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 舸
国家税务总局11 月15 日公布最新修订的《年所得12 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要求自2008 年1 月1 日起,高收入者进行个税申报时要明确填写炒股和卖房的收入。值得注意的是,新版申报表另一个修改是要求拥有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经营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和“经营单位纳税人名称”(《上海证券报》11 月16 日报道)。
自觉纳税、自觉申报个人收入状况、自觉填写炒股和卖房的收入。对公民自觉的举措纷纷出台,自然是为了督促公民履行纳税人义务的刚性要求,这本也无可厚非,但笔者以为,政府也应有“提供纳税人权利保障”的自觉。
无权利不纳税,这是公民履行纳税人义务与政府保障纳税人权利之间的制度平衡。如果公民只享受各种政府提供的权利,却尽不到起码的纳税责任,那么本就由全体纳税人支出托起的公共财政会变成无米之炊,所有的公共服务都会因为断绝供血来源而只能宣布停摆,我们就将生活在一个丧失公共保障体系的混乱社会中。与此同理,如果公民只承担交纳各种税费的义务,却无法获得对等的公共服务,公民就不会在纳税时油然而生“我纳税是为了让我获得更好服务”的主人翁感觉,就会对纳税之后的回报预期产生深刻怀疑,甚至引发广泛的厌恶和抗拒心理。逃税、避税现象泛滥,公民与纳税之间形成对立面。
所以,把纳税仅仅设计为一种简单的义务履行,而不是公民权利供给的基本经济基础,个税及其他税务制度可能会走向出台初衷的反面。也正基于此,政府为了让纳税制度更好推行,总是需要不遗余力地通过各种渠道宣扬“纳税光荣”,并且还会针对特殊群体和领域出台退税奖励举措,以激发全民自觉纳税的积极性。而《年所得12 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出台,则是政府通过一定程度的公民自觉与执法强制相结合手段,保证高收入群体纳税覆盖面的尽可能完善。
不过,公民自觉纳税是社会发展的必需,但作为制度硬币的另一面,政府也应看到:公民无法自动享受到随后生成的权利。虽然纳税人权利是公民不明自喻的天赋权利,但要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权益,还必须获得政策制定和政府执法的强力后盾。政府需要通过纳税的二次分配功能,调节贫富差距,为弱势群体提供低保、失业保险等;需要为城乡九年制义务教育一体化提供足够的投入,并且逐步扩大到十二年制义务教育层面;需要建设更多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让买不起房的中低收入者不至于成为住房彻底商品化的牺牲者;需要尽快实施建立覆盖全体国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逐步推行社区医疗,让每个公民获得基础医疗卫生服务。可以说,政府需要提供的公共服务还存在许多空白,纳税人权利保障还有大量可提升空间。
政府应有“提供纳税人权利保障”的自觉,这不只是政府自身的道德义务和自我督促,更需要仰赖于制度改进,形成“政府与纳税人相互监督”的纳税—权利享有对等体系。除了传统的民众“放权”委托人大政协参政议政渠道外,民众还要获得更广泛的公共政策参与权、知情权,尤其是在监督体系加入更多的“全民主导”元素。凡是能由公民自主决定的公共事项,比如年度政府财政流向,年终财政使用状况汇报,都通过民意听证、事先和过程监督等方式还权于民,为纳税人行使权利提供公平宽松的制度环境,从而让公民自觉纳税与政府自觉保障纳税人权利形成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