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恋 韩 晴
[摘要]知识产权是近现代社会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而做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能有效地促进经济竞争,但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行使也会造成对经济竞争的妨碍。
[关键词]知识产权 竞争 不正当竞争
一、知识产权正当行使及其运行机制
知识产权是近现代社会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而做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具有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智力成果传播和应用等重要作用。知识产权法的产生与发展是一个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的过程,也是科技、经济与法律协调发展的过程。从这一角度出发阐述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机制,能较全面体现知识产权的特点。从中也可看出知识产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竞争但又促进竞争,注意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特点。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机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产权界定与创新激励机制。第二,产权交易与资源配置机制。第三,产权限制与利益平衡机制。第四,产权保护与市场规范机制。第五,产权管理与政府引导机制。[1]
二、知识产权正当行使与竞争
从以上对知识产权正当行使与知识产权运行机制的分析可以看出,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经济竞争的要求之间,有相互一致的一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知识产权具有推动创新和促进竞争的作用。知识产权通过授予创新者独占权,补偿其在创新上的投资而刺激智力创造活动。同时,它通过利益平衡机制保障公众有机会接近创新者的知识产品而为后续创新提供充足的信息,从而促进了技术和文化创新。
第二,知识产权起到保护正当公平的竞争秩序的作用。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其同一权利客体可以同时为许多主体所“占有”和利用。法律通过赋予知识产权人独占性的权利,使文化技术的创新者可以依法阻止他人利用这一点从其投资或创造成果中无偿获利,即通过打击侵权来保障市场竞争秩序。[2]
第三,知识产权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多。知识产权通过其作用机制鼓励人们从事创造活动,促进竞争,从而使各种资源得到有效配置,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最终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多。
第四,知识产权起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知识产权制度可以通过鼓励创新、促进竞争、增加社会财富从总体上维护消费者利益。
可见,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的结果与促进经济竞争的要求之间存在一致性,并不存在必然的冲突。
三、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促进竞争的,但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行使也会造成对经济竞争的妨碍。以下从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不同方面和环节角度对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类分析:
(一)知识产权人自己行使知识产权过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
知识产权人的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相对于知识产权人的许可行为而言的,指除知识产权许可以外,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
(1)搭售行为。
(2)价格歧视,也称为歧视性定价。
(3)掠夺性定价。在我国也有人将这种行为称为低价倾销,但有学者认为倾销的概念应当严格限制在国际进出口贸易中使用,竞争法上的这种行为应当称为不当低价或不当贱卖。[3]
(4)过高定价。指企业以在正常竞争条件下所不可能获得的远远超出公平标准的价格销售产品的行为,也就是以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索取垄断性高价的行为。[4]
(5)交叉许可和联营协议。指两个或多个不同知识产权人之间的一种协议,这种协议规定合同各方可以使用其它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5]
(二)拒绝许可他人使用
许可或不许可他人使用,是知识产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权利人拒绝许可他人使用,尤其是专利技术、技术秘密和版权作品会妨碍、限制甚至消除竞争,从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情况主要可分为两种类型来分析:
1.权利人拒绝许可他人使用,其目的或效果是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其所在的产品或服务市场与其竞争。这种行为,从知识产权的功能来看,有其一定的正当性,因为知识产权赋予权利人以独占权就是为了确保其能获得一定的经济回报,尤其是在需要较大投资、风险又较大的高科技产品开发领域。
2.权利人拒绝许可他人使用,其目的或效果是阻碍相邻市场上的竞争,保护其相关者的利益。这类拒绝许可违背了法律设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知识产权通常只应用来保护或增进权利人本身的利益,对这类行为应予禁止或实行强制许可的解决办法。
(三)反竞争性许可条件
知识产权的权利人通过许可他人使用、但附以反竞争性的限制条件也可以达到限制其所在市场或相邻市场上经济竞争的目的。此类反竞争性限制条件主要有以下数种:
(1)不质疑条款,要求被许可人对许可人持有的权利的有效性或技术秘密的秘密性不得提出质疑。
(2)独家回授条件,要求被许可人必须将对被许可技术的改进技术单方反馈给许可人,并给予其独家或排他性实施许可。
(3)一揽子许可,即许可搭配,要求被许可人在接受其所需标的的许可的同时,亦需接受其他标的的使用许可。
(4)指定技术来源,要求被许可人在合同期内只能从指定渠道获取技术。
(5)指定进货或销售渠道,要求被许可人在运用被许可标的时只能使用指定来源的设备、零配件或原材料,或只能通过指定渠道销售其产品。
(6)货物搭配,要求被许可人在接受被许可标的时购买其某种商品或服务。
(7)不竞争条款,要求不使用被许可标的与许可人或其相关者竞争。
(8)产量、质量或价格限制,要求被许可方只能依配额、或只能按指定数量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或销售,或只能按指定价格水平销售。
(9)客户和地域限制,要求被许可方只能向指定类型的客户或只能在指定地域,销售使用许可标的生产或销售的商品。
(10)期满后的使用限制,指在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中,要求被许可人在合同期满后,即使该项技术己因为公众所知,也不得再使用该技术。
(11)自动延期条件,指就己许可技术的改进技术所作的新的许可,将使先前订立的许可合同自动延期;或在专利使用许可合同中约定,即使专利有效期已终了,新的相关专利的使用许可将使前一许可合同自动延期。
(12)按无关产品计算许可使用费,即要求按与被许可标的无关的产品的产量或销售额计算使用费,常用于限制该无关产品的产量。
总的来看,这类条款一般都会对经济竞争产生消极影响,如限制被许可人的经营自由,使其无法充分释放其竞争潜能;影响其他经营者的竞争自由,使其无法进入某一市场,或无法凭借竞争实力扩大业务;可能导致市场的人为分割,妨碍市场一体化,妨碍资源自由流动和更大范围的自由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科技、经济、法律协调机制中的知识产权法》,《法学研究》2001 ,(6),第145-148页。
[2]王源扩:《试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及其法律控制》,《政法论坛》1996,(4),第66页。
[3]史际春、吴炯,《关于贱价竞争和认为限价的法律思考》,《经济法学评论》2002年,第I卷,第6页。
[4]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第l版,2001年版,法律出版社,第247页
[5]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第1版,2001年版,法律出版社,第278页。
作者简介:杨恋(1981-),上海大学法学院2004级宪政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韩晴(1980-),上海大学法学院2004级宪政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