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 上海租界巡警开始持枪执勤。
2日 清邮传部接管电政事宜。
2日 浙江奉化、安徽繁昌贫民抢米。
3日 江苏武进贫民抢米。
3日 清民政部奏准调取各省图志,以资筹办测绘学堂;并稽核各省府厅州县之增改。
4日 清政府决定向比利时借款修筑河南开封至洛阳铁路。
6日 浙江富阳贫民抢米。
7日 外务部与英国公使朱尔典商订藏印商务章程事。
10日 安徽当涂贫民抢赈米。
10日 清政府与俄订约,合开外蒙古车臣汗伊鲁旗金矿。
12日 清法部尚书戴鸿慈致函梁启超,请解释法部与大理院权限以及开办地方审判办法。
12日 江宁、宝山贫民抢米。
15日 清外务部与日使订立新奉、吉长铁路借款合同。
15日 湖广总督张之洞奏请沿海沿江各省税关免征。
15日 广西那地州兵变。
19日 清廷开长春、哈尔滨为商埠。
21日 清廷以那桐兼署民政部尚书,朱宝奎为邮传部左侍郎。
25日 清政府派伍廷芳、张振勋权理粤汉铁路公司事宜。
29日 清政府命陆军第三镇及两混成协移驻东三省。
29日 清前盛京将军赵尔巽严词拒绝日驻奉总领事索赔“高景贤被杀案”。
29日 广东钦廉地区发生人民抗捐事件,并延续至5月中旬才被清军平息。
30日 清农工商部奏准暂行免征商办铁路材料税。
30日 清政府批准邮传部等议复,修筑黑龙江省铁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