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社会基本结构中的平等自由观

2007-03-11 07:50虞新胜
学术论坛 2007年11期
关键词:平等自由

虞新胜 危 琦

[摘要]罗尔斯的自由理论思想是一个博大精深的思想。人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探讨,然而从社会基本结构的角度来探讨的人还是很少。罗尔斯把自由放在合作社会的体系之下,既克服了自由主义“至上论”的不足,同时也克服了平均主义“平等观”的缺陷。这些对于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具有启示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社会基本结构;平等;自由

[作者简介]虞新胜,东华理工大学(南昌校区)讲师,南开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天津300071;危琦,东华理工大学(南昌校区)讲师,法学硕士,江西南昌330013

[中图分类号]B712.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434(2007)11-0021-04

自启蒙时代以来,西方出现了两种主要的政治价值指向,即自由和平等。一般来说,霍布斯、洛克等人侧重于信仰与良心自由,生命安全与财产自由,强调的是个人自由;而卢梭、托克维尔等人则更多地承袭了古希腊的民主自由理念,强调政治参与自由与政治平等,强调平等权利。前者仅仅提出了自由的方案,而没有解决好平等问题;后者则在批评自由主义片面性的同时,没有提出建设性的平等理论。罗尔斯说,过去200多年来政治哲学发展的历程,直至今天,都没有使人们对立宪民主的基本制度“应该如何安排才是正义的”达成一致的看法。罗尔斯的《正义论》则试图从两者的统一中来谈论自由平等的问题,把它们放在一个基本结构框架中来谈,即所谓的“平等的自由”。在罗尔斯看来,自由权利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通过也只能通过社会基本制度的安排和调节才能真正实现。也正是社会基本结构的调节才能够使公民个体的自由权利真正落到实处,差别原则也才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

一、社会基本结构的重要性

罗尔斯写作《正义论》的年代正是一个动荡不安的年代,在国内,有民权运动、黑人抗暴斗争、校园学生运动;在国外有古巴导弹危机、越南战争。美国社会正处在一个亟须调整各种关系的危机关头。而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所探讨的平等自由、公正机会、差别原则等问题,恰好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或希望。罗尔斯提出平等的自由理论也是基于自由主义的理论困境而提出来的。在近代,霍布斯用“人性”反对“神性”,主张从“自我保全”观念出发,反对神对人的统治。他认为,每个人总是根据自己的利益而行动。洛克继承并发展了霍布斯的理论,并把“天赋权利”界定为财产权、自由权和生命权。由此,自由主义的核心观点第一次得到了具体的阐释并体现在强大的政治运动之中。卢梭看到了个人自由与社会约束之间存在不可克服的矛盾,因为个人的基本自由不容侵犯只有在权利成为绝对的时候才成为可能,但是个人必须依赖他人(公共利益)才能生存。卢梭对个人与公共利益的矛盾的认识,导向了“公意”思想的产生,但却招致许多人的反对,因为他们更多的是担心“公意”可能会带来专制暴政。在平等理论方面,自由主义传统的平等理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权利平等”,一种是“机会平等”。“权利平等”是一种基于自由市场制度的平等,它完全是形式的平等。在这种平等中,个人的自然偶然性因素和社会任意性因素是没有得到有效调整的。“机会平等”力图解决由社会和文化环境给人造成的不利影响,通过增加教育机会等为所有人提供一种平等的出发点。但是,它仍没有消除自然方面的偶然因素的影响。

罗尔斯试图从社会基本结构方面把自由与平等结合起来。罗尔斯把社会基本结构理解为“主要的社会制度以此种方式在一个系统里相互匹配,并分配着各种根本权利和义务,也塑造着通过社会合作而产生的各种利益的划分”。也就是说,在罗尔斯看来,任何对公民个体之基本权力的规范和约束(包括自由),都必须具有正当合法的理由,而这些理由并不是由个人或政府来提供的,它们只能通过社会基本制度的设计、选择、安排来提供。

罗尔斯把社会基本结构作为其理论的主题,“因为它的影响十分深刻并自始至终”。在一个社会成员只能“由生而入其中,由死而出其外”的封闭式社会里,社会基本结构保证人们进行各种活动的社会背景的正义性。具体体现为:

(一)基本结构的制度将确保正义的背景条件

社会环境与人们相互间的关系应该永远公平地达成,并通过充分尊重的自由契约来加以发展。但是有些条件可能在较早的时候是公平的,由于各种历史偶然性积累起来的结果,随着时间的推移,以至于这些条件不再适用。所以,需要基本结构的制度来确保正义的背景条件公平。例如,在市场经济下,每个人都有理由相信他们是在公平地行动,并小心翼翼地尊重那些支配契约的规范。但在此情形中,那只“看不见的手”把事情导向错误的方向,它有利于形成一种供大于求的积累状况,这种积累成功地维护了不正当、不正义,并限制了机会均等。“倘若我们考虑到地产买卖的积累性效果,及其代际遗产的传递,所有这一切就一目了然了。”因此,我们需要有各种特殊制度来保持背景正义,需要有一种正义观念来界定如何去建立这些制度,从基本结构着手,以保证背景正义。

(二)基本结构的制度影响个体的抱负和希望

罗尔斯指出,社会基本结构以不同的方式限制着人们的抱负和希望,因为他们有理由部分按照他们在该社会结构内部的立场来看待他们自己,并有理由解释他们可以实际期待的手段和机会。基本结构塑造着社会制度持续生产和再生产某种个人及其善观念、共享各种文化的方式;基本制度影响着社会的成员,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他们想要成为的那种个人,以及他们所指的那种个人;社会结构以不同的方式限制着人们的抱负和希望。

罗尔斯认为,个体的才能和能力不是固定不变的自然天赋。诚然,即便作为已经现实化的才能和能力,在假设的意义上,也还存在一种有意义的发生因素,因为如果离开社会条件,这些才能和能力也无法实现。即使是一种潜在才能,在任何既定的时候也不能脱离开某种现存社会形式。所以,我们业已实现的各种能力和才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我们的人格史和社会地位。有许多不平等因素,诸如,社会起源,自然天赋等是无法避免的,它们也是维护有效社会合作所必须的,但是它们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这些不平等在某些情况下并不很大,但其影响可能极为严重,足以形成长期不公平的积累后果。

总之,出于背景正义的重要性和基本结构对个体的深刻影响,罗尔斯把社会基本结构作为正义论的主题,进而设计出正义的原则,认为只有如此,才能实现公平的合作体系的理念,才能保证公民自由平等权利的真正实现。

二、正义原则:自由与平等的结合

罗尔斯通过社会基本结构把自由与平等有机地结合起来。这主要体现在两个原则中既包含自由原则,也包含着平等原则。

“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体制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

与适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相容的: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

从上面可知,在两个正义原则中,“自由相应于第一个原则;平等相应于与公平机会的平等联系在一起的第一个原则的平等观念;博爱相应于差别原则”。

罗尔斯认为,正义两个原则正是社会基本结构的核心理念。只有在两个原则指导下的社会基本结构才可能是正义的。他从原初状态开始进行了论证:为了排除各种偶然性境况的影响,罗尔斯设定,各派并不知道他们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不知道他们的阶级地位或社会身份,以及他们在天赋才能和能力分配上的运气好坏。原初状态的各方是完全公平的,是被一视同仁地看待的。于是,人们可以按照规定好的秩序约束来推出正义的两个原则,并必须接受作为其结果的正义观念的限制。

这两个正义原则比功利的选择更为有效,因为其一,两个原则在考虑基本自由的同时,也考虑到了差异原则和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如通过基本自由的平等性和这些基本自由的优先性,以及通过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就表明了正义两原则是无条件地关注每一个人的善,这些原则是清楚的,而不依赖于功利主义推测性算计。其二,关注每一个人的善,使自尊得到正义两原则最有效的鼓励和支持。自尊是对自身价值实践的可靠的自信,而我们对自身价值感(或自信)都依赖于他人对我所表现出来的尊重和互惠性。公民在秩序良好的社会里表现出理性而又值得相互尊重,以及他们对全体公民追求其生活方式的价值的认识,因此,这些基本自由使得正义两原则能够比其他选择方案更为有效地满足自尊的要求。罗尔斯指出,功利原则的自由有说服力,但它似乎没有证明所有人的平等自由。“当平等的公民权的自由建立在目的论原则的基础上时,这些自由就是不可靠的。”正义原则中所包含的约束性条件保障着每个人的平等自由,保证着人们的要求不会为了一个较大的善乃至为了整个社会而被忽视或践踏。

当然,正义原则也不同于平均主义。每一个人都拥有相对的份额,这是不太合乎理性的,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必定会受到社会运气、天赋机遇、历史偶然性影响和持续发展的社会过程之积累性结果的影响。问题是,自由而平等的个人在什么原则下会接受这一不平等的事实呢?罗尔斯回答:“基本结构应该允许有这些组织化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只要这些不平等能改善大家的境况,包括那些最不利者的情况。”

有人反驳认为,差异原则要求不断矫正各种特殊分配,任意地干涉私人事务,这种反驳是基于一种误解而提出来的。例如,诺奇克就是对罗尔斯反对最激烈的学者之一。诺奇克指出,如果我们认可我们有权自由转让我们的财产的直觉,那么罗尔斯式的分配模式一定会被打破,如果我们坚持罗尔斯的分配模式,那么我们就会要求政府不断地干涉人们的生活,而这是令人无法接受的。

其实,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进行了回答:“(差异原则)不适用于各种特殊交易和特殊分配,亦不适用于个体和联合体的决定,然则却又完全适用于人们处理这些特殊交易和作出这些决定的背景制度。”罗尔斯也说过:“正义原则所要求的是,各种(可允许的)不平等,应该使某种功能性的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的期待,只要这种功能性的分配是由各种公共制度中资格系统的作用所导致的结果,然而,这一目的并不是想消除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偶然性因素,因为某些偶然性因素不可避免。”

从上述可知,诺奇克是站在个体的视角来看待权利的,“如果我们假定每个人对他们恰当拥有的物品享有权利,那么,一种正义的分配就是人们自由交易而不论其结果为何的分配。在一种正义的情景中,通过自由转让而产生的任何分配是因其自身而正义的”。

而罗尔斯的理论是以社会正义为主要内容,保护个人自由权利只是其正义理论自然而然的结果,这是与古典自由主义者强调的个人自由是不尽相同的。“罗尔斯不赞同‘自由至上主义的观点,认为要……用差别原则对财富分配的不平等加以限制,使个人自由谋求自身利益的活动与他人同时获利相结合,是自由与平等相结合。”

三、政治自由的价值:平等自由的具体实现

对于基本自由体系,罗尔斯更多的是探讨了政治自由问题,而政治自由涉及到公共领域,以至更多的是要受到社会基本结构所约束,所以,以下主要谈论社会基本结构下的政治自由问题。

罗尔斯对正义两个原则有一个分工,每个原则处理不同的社会正义问题,这种分工大致上相应于社会基本结构的两个部分:第一个原则构成了立宪会议的主要标准,第二个原则即差别原则构成立法的主要标准。对于第一个正义原则即平等的自由原则被侵犯的情形常常是相当清楚和明显的:这种不正义在制度的公开结构中一目了然。而最难看出的是第二个原则的不公正,这基于以下理由:其一是从历史上来看,立宪政府的主要缺点之一是一直不能保证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必要的正确措施一直没有被采取。而这些措施似乎从来没有被认真地考虑过。资产和财富分布上的不均等——这大大超过了与政治平等相容的范围——一般都被法律制度所宽容。其二是在一个治理良好的国家中,只有较少的人花费大量时间来从事政治,政治权力很容易急速地被集中起来,变得不平等。政治制度中的不正义结果比市场的不完善更严重,持续的时间更长,也更隐蔽。而具有较强责任性和较多财富的人可以凭其有利条件来控制立法过程,因而也就具有较优越的实现其目的的手段,“那些既得利益者经常能通过使用国家和法律的强制工具来保证他们的有利地位”。

那么,如何保障这些自由的公平价值呢?罗尔斯认为,除了宪法必须采取一些措施来提高社会所有成员的参与政治的平等权力的价值之外,还必须做到:

一是保证公共讲坛对所有人都是自由的、开放的、连续性的,每个人都应当能够利用这个论坛,都应有了解政治事务的渠道,都应能够评价那些影响他们福利的提案和推进公共善观念的政策。每当具有较多个人手段的人被允许使用他们的优势来控制公共讨论的过程时,由参与原则所保护的这些自由就失去了许多价值。于是,为了所有人的平等政治自由,就必须采取补偿性步骤来保护公平的价值。在这方面有各种各样的方法可供使用。例如在一个允许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社会中,财产和财富必须被广泛地分配,政府必须定期提供费用以鼓励自由公开的讨论。另外,应分配给各政党足够的税收,使它们不受私人经济利益的支配,从而在宪法制度中发挥它们的应有作用。当社会中的较不利者由于缺乏手段而不能有效地行使他们那一份与别人相同的影响力时,他们就陷入对政治事务的冷淡和抱怨之中。

二是政治权力的分配尽量扩展到大多数领域。“最重要的在于宪法应该确立介入公共事务的平等

权利,应该采取措施维持这些自由的公平价值。在一个治理良好的国家中,只有较少的人花费大量时间来从事政治,因为还存在着人类善的许多其它形式。但是不管这部分人有多少,他们很可能或多或少是平等地来自社会的各个部分的。许多利益集团和政治生活中心都有它们的一些积极成员在照管它们所关心的事情。”

政治自由价值的强调对公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密尔曾经提出不同的异议,他认为受过良好教育、智力超群的人应该有额外的选票,以便使他们的观点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密尔相信在这种情况下,一人多票制符合人类生活的自然秩序。但是,在罗尔斯看来,参与原则不单单是工具性的,它必定对公民生活的道德性质有一种深刻的影响。“参与政治生活并不使个人成为他自己的主人,倒不如说是给了他在决定如何安排基本社会的条件下和其他人同等的发言权。……由于社会期待他去投票,倒不如说,这种活动本身是一种积极的享受活动,导致一种较开阔的社会现并发展人的智力和道德能力。”

四、对社会基本结构中的平等自由的评价

罗尔斯把社会基本结构作为其理论的主题,从基本结构中来解读自由与平等的关系,摒弃了自由与平等各执一端的观点。例如,罗尔斯继承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关于权利的义务论观点,强调权利的绝对地位,但又认为,这种绝对地位的权利必须受到限制,要给予最不利者以利益上的照顾。这是对自由主义至上论者的一个修正。同时,罗尔斯也不同意平均主义的平等观,认为这种平等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实现的。其次,罗尔斯不从个人出发来谈自由权利问题,而是放在社会制度的背景里谈。在他看来,社会是一个合作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人与人的利益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一方的发展离不开另一些人的发展,如果牺牲一方的利益而获得好处,这个社会将不会稳定,造成的后果对所有人都将是不利的。而差别原则表达了一种互惠的观念,它是一个互相有利的原则。“首先,清楚的是:每个人的福利都依靠着一个社会合作体系,没有它,任何人都不可能有一个满意的生活。”“因此,如果我们关心个人的自由,我们其实是在关心特定的制度(以及这些制度所结合搭配成的社会关系体系)是否容许个人拥有自由。在这个意义上说,自由主义需要成为一套社会理论说明自由社会的面貌和组织原则。”罗尔斯把自由放置在一个社会合作关系中来考察,认为个人自由离开了社会合作关系将会是抽象的假设,这是值得肯定的。当代中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注意市场意义下的个人自由,更要注意社会基本制度的建制。不要忽视了市场运作的积累性效益会对自由与平等的“公平”价值造成扭曲,从而形成“虚假的公平”。我们要运用制度来匡正这种不公平,尽量克服两极分化。

不过,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甚至是致命的弱点。A.E.布坎南和R.G.皮弗分别在《马克思与正义》和《马克思主义、道德与社会正义》中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提出了批判,在他们看来,罗尔斯没有从生产活动出发,而是把人当作是纯粹的“功利消费者”。R.G.皮弗指出,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题是基本社会结构,但罗尔斯在分析社会基本结构时不是从物质生产基础上来考察社会结构的,罗尔斯的理论无论怎么说都不过是一种纯粹的分配理论。罗尔斯的“基于社会合作理念”在现实生活中也不现实,因为一个人的道德判断都是受到各自的阶级利益的支配的。在存在着阶级分化的社会,人们不可能就罗尔斯的社会正义原则达成一致同意。另外,他没有提出一种如何从现有社会向秩序良好社会过渡的理论,也就是说,他没有对有效动力作任何说明。罗尔斯的理论不过是对“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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