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民主的三个“估计”

2007-05-30 10:48
南风窗 2007年11期
关键词:民主权利利益

辛 鸣

在中国社会民主政治发展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民主既是极其重要的内容之一,又是极其关键的环节之一。但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在社会层面上对于执政党党内民主的认知与评价与其应有的地位和现实的价值有不小的距离。

其实,无论是着眼于理解中国社会民主政治的发展,还是着眼于推进中国社会民主政治的发展,都要求我们对党内民主有正确的理解、客观的把握和清醒的认识。而这一切,又有待于我们对党内民主的三个“应该充分估计”:应该充分估计党内民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先导作用,充分估计党内民主现实进展及其实践成果的深刻性,充分估计党内民主在推进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与雷区。

党内民主的先导作用

现在有一种观点:只要在全社会范围内的民主发展没有轰轰烈烈的进展,就意味着中国社会的民主没有取得有价值的进展;其他形式的民主,不论是中国农村的基层民主自治还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民主,都只是一些无足轻重的政治游戏。其实,这种观点是出于对民主演进的浪漫情绪和对于民主形式的狭隘理解。

对于中国社会来说,民主绝不仅仅是一个理论的探讨,更不能止于一种情绪的宣泄,而应该是一种实践的行动,应该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方式。因而真正对中国民主发展负责,就不仅要关注民主的“应当”,更要关注民主的“可能”。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关注民主的“可能”对于中国社会更有价值。

而民主的“可能”依赖于实践民主的一些基础条件是否具备,以及民主的实践风险是否可控。比如说,民主的实现一定要建立在对民主主体权利的保障基础上,没有权利就没有民主;又比如,相对高素质的民主主体可能更有利于民主发展的平稳与持续,没有理性也就没有民主;还比如,民主对社会秩序和社会效率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不乏处置不当而自伤自毙的先例。

那么,就中国社会来说,无论是民主的权利保障还是民主的主体培育,乃至于民主的成本收益核算,党内民主都具有相对成熟的条件。

从权利保障的角度看,权利保障不是一句空话,需要实实在在的制度与措施安排。而权利的保障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无论就权利的深度广度,还是权利群体的包容范围都是逐步扩大的。尽管我们不提倡这样思考,但就中国社会政治发展的现实条件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而言,7000多万共产党员的权利保障比中国社会13亿公民权利保障有着事实上的真实与落实。

从基本素质角度看,推进民主活动的成员的素质直接决定民主的质量与可能。具有一定知识、一定信仰、一定理性的成员对于民主的发展是有利的,对民主推动也是有力的。无论是中国共产党的纲领宗旨,还是其稳固的执政地位,对社会精英——无论是政治精英、经济精英还是文化精英——都有强烈的吸引力。7000余万党员是13亿中国民众中的精英,这不是一个情感判断,而是事实判断。

从成本收益的角度看,由于民主实践的不确定性与风险,可控是可行的前提。目前我们对中国社会现状的判断,无论是“重要战略机遇期”的概括,还是“矛盾凸现期”的描述,都说明一个事实,就是在中国社会快速发展和深刻转型的阶段,不应该也承受不住民主通常意义上容易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冲突和动荡,哪怕这些是很短暂的。而党内民主可以比较好地既扬民主之长,又避民主之短。党的高度组织纪律性与政治要求,使得民主既因各尽其能充满活力而又不至于因冲突而失控;既积累了民主发展的经验,又为社会民主开辟了道路。

所以,中国共产党在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上作出的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这一判断,并不是随意之词,而是对民主发展规律以及中国国情的深刻把握和清醒认识。

由于中国现实的国情发展和民主发展的自身规律,我们很难想象这样一种可能,这就是党内民主没有动静而社会民主能生机勃勃。所谓先导,所谓“示范和带动”,其潜台词无论就逻辑关系而言,还是就时间关系而言,都是指党内民主要先于社会民主。加之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更是决定了党内民主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中国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因此,真正关注中国社会民主的推进,就一定要从关注并推动党内民主开始。

党内民主实践的深刻性

与一些大吵大闹打口水战,乃至于赤膊上阵的所谓民主形式相比,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民主确乎要平静多了、和气多了。正因此,党内民主所取得的进步被一些人士看低。其实这些年来,党内民主实践成果可圈可点,具有根本性和深刻性。

我们先看党内民主所取得的具体成果:

——权利保障有了新成效。2004年9月,中共中央颁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在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义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党员民主权利行使的程序,党员行使民主权利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越来越宽松。

——制度建设正逐步完善。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提出,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建立健全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的制度。这一制度要求已经在中国共产党最高层身体力行。

——党内选举迈出新步伐。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适当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在刚刚完成的十七大党代表选举中,我们就看到了很好的落实。各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进行正式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一般多于应选名额的15%,差额比例比十六大时增加了5个百分点,扩大了选举人的选择范围。

——干部选拔任用民主化。2004年中共中央颁发《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明确规定: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时,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党务公开增加透明度。像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已经逐渐从文件要求进入了实际政治生活。

——党内监督机制具体化。2003年12月,中共中央颁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

忽视这些脚踏实地的民主进展,忽视这些细致入微的民主细节,不仅会使我们对党内民主推进的信心受到损害,也不利于党内民主的真正实践。

更进一步看,这些细节绝不仅仅是就事论事,而是预示着深刻的理念转换和思维转换。其实现在我们已经看到,尊重不同、保护权利、公开透明、营造制衡,等等这些现代民主发展的基本理念都已经开始影响并改变着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生活。随着逐步的实践,还将会引发一系列更深刻

的连锁反应和社会心态变化。因而这些理念转换和思维转换相当于中国共产党已经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种子播了下去。

已经播种了,收获还会远吗?

党内民主的推进风险

在我们对党内民主充满期待与信任的同时,也要注意到,推进党内民主同样存在一定的理论风险与实践雷区,这些风险与雷区甚至还可能是致命的。

首先,从理论上看,由于党内民主与社会民主在运行基础上有着根本的不同,要注意由于理论的模糊而导致党内民主步入误区。

当代中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发展,整个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用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判断来说,就是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所有这些变革、变动、调整、变化,归根结底就是一个结论:中国社会出现了不同的利益群体,每个利益群体都已意识到自身利益所在,并且开始为实现自己群体的利益而努力。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矛盾、冲突、乃至对立已成客观态势。社会阶层的分化,势必会在共产党党内有所体现。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可避免地会渗入党内,会反映到党的政治生活中。

一般来说,民主就是建立在不同利益充分表达并能充分体现的基础上,不同的利益群体代表自己利益,追求自己利益的过程就是民主的过程。而政党作为一个政治组织,与社会联合体是不一样的。作为政党,必须要有共同的利益、明确的目标、统一的价值观。进一步说,就是一个政党应该也只能有一个统一的利益诉求。具体到中国共产党,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中国共产党人最重要也最根本的利益,舍此没有其他的利益。因此,按照理论逻辑,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民主不是建立在代表不同利益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对不同利益的反映与理解上。

所以,党内民主是为了在充满活力的基础上实现党的更高层面的团结与统一,而不是放弃党的团结与统一。党内民主要注意避免从尊重不同、保护不同变异为自立山头、各自为战。不能以推进党内民主为名,在党内培育并形成所谓的不同阶层与群体的利益代表,否则党内民主就会自毁长城,走入误区。

其次,对于任何事物来说,形式与内容不完全一致是一个客观事实,党内民主也不例外。在进行党内民主实践过程中,要警惕一些所谓的“党内民主”徒有相似而其实不同。

尽管我们不愿意,但也要承认,由于中国社会发展的不完善和制度的不规范,这些年来党内在一些层面,在一些范围内,确实出现并存在一些既得利益者。这些既得利益者出于自身的利益往往会走到一起结盟,借民主之名或所谓民主的形式,压制民主的健康发展。比如利用在一定范围内人数的优势,便借民主的大多数原则来通过一些政策、制度、措施以实现自身既有的不规范、不正当利益。这就提醒我们,尽管从理论上党内民主具有无可争议的价值正当性,但并不意味着表现出来的一些所谓“党内民主”必然具有无可争辩的现实正当性。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强调实质民主,也有防范这一方面的意思。当代中国的党内民主不能是拉大旗作虎皮的小把戏,而应该是高扬以人为本的理念,推动坚持科学发展、促进实现社会和谐,能让最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民主。当然也不能因为不健康现象的存在就对党内民主因噎废食,解决的办法很简单,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人的根本宗旨,在党内更大范围内实行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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