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申报不能“随大流”

2007-05-14 05:02王立民
新民周刊 2007年17期
关键词:个税国家机关税法

王立民

自从去年1月1日起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后,关于年收入为12万以上的自行申报问题一直成为人们茶余饭后所议论的话题之一,现在总算有了个阶段性结果。估计全国至少有600万人列入申报范围,可实际申报者不足四分之一,差距不小。应申报而没有申报的人多达400多万,为什么?他们为何胆敢逃避国家税收?分析个中原因,颇有意义。

应当说,我国推出个税申报制度本身就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其至少可以说明这么三点:一是我国的法治正趋向完善;二是个人的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三是相关的部门正采取措施努力加大缩小贫富差距的力度。

但是,那么多人不申报个人收入,原因的确很多。其中首要是人们还缺少纳税意识和法治意识。纳税意识是一种履行纳税义务的意识。这种意识的养成会对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产生积极作用,相反,则会产生消极影响。毋庸讳言,当前公民的纳税意识仍相当薄弱,以致对个税申报大多采取了“随大流”的态度。一位年薪15万元、就职于某国企的先生透露,自己没去申报个税,是因为单位里和自己收入相当的人员很多,比他级别高、收入高的上级们也都没去申报,若是自己捷足先“报”,岂不成了出头鸟?若因为自己申报而引发税务部门对自己的同事和上级们进行“追踪”,岂不麻烦多多?这便是典型的“随大流”心理。怀着这种心理者还是十分普遍的。另外,还有些公民是法治意识薄弱,信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的竟琢磨如何通过非法手段来“避税”。譬如,有人表示,为了响应单位“号召”,用大量发票来冲账目,而且这些发票是通过拆借餐饮发票、出租车票、办公用品票、物业发票等方法来实现的。这就不是合理避税,而涉嫌违法了。我国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这位市民用拆借的发票来“避税”,实是偷税行为,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

随着我国个税申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以及依法执行所引发的一些连锁反应,都会对社会提出新的挑战,在挑战中促进社会的发展,为此,我们应对其中的一些问题有所认识并做好应对准备。首先,我国的税法将会进一步完善。新的个税申报制度的出台呼唤着我国整个税法的进一步完善,使其他部分与之相匹配和协调。比如,报税信息的畅通、税务的服务、税单的发放、退税的执行等等,都有待于进一步改善,以使税法中的各个部分都能完备和协调,提升整个税法的水平。过去,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状态,企业通过上缴利润来完成经济指标,公民的收入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比较低,税法无法发达。现在,虽然已经走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但时间不长,税法还有不断改进的空间,以适应社会不断进步的需要。

第二,对我国的社会民主将会提出更高的要求。新的个税申报制度推出以后,我国公民的纳税人数和数量都会有所增长,与此同时人们的纳税人意识也会更为强烈。这种纳税人意识又会引导“主人翁”意识的提高,促使人们更注重参政议政,站在国家主人翁的立场上进一步争取国家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这将对我国的社会民主提出更高的要求,激发其向更高阶段的发展,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民主制度建设。

第三,我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需有进一步的改善。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机关的运作费用主要来自纳税人,是他们交纳的税金供给国家机关并使其运行,其中包括个税。随着我国个税申报制度的不断完善,个税还会不断增加,个税的申报人就会认为是自己交纳的税金养活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此他们就应该提供优质服务,为自己服务。这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提出更高的要求,使他们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作风,认真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我国制裁违反个税申报制度行为的行动也会全面展开。个税申报制度是个税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中亦有罚则的规定。比如,《税收征管法》规定,申报期满应申报而未申报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申报或少申报个税的公民将会被依照这一规定而受到制裁。法律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以其所具有国家的强制力而保证其实施,任何人违反后都会被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应有的制裁,不申报或少申报个税者也是如此。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执法也会更加完备,不申报或少申报个税者漏网的可能性将会越来越小。这样,我国个税申报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就会有进一步的体现,社会也会更加进步了。(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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