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首次明确提出,“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国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和完善区域政策及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主体功能区的划分,将成为我国今后空间布局和区域发展的指导方针,主体功能区的建设也将成为我国“十一五”及今后一段时期的热点和重点。
一、主体功能区建设的理论探索
设立主体功能区的提法在我国的发展战略规划中还是首次,对于主体功能区的理论研究还处于探索和讨论阶段,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主体功能区建设的重要性和创新性得到高度认可
理论界对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创新性和重要性从多纬度进行了阐述:
一是主体功能区的新提法意味着我国政府政策模式的转变,意味着我国区域发展和区域合作的导向变化。表明我国区域发展战略出现了从“切块式”发展向更加讲求科学性、合理性转化的趋势。
二是主体功能区将成为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新途径。主体功能区划作为未来引导和约束我国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的总体方案,将对我国规范空间开发秩序产生深远和实质性的影响。
三是主体功能区建设可有效发挥区域协调功能。有利于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实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协调。
(二)初步明确了主体功能区的划分原则
一是国土部分覆盖原则。即主体功能区划从长远看应该实现国土的全覆盖。但现阶段的主体功能区划可以考虑按照国土部分覆盖的原则进行,符合标准的区域划入四类主体功能区,其他区域目前并不进入,待以后时机成熟调整标准后逐步划入四类主体功能区内。
二是适度突破行政区原则。即主体功能区划从理论上讲应该不囿于行政区划,而是根据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等自然和经济要素,确立科学合理的区划方案,发挥规范国土空间开发秩序、协调国土空间开发结构的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跨行政区划分主体功能区存在如何实施和依靠谁来实施配套政策的问题。
三是自上而下原则。主体功能区划具有全局性、引导性、约束性或强制性的特点,因此应采用自上而下的划分方法,同时允许部分省市先行试点进行自下而上的探索,积累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为全国的主体功能区划提供基础性信息和样板化启示。
(三)探索了主体功能区的层级和单元划分
初步设想为构建国家级和省级两级主体功能区划体系。省级以下各级政府主要围绕已经确定的国家和省两级主体功能区划体系,承担包括贯彻落实、具体执行、配合实施、数据统计、信息共享等方面的职能和服务。
(四)初步对主体功能区划分的标准和指标体系进行了研究
主体功能区划分的标准和指标体系是主体功能区研究的重点,是主体功能区具体实施的依据。有研究认为应该由中央政府制定划分国家一级主体功能区的全国统一标准,省级政府制定划分省一级主体功能区的各省不同的标准。主体功能区划分指标体系要做到重点突出、目标明确、简明实用,需要建立一套简明实用的指标体系作为支撑。指标的选择既要注重科学准确性,更要注重可获得性和可应用性,力求避免指标数量过多、层次过繁,应选择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强度、发展潜力等方面的代表性指标,重点突出资源和环境方面的关键指标,体现资源环境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作用。初步设计的划分指数计算方法是:划分指数=已开发水平/全部潜在可开发水平=现有开发密度/(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发展潜力)。
(五)主体功能区的分类政策设计得到了重视
纵向看,中央和省级政府在主体功能区的分类政策设计上承担的职责是不同的。中央政府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分类配套政策措施,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政策实施细则和条例,共同形成国家级主体功能区的分类政策体系,省级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针对省级主体功能区的分类政策,其政策设计首先必须要符合国家级主体功能区对于该区域的政策要求,同时又能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保持政策设计上的灵活性和自主性。
横向看,四类主体功能区的政策设计各有重点。优化开发地区的政策设计重点包括:制定严格的建设用地期限内和年度增量指标,明确城镇、产业和园区单位面积土地承载量的集约用地标准;制定明确的产业项目水耗、能耗、污染物排放标准,颁布不同行业的资源回采率、综合利用率、回收率以及污染废弃物综合处理率等强制性标准;制定扶持自主创新、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标准,明确对高新技术产业、吸纳就业型产业、外地转移型产业的信贷优惠额度、期限和利率标准。重点开发地区的政策设计重点包括:确定土地优先供地的额度、速度指标和简化程序,制定土地置换的优惠办法;出台吸引产业项目进入和集聚的投资补贴、税收减免、信贷优惠等实施办法;制定加大交通、能源、水利、水电气热供应、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发展的财政资金、国际资金、民间资金等投入的优惠力度和标准;从就业安置、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方面分别制定鼓励和吸引人口进入和集中的优惠政策。限制开发地区的政策设计重点包括:实施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速度控制制度;建立规范可行的生态补偿机制和办法,明确分阶段财政转移支付的标准、规模、用途和调整办法;制定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生产规模、工艺技术等方面的强制性产业准入门槛,出台投资补贴、税收减免、信贷投放等方面优惠政策扶持符合主体功能的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制定居住、就业、社保、教育、卫生等方面补助政策引导当地居民向外迁移或在当地集中生活。禁止开发地区的政策设计重点包括:建立规范合理的财政维持养护机制,严格执行财政经费的总额保障、规范使用、控制开支等制度;明确核心区、实验区、外围区不同区域的人口容量、建筑、旅游、探险等开发活动的标准;加强法律、执法、舆论、公示、听证等监管体系建设,实行游客数量控制、人类活动超载预警制度。
二、部分省区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实践探索
(一)主体功能区的划分原则和标准在省级层面得到初步实践
江苏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将人口的分布、人口的流动和人居的适宜性作为划分主体功能区的最主要因素;坚持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原则,将城乡、区域作为一个整体,突破行政区界限,突出主体功能的要求,进行通盘考虑。坚持效率最大化的原则,对各地工业化、城市化的适宜程度和效率高低进行综合性评价。坚持保护资源环境的原则,要以较少的资源环境的代价实现更多的经济产出,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坚持尊重客观的原则,以客观分析为主,减少人为主观性,提高划分的科学性、公正性。主体功能区划分的标准则采用了相对概念,重点是通过对试点地区的试点,归纳、提炼、集成一套规范的划分主体功能区的方法和技术规范。
浙江省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开展标准和指标的研究,研究的重点放在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现有开发密度、人口集聚趋势、未来发展潜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等方面;放在认真进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和发展潜力的分析评价;放在真正体现把区域空间开发建立在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前提的合理开发和科学发展之上。
(二)省级主体功能区划分在规划层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江苏省按照不同空间尺度划分主体功能区。一是以县为空间单元形成省域主体功能区。二是以乡镇为空间单元形成市域主体功能区。三是以网格为空间单元形成县域主体功能区。另外,对县域空间开发的政策进行了探索。主体功能区的实施需要产业、财税、土地、人口、考核等多方面的政策支持。
浙江省在“十一五”规划中,明确区域主体功能区划。合理划分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逐步形成功能定位清晰、发展导向明确、开发秩序规范、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区域开发格局。
云南省“十一五”规划中按照滇中、滇西、滇东、滇南四大片区“一优(优化开发)三重(重点开发)”的总体格局将全省划分为4类主体功能区:优化开发区指滇中地区的昆明、曲靖、玉溪、楚雄四个城市及其相关地区。重点开发区指滇西、滇东、滇南三个片区中资源环境承载力较强、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较好、承载支柱产业发展和对内对外开放的区域。限制开发区指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内生态环境脆弱、聚集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的地区,主要是天然林保护地区、退耕还林生态林地区、重要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地区、重要水源地、自然灾害频发地区等。禁止开发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和世界自然遗产核心区。这类区域散布于全省,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强制性保护,严禁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四川“十一五”规划将全省划分为四类主体功能区:综合开发区域,主要指成都平原地区。重点开发区域,包括攀西地区、川南地区、盆地丘陵地区。适度开发区域,指川东北盆周山区、川西北高原地区。禁止开发区域,主要指依法设立的资源、湿地、动物、文物、地质等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包括成、德、绵3市的成都平原地区将按照“城乡一体、率先跨越”的思路,更大规模地聚集经济和人口,使之成为本省参与全国区域竞争的龙头和主体。适度开发区域重点围绕资源环境的保护,因地制宜地发展本地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努力扩大劳务输出,引导人口向省内综合开发区、重点开发区或省外转移。而禁止开发区则将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严禁不符合保护区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
(三)省级层面在主体功能区划管理机制方面进行了初步探索
浙江省逐步建立以主体功能区划为基础的差别化区域开发政策,探索重要资源环境的统筹配置机制,完善相应的生态补偿机制。特别是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一是省级财政对生态补偿的支持力度逐年加大。二是省级各部门多渠道整合资源、推进生态补偿的工作格局已经基本形成。三是全省各地也积极探索区域性或流域性的生态补偿方式。四是进一步强化了生态补偿的科技支撑,全面加快了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
三、加强主体功能区制度保障建设的若干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主体功能区的内涵和标准
“十一五”规划对主体功能区的划分做了规定。四个主体功能区中,禁止开发区的边界规定得很明确,直接规定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等为禁止开发区域,对其功能属性也有明确规定。但是,对其他主体功能区的划分标准及承担的功能属性就不是很明确,限制开发区只对部分区域做了划定,限制到何种程度也没有明确表示。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的界限更加模糊,在落实规划时容易产生歧义。因此迫切需要制定更加明确的划分界限,使实际操作有标准可依,从而减少规划落实的趋利性,增加标准性。
(二)制定差别化的区域政策,从产业、财税、土地、人口、考核等多方面进行政策支持,并进一步落实政策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
“十一五”规划中已经明确要实行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这是推进主体功能区工作的重要保障。在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下,还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分类配套政策措施,以及政策实施细则和条例,形成国家级主体功能区的分类政策体系。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方面,应该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受益谁补偿、均衡协调、公平、多层次的补偿原则进行生态补偿,使国家在优化开发、重点开发区与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之间进行平衡和调整。同时建立生态补偿政策的长效机制。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方面,社会发展、教育、医疗、公平程度、生态环境等非经济因素的权重越来越大,不同功能区也有不同的考核标准:优化开发区强化经济结构、资源消耗、自主创新等考核,弱化经济增长速度考核;重点开发区综合考核经济增长与质量效益、就业与工业化和城镇化、社会和生态环境等;限制开发区突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弱化经济增长、工业化和城镇化考核;禁止开发区主要考核生态环境保护。在考核标准的指导下,还需要根据主体功能区承担的功能属性制定比较详细的、切实可行的考核指标体系。
(三)确立实施划分主体功能区的主体,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能分工
主体功能区划不可避免的在局部一些区域会打破行政区,过小的单元作为划分主体就很难从总体上保障主体功能区划的顺利实施,因此主要以中央和省两级政府为主体来构建主体功能区划在政策实施上具备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省以下各级政府主要围绕已经确定的国家和省两级主体功能区划体系,承担包括贯彻落实、具体执行、配合实施、数据统计、信息共享等方面的职能和服务。国家、省和省以下各级政府承担不同的职责,应当建立合适的职能分工体系,采用自上而下的划分原则与自下而上的探索相结合的推进机制。自上而下指国家宏观调控、确定标准、选定范围、制定方针;自下而上指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进行模式与制度方面的试验,探索配套政策措施的制定,积累经验,总结推广。
(四)加快主体功能区的技术规范的制定
主体功能区如何划分,这需要一整套切实可行的、统一的划分标准,需要构建一套简明实用的指标体系。指标的选择既要注重科学准确性、代表性,又要注重可获得性和可应用性,“十一五”规划已经明确主体功能区划的依据是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强度、发展潜力等。在具体实施时,还需要进一步细化、量化,抓紧时间制定主体功能区的技术指标是开展主体功能区工作的当务之急。要组织力量统计和计算各类相关指标,研究主体功能区划分的技术方法和技术手段,形成全国性的标准和规范,作为确立、划分主体功能区的依据。
(五)加强主体功能区制度保障建设的理论研究
通过国家层面的理论研究理清几个重大关系,即主体功能区与行政区的关系;动态性与长效性的关系;单纯性与层次性的关系;限制与发展的关系;政府引导与市场推进的关系。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体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