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事件的催促作用

2007-01-17 14:01时卫干
南风窗 2007年7期
关键词:吴英借贷金融机构

时卫干

吴英给唐双宁上了一课

在银监会主管农村金融的副主席唐双宁的日程里,3月是一个非常忙碌但又十分充实的月份:3月1日,他来到四川仪陇县金城镇,为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挂牌仪式剪彩,要知道这家村镇银行的营业厅面积只有30多平方米,职工人数只有10个。

3月9日,唐双宁又赶赴吉林,参加吉林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开业典礼,这是全国首家全部由农民自愿入股组建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当日历翻到3月16日那一页,唐出现在内蒙古包头市,参加内蒙古自治区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包商惠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挂牌仪式,这是我国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首家专营“三农”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子公司。据统计,截至目前已有10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核准开业,其中6家村镇银行、2家贷款公司和2家农村资金互助社。3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获准筹建,其中1家村镇银行,2家资金互助社。

如此马不停蹄地参加开业仪式,对于银监会高层而言实属罕见,由此可见监管部门改善农村金融的信心与决心。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诞生,对推动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组建产生了良好的示范效应,也有效激发了农村金融体制机制创新活力,必将对促进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不过,同样是3月16日那一天,经浙江东阳市检察院批准,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由东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曾经引起全国性轰动的吴英及本色集团,如此黯淡谢幕。至于吴英是如何在公众视野中只用了5个月左右的时间便完成了暴起暴落的人生财富戏剧的过程,以及由吴英事件导入的对浙江地下金融黑箱的考察,本刊在3月(下)进行了详细报道, 但接下来的问题仍然不能回避,实业发达并均匀散布的浙江经济体,由基本面催发的浙江民间金融的步速,看起来已经比唐双宁在中西部急速布局农村金融试点的脚步还要快。如此一来,吴英用其本色集团对东阳一地金融资产的损耗,却也该计入浙江急需大范围金融政策供应的成本,并进而成为正面的催化剂。

金融之事,在浙江面对的是什么?

一个必须注意的现象是,在浙江,并不缺乏金融机构。几乎所有在中国经营的银行,无论是中资银行还是外资银行,都把浙江视为兵家必争之地,都在浙江各地设立网点积极拓展市场,而银行在浙江的分支机构的赢利能力一般都高于其它地区的分支机构。在浙江的任何一个市及至县,银行网点可谓多如米铺。那为什么浙江民间的巨额资金不愿意留在银行而是选择风险高得多的民间借贷呢?

向银行贷款,往往需要抵押、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但如果转向民间借贷,可能只需要一个电话,钱就借来了,当然,利率会比银行高得多。对于一部分对资金流动速度要求非常高的浙江人而言,“时间就是金钱”,民间借贷往往是其首选。

其实,浙江民间资金借贷的历史由来已久,但早期一般发生于熟人之间,借贷双方知根知底,信用主要靠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来维系,本质上属于乡土信用。一般而言,这种乡土信用的单笔借贷额并不大,利息相对也不高。乡土信用向合法方向发展,就形成了上世纪80~90年代的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上世纪90年代时,正是全国信用社发展最为混乱之时,呆坏账比率极高,但唯独江苏浙江一带的信用社,运营状况一直非常好,温州一些区城市信用社甚至成为全国典型,各地信用社前来取经的队伍络绎不绝。

但是,随着浙江经济的发展、产业的升级壮大,浙江的民间借贷慢慢超越了乡土范畴,逐步形成了一大批资金中介商,专注于以较低的利率吸收资金,并以较高的利率转借出去,以获取中间利差。

在浙江各市都能看到诸如典当行、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寄售行等机构,这些机构往往就是资金中介商。到这里,浙江民间借贷就已经转变成“地下金融”,因为在中国,只有银行才有资格向公众吸收储蓄、向公众发放贷款。

在浙江民间,一方面,像吴英这样雄心勃勃希望快速致富但又缺乏必要的能力和机会的人很多;另一方面,愿意以远高出银行标准的利率出借资金的中小企业和个人更是不计其数,这都给民间借贷盛行提供了绝佳土壤。浙江民间借贷规模之大已经让包括监管部门在内的各方都无法忽视。一项广为引用的数据是:据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统计,浙江民间资本规模为7000~8000亿元,而民间融资规模在1300~1500亿元左右。而浙江正规金融机构目前的年贷款发放规模约在1.5~2万亿元之间,单纯从规模上看,民间融资规模不足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规模的10%。

民间资金数量庞大、加之民间借贷盛行,如果不加以约束,必然会出问题。浙江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曾周期性地发生过民间非法融资案件,2006年的丽水杜益敏案、2007年东阳吴英案,再次说明浙江民间借贷行为已经向非法化、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必须尽快予以解决。

打击还是打拉?

吴英事件引起的余震不仅需要浙江东阳政府逐步消除,更是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担忧。2006年5月16日,国务院专门召开研究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会议,并成立了由银监会牵头,中宣部、国办秘书局、高法院、高检院等十几个部委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今年2月12日,中国银监会组织召开处置非法集资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打击非法集资的下一步工作安排。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出席会议。会议强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敏感度高,需要各地方、各部门齐抓共管,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营造对非法集资活动的高压态势,对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行为给以有效的惩治和打击。

遗憾的是,目前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定仍然较为模糊。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但是,到底向多少个公民借贷或者借贷多少属于合法范围,尤其是在什么条件下触犯《刑法》,相关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同时,对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出借方而言,明明知道这种高息借贷并不合理,属于知法犯法,如果最终资金未能回收,资金出借方到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也没有明确法律依据。

非法融资案件发生后的后续处理工作往往由地方政府主导进行,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往往会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而代为偿还所有资金,这在事实上助长了民间非法借贷的风气:如果借款人能按时还款,那可以获得高额利息;如果借钱人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那还有政府在最后买单,可以确保本金和一部分利息(一般为不高于银行贷款的2~4倍)的安全。如果是一个理性人,肯定愿意走民間借贷渠道。

光靠打击解决不了问题。如果目前浙江的金融体制没有改观的话,吴英绝对不会是非法集资的最后一案,今后随时有“张英”“王英”等案件出现,所以,要解决浙江民间资金借贷问题,更需要的是疏导。

离开浙江我们转向全中国,我们有意无意所犯下的一个错误是:把民间金融与农村金融两个概念区分开来,对于浙江这种资金充裕的发达地区,我们使用的名称是“民间金融”;而对欠发达地区,我们习惯上使用的是“农村金融”。

表面看,中国的民间金融随着地域而显著不同:江浙经济发达地区,尽管正规金融机构数量众多,但仍然满足不了过剩且追求快速高额回报的民间资金的需求,需要寻找出路;而因为商业发达,中小企业主对民间资金快速借贷的需求也极强,主要以大额借贷为主,民间金融有着极好的发展土壤。而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正规金融机构一直无法满足民间资金借贷需求,民间资金供给相对匮乏,资金需求以小额借贷为主,但需求量很强。

换句话说,以浙江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地区,与以山西内蒙古为代表的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对资金借贷的需求都很强,两者唯一的差别只在于:发达地区的单笔借贷金额比较大,借款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欠发达地区的单笔借贷金额相对较小,借款主要用于家庭农业生产支出,还有一部分用于中小企业经营。所以,我们更应该将之统一称为“民间金融”更为合适。

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中西部地区,只要是民间金融,就有两点是相通的:一是对办理借款的手续便捷性要求很高,因而往往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之上;二是民间借贷有一个安全运行的边界,超出这个边界资金链条越来越多的话,必然会出现风险。

浙江民间金融规模巨大,当地居民的行为习惯持续已久短期内无法纠正。既然中西部地区不断有新型金融机构开业,为什么不能让江浙一带也设立这些村镇银行、贷款公司或者资金互助社呢?把不合规的资金借贷合规化,约定资金各方的权利义务并纳入法律监管范围,应该是将来浙江民间资金流动最可行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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