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并进一步影响到投资者的税收收益。此外,无形资产投资也能达到节税的目的,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用的更多。初生期企业采用直接投资方式为好。而间接投资的交易须征收证券交易税(目前我国暂未征收)及印花税,其纯收益还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我国,国债免征所得税,故在进行间接投资时应充分考虑国债的税后收益后再做选择。间接投资在成熟期利用较多。
  
  二、各期特有税收策略
  
  (一)初生期
  1.注册地点的选择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讲,这种地区差异主要体现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大一部分是限制于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无论是出于税收筹划目的还是为了争取更好的发展环境,入住高新技术开发区都是明智的选择。
  2.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分三类: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相应的税收负担也就不同。虽然合伙企业不需作为一个法人实体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组建小规模的一般传统企业来讲,确为一种好的选择,但对于规模较小的初生期高新技术企业来说,选择公司企业则更有利些,原因有三:第一,国家给与的一些政策优惠都是针对公司企业的。若选择合伙企业,则享受不到这些优惠条件。第二,高新技术企业以人力资本为主,员工报酬相对较高,业主个人所得也不例外,而国家并未对此给与任何优惠政策,因此,若选合伙企业,反会加重税负。第三,高新技术企业属高风险行业,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和较短的生命周期,因此,在这样的高风险领域采用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制,无疑会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和不稳定性。
  3.纳税主体身份的选择
  由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制度不同,根据一定的标准又将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前者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后者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其税率较轻。初生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一般较小,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较好,因为:首先,高新技术产品多为高附加值产品,增值率高的可达60%以上,但其消耗的原材料却很少,因而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少。其次,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实行的还是“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不予扣除,这对于购入价值昂贵的先进设备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必然导致其税负高于一般企业。另外,企业购入的无形资产也被排除在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之外,这无疑又加重了开发利用先进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直接阻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而对于规模适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则可通过分立的方式,缩小分立后各自的销售额,使其具备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而变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获得节税利益。
  
  (二)成长期
  1.兼营及混合销售业务的税收策略选择
  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针对性和技术型较强,硬件销售往往伴随着软件开发及后期维护服务,企业利用其技术和人才优势可经常在主营业务外兼营一些技术培训、咨询等业务。因此高新技术企业比普通企业涉及的兼营和混合销售业务更多,对其进行税收策划也更为重要。
  我国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如果有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否则将一并征收增值税。所以,通常来说,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分别核算有利于减轻税负。一方面,营业税率一般为3%至5%,远低于17%的增值税率;另一方面,提供非应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一般较少。若是小规模纳税人,则要对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与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率加以比较,当前者高于后者时,应分开核算,反之,则合并计算较为有利。此外,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兼营业务的筹划时,应特别注意,在兼营不同税率的增值税应税产品时应尽量分开核算,以降低整体税负。
  对混合销售业务的筹划,主要是通过控制企业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低税负税种的目的的。但当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大型生产企业时,混合销售行为中非应税劳务营业额难以达到销售总额50%以上,难以通过变更经营主业的方式进行筹划,此时,则可依据不同的生产经营方式产生的税收负担不同的原则,将企业的生产经营分成几块,分别独立核算以达节税目的。
  2.对固定资产的税收策略选择
  对于软件等行业的一些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固定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重一般很小,但在航空航天制造业、电子通信设备制造业等高新技术行业,固定资产仍是生产经营至关重要的物质基础,对其的筹划也是企业税收策划的重要内容。高新技术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投资及筹划的特点是:技术含量高,价值大,折旧费用对利润的影响也大;国家对折旧的优惠规定较多;更新改造及处置发生频繁。因此,在折旧方法的选择方面,一般以采用加速折旧法为优。另外,为了推迟企业获利年度,企业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不留固定资产残值的方法,提高折旧率,加速折旧,达到推迟纳税目的。在处置落后固定资产时,转让价格的制定要合理,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以免适用较高增值税率;在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时,则应注重对投资抵免政策的利用。
  3.对无形资产的税收策略选择
  高新技术企业生命周期的特点之一就是其成长更依赖于知识资源,无形资产已成为决定企业未来现金流量与市场价值的主要动力,是企业生命周期各阶段的核心资源,其重要性毋庸置疑。在确认方面,将研发费用提早费用化有利于税收负担的后延,并能为开发阶段减轻资金压力;摊销方面除应选择法律规定内的最短摊销年限外,还应结合盈利状况和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情况考虑购入时机,以充分发挥其摊销的抵税作用。已过免税期的高新技术企业所购无形资产若符合“先进技术、专利”要求,还可申请在两年内摊销完毕,更为有利。在技术开发费的筹划方面,则应使技术开发费的增长率与当年应纳税额之间达到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