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鄂钢构建合理的税收分配模式

2007-04-04 08:57
消费导刊 2007年1期
关键词:金库鄂州市武钢

刘 华

武钢是中央直属企业,地处湖北省会武汉市;鄂钢是湖北省属企业,地处省辖城市鄂州市。其投资主体关系及行政隶属关系的复杂性,使两个企业合并涉及中央、省、市等三级政府财政利益格局的调整。这样,二者的合并不仅要突破“楚河汉界”的行政区划分割制约和企业按行政隶属关系形成的“条块”分割制约,还要突破由财政、税收、金融等体制因素交互运作所形成的既有利益分配格局制约。因此,能否建立一套科学的合乎市场经济规律的利益分配机制,以有效协调产权重组与利益格局调整中产生的矛盾和冲突,是确保两企业成功合并的基本因素。其中,通过优化税收分配模式,使利益各方共享钢铁产业一体化的好处,是一项必选“菜单”,它同时还可为其他不同所有制企业在跨地区联合中处理类似问题建立一个范本。

与武钢合并后,鄂钢的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和所属行业均未发生改变,因此,其作为纳税人所涉及的税种没有变化,并且按税收属地管理原则,其所缴纳的流转税与地方税的纳税方式亦未发生改变,变化的只能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缴管理办法。在企业集团中,企业所得税的征缴方式只有两种:汇总(合并)缴纳和分散(单独)缴纳。根据目前实际,鄂钢应选择保留原有的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方式。理由如下:

1.合并后的鄂钢仍然是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和国税发[1998]97号文件规定,新鄂钢作为武钢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法律主体地位没有发生改变,仍然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法人,具备所得税纳税人的条件。在鄂钢保持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格的情况下,合并不会带来各级政府间利益分配格局的重大变化。

2.新鄂钢不属于武钢集团汇总(合并)纳税的法定范围,其合并纳税方案不易取得。根据财预[2003]452号《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和国税函[2002]226号《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新鄂钢作为武钢集团中实行独立核算的非全资成员企业,未被列入企业集团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3.即使取得合并纳税方案,企业从该方案中获得的税收激励亦十分有限。从理论上讲,合并纳税有以下优势:有利于企业集团中各成员企业真实客观地反映自身的经营情况,因而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易受到人为调节,亦较为真实;有利于资金在集团内部自由、高效地流动、组合和节约利息费用;能够对企业集团产生提取加速折旧、多层面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税收激励;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税制的国际化发展趋势。然而在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中,集中纳税给企业集团带来的实惠有限。例如,在日常会计核算当中,企业集团可以通过把多个成员企业的生产与交换环节内部化,或通过成本价格的内部调整,来减少其账面销售环节,节省总体开支。但在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企业集团却不能按合并口径(合并会计报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现的利润来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更不能按合并口径进行纳税项目的调整,结果使集中缴税的优惠政策难以完全落实。其次,根据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新鄂钢与武钢集团公司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应被界定为关联企业。因此,其与武钢集团各成员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对其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造成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的部分,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增。

4.合并纳税方案也有弊端。例如,在实行集中纳税的情况下,新武钢集团应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要求,鄂钢净资产的变化会使武钢集团公司的损益产生重要变化。这样,在鄂钢当年盈利的情况下,会夸大武钢集团公司的账面利润,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在鄂钢当年微利或亏损的情况下,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武钢集团公司的账面利润,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

5.合并纳税方案不利于强化企业与地方经济发展之间的“血脉”关系。根据国税发[2003]76号《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和财预[2002]27号《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合并后,武钢集团的企业所得税预算级次没有变,仍为“中央级”,收款国库仍为“中央金库”;武钢集团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也没有变,仍为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因此,如果对新鄂钢实行集中纳税制度,则其企业所得税应由武钢集团汇总缴纳,即统一由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先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并上划中央总金库,再由中央总金库按湖北省所占武钢集团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权重比例,将湖北省财政应分享的部分划转到湖北省金库;湖北省金库再按鄂州市所占武钢集团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权重比例,将鄂州市财政应分享的部分划转到鄂州市金库。这种企业所得税征缴模式,虽然在事实上承认并保证了地方的财政利益,但却在很大程度上割断了鄂钢与其所在地鄂州市之间的直接利益联系。鄂钢作为支撑鄂州经济半壁江山的第一位支柱企业,其与鄂州市利益纽带的削弱,将直接影响到鄂州市的整体经济发展状况。

综上所述,合并后的鄂钢应采取独立纳税方案,即保持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格局。其企业所得税按属地管理原则划归鄂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由该局严格按预算级次征缴入库后,按中央与地方各级财政间的分享比例进行分配。这样,不仅能有效强化鄂钢与鄂州市之间的利益关系,还能使鄂州深刻感受到区域经济一体化所带来的看得见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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