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安乐死的立法看来还距离遥远,但在实际上,不论在医院中还是在家里,悄悄实施的情况一直在进行。我们的立法不能装作没有看见、不知道这种情况,不能长期脱离和落后于社会生活
安乐死问题,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都是近年来经久辩论的热点。宁夏女孩李燕不久前在网上公布“安乐死申请”,并请求人大代表提交安乐死议案,再次使安乐死立法问题处于不容回避的位置。
在我国,对安乐死问题的注意要比西方发达国家晚得多,但从一开始就以尖锐的形式出现,观点截然对立。1986年6月,陕西汉中某医院发生一起安乐死事件,并成为司法案件;1987年12月,国家领导人邓颖超赞成安乐死的信件被公布;1988年7月,在上海举行了一个大型的安乐死社会、伦理、法律学术研讨会;1991年5月,汉中法院宣判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被告无罪;进入新世纪以来,在“两会”上提出关于开展安乐死合法化试点的提议和立法建议一直不断。
近年来,我从周围许多朋友中陆续听到一种说法:生平最大的愿望,是能看到安乐死的立法在中国实现,从而使得自己可以享受没有痛苦折磨的、有尊严的“善终”。我也有这个愿望,我认为,不论从情还是从理出发,都应该满足这个愿望。
有人从哲学上说,安乐死问题的核心,是一个人的生命是否完全属于他(或她)自己,即一个人对于自己的生命有没有完全的支配权。如果说谁都无权对于人的生命做出规定或者安排,那么也可以说安乐死的合法性或合理性是不存在的。
这是偷换了概念,或者说误解了安乐死的性质。安乐死的本质不在于在生与死之间进行选择,而是在死亡的方式上进行选择。准确地说,这个问题是,当一个人身患绝症,面临无可挽回、即将到来的死亡时,有没有权利做出选择:在不堪忍受的、极度的痛苦中挣扎因而丧失尊严,还是在平静、安宁、祥和的心境和气氛中离世?如果我们不能绝对地说,人的生命完全属于自己,因此可以任由自己处置;那么绝对不能否认的是,一个人的肉体痛苦完全属于自己,对于一个处在剧痛中而且毫无好转可能的重症病人来说,抽象地大谈什么生命的普遍性和不可终结性,使病人备受折磨,处于求生不能、求死不得的境地,是没有心肝的。反对安乐死固然有许多道理,但那是在一旁轻飘飘地讲那些大道理,却没有分享别人的痛苦,也没有减轻别人的痛苦。
我们每人都有身体上痛苦的经验,如果这种痛苦极其厉害且无法中止,我们宁愿付出任何代价,包括生命的代价来求得解脱。我认为,反对安乐死的人需要设想自己处于这种病痛中再来发表意见。
在反对安乐死的意见中,一些重要的论据是从一些不那么合适的观念或意识形态中推演出来。比如其一:“允许实施安乐死明显违背革命的人道主义原则,革命人道主义以保障人的生命为最基本的准则”;又如其二:“允许安乐死是同我国的医疗工作的基本方针相违背的,‘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所要求的是对一切患者都要进行积极的抢救、治疗,只要病患者还没有死亡,只要还有一丝生的希望,就不能放弃努力。”这些原则或意识形态当然很好,但明显是在安乐死问题还没有出现之前提出的,没有涉及到安乐死问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虽然不少人严厉谴责安乐死,虽然安乐死的立法看来还距离遥远,但在实际上,不论在医院中还是在家里,悄悄实施的情况一直在进行,而且比较普遍。主要是被动的安乐死,但主动安乐死的情况也并非罕见。我们的立法不能装作没有看见、不知道这种情况,不能长期脱离和落后于社会生活。
美国有一项研究,说整个医疗经费的70%被用在临终病人昂贵的、意义不大的最后3个月的拖延生命之上。可能这个结论有局限性和夸大,但类似的情况肯定存在。在我国,有的单位(包括医疗经费相对充足的中央级单位)因为一个毫无救治希望并忍受痛苦的病人占用巨额费用而使得其他人在接近年底甚至在下半年就无法报销医药费。也许有人会说,比起金钱,生命无价,但这么说无济于事。这个人的命是命,另一个人的命也是命,如果大家的生命是平等的,那么功利主义计算就免不了。
当然,安乐死涉及到法律问题,弄不好会发生草菅人命的事。但我们可以从严规定,使安乐死只能在生命确实无可挽救,病人极其痛苦,且有事前自愿、明确、多次表示的情况下才能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