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执法为民在检察工作中体现为检察为民、检察护民、检察靠民和检察便民,要切实践行就必须处理好履行检察职责与为民服务的关系、检察专门工作与走群众路线的关系、刑事政策与执法为民的关系,强化法律监督与接受人民监督的关系、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和保护当事人个体利益的关系,以及执法为民与执法者素质的关系。
关键词:检察工作 执法为民 法治理念
一、检察工作践行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
(一)检察为民
要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宗旨。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满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检察工作好坏的根本标准,始终要把群众情绪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目标,把群众利益作为第一追求。要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直接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要严肃查办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督促行政机关更好的为民服务。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要注意协调好政府与群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处理好政府和群众之间的矛盾;坚持公平的原则,不偏不倚、客观公正,不使任何一方的合法利益受损。要强化诉讼监督,遏制人民群众关注的司法不公问题。
(二)检察护民
检察工作要为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和普遍的人权提供完善的司法保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和普遍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其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利。牢固树立现代法治精神,确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执法观念,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等原则,贯彻到每一起案件的始终和每一名当事人身上,贯彻到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正确把握国家刑事政策,严肃查办侵犯人权犯罪案件,既坚决依法打击犯罪,又切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坚持依法办案,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切实做到追究有罪、保护无罪、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三)检察靠民
要依靠群众推动检察工作。检察工作必须自觉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定地相信群众,紧紧地依靠群众,在检察工作中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努力把人民群众的智慧集中起来,从人民群众中汲取检察工作发展的不竭动力。要依靠群众监督检察工作。通过坚持和发展人民监督员等形式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参与到检察工作中去;通过检务公开等增加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推进办案的科学化、民主化;通过受理来信来访等渠道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及时准确地掌握最真、最实、最新的民情,从群众的呼声、群众的意愿中寻找检察工作的突破口,科学制定合乎民心的检察工作方针和政策,及时办理顺乎民意的案件。
(四)检察便民
检察工作要畅通人民行使权力的渠道。我们国家的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权力归根结底是属于人民的。检察机关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检察权属于人民,检察官受人民委托从事法律监督职责,人民群众参与检察权运行属于检察权的应有之义。要创新工作机制,让人民更多的了解检察工作,更多的参与到检察工作中来。检察工作要拓宽为民服务的途径。在每一项具体工作、每一个办案环节对群众所想、所盼、所需进行分析研究,本着“急人民所急”的思想,提出方便人民参与检察工作、参与诉讼的办法和措施,并一抓到底,务求实效。
二、检察工作践行执法为民需要处理好六个关系
(一)要处理好履行检察职责与为民服务的关系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我们履行职责的基本途径是执法办案,要靠办案履行监督职责,靠办案强化监督,相应地,我们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成效主要体现在执法水平、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决定性因素。当前,影响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责的突出问题,如执法思想陈旧、精神状态不佳、执法水平不高、工作作风不实,纪律观念不强等,大都与执法为民理念紧密相关,大都是工作中没有践行好执法为民理念的外在表现。因此,在各项检察工作中深入践行执法为民,是检察机关更好履行职责的根本举措,是我们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办案质量的必然要求。
各级检察机关要把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作为践行执法为民的唯一通途,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推进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提高执法办案能力。坚持把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作为重点,全面贯彻检察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以质量、效果为核心,在提高质量、保证效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仅是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诉讼监督工作要加大力度,而且其他各项检察工作都要在过去的基础上有新的发展、新的进步。要通过深入践行执法为民,认真查找执法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有效加以解决,提升执法办案水平。要通过深入践行执法为民,推动思想观念的更新,推进各项检察改革举措的落实,促进履行检察职能机制性障碍的克服,真正使我们履行检察职能在执法思想上有新突破、在执法水平上有新提高、在工作作风上有新改进。
另外,践行执法为民必须要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协调。要发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重作用,做到既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又要立足于稳定社会,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正确处理和合理兼顾国家、社会和公民三者之间的关系,树立多元平衡的价值观,抛弃一元片面的价值观。要自觉地寓打击于预防之中,寓保护于打击之中。
(二)要处理好检察专门工作与走群众路线的关系
坚持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把履行好职责的基点始终放在依靠人民群众上,是检察工作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是检察机关的“传家宝”。在新的形势下,尤其是在深入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背景下,这一经验不仅没有过时,而且十分必要,应当发扬光大。
当前检察工作面临更为复杂的形势和更加繁重的任务,我们必须继续坚持群众路线,以人民群众无穷之合力,补检察专门工作有限之力。要本着对人民负责,方便群众诉讼的态度,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式方法,改进工作机制,改变服务方式,在检察工作机制创新方面下功夫,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要认真办理涉检的群众举报、控告和申诉,从涉检上访中及时了解民情、社情,依法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促进检察专门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人民群众的呼声,适时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集中解决损害公正执法、侵害群众利益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对新发和原有的社会矛盾密切关注,建立依法及时处理涉检上访问题的长效机制,健全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机制、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提高调处矛盾纠纷和化解影响稳定因素的效率和水平;同时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切实增强群众法律意识,教育群众通过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引导群众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三)要处理好刑事政策与执法为民的关系
检察工作要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认真贯彻好有利于执法为民的各项刑事政策。人民群众的利益在每一个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如何在检察工作中更好的体现人民群众利益,不同时期制订的不同刑事政策则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
近年来,党中央先后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人权保障理念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也逐步深入人心,贯彻到刑事司法活动中去,就是要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依法快捕快诉,对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轻微的犯罪,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积极试行通过社会矫治减少不稳定因素的出现。适用轻缓刑事政策体现了以人为本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对于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对轻罪行为人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可以使他们充分体验社会的宽容和温暖,有利于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和自身发展,也可以保持犯罪人家庭的稳定与和谐,避免给犯罪人的家庭带来情感缺失,增加经济负担,甚至出现家庭破裂或其他负面效应,还可以化解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冲突,全面保护人民的利益。同时,在对犯罪人适用轻缓政策时,通过充分听取和考虑被害人意愿,既提升了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又可以较好地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冲突,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既可以减少诉讼环节,降低诉讼成本,节约诉讼资源,又能够集中人力、物力查办严重刑事犯罪,突出打击重点和效果,保证严打政策目的的实现。
(四)要处理好强化法律监督与接受人民监督的关系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建国以来的实践表明,人民群众的利益越是需要保护,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越是应当加强,相反,检察机关职能被削弱的时候,也是人民群众利益得不到很好保护的时候。但同时也有些人担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太大,会造成滥用监督权,侵犯人民利益的现象,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去除这种担心的唯一方法就是要在强化法律监督的同时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要通过制度和机制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为人民群众监督检察工作提供很好的制度保障。
检察机关作为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要严格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内部和外部的权力监督机制。要继续推行检务公开,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方便群众监督检察工作。要逐步依法扩大检务公开的范围,拓展检务公开的途径,使检察工作由“暗箱操作”变成“阳光作业”,给群众一个明白,消除群众的疑虑,从而使群众更加理解、信任和支持检察工作。同时也能促使检察干警自觉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消除办事拖拉推诿,对群众态度生硬等现象,从根本上解决“冷、横、硬”和服务效率低的问题。
人民监督员制度符合当代公民参与司法的民主法制发展趋势,也是人民群众监督检察工作的重要渠道。实践证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更好地贯彻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增强检察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并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这项改革的成功也充分说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必须自觉地接受监督,才能履行好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此外,检察机关还要牢固树立诉讼民主的观念,建立诉讼各方充分表达合法诉求的各项制度,畅通群众意见反馈渠道,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批评和建议,促进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五)要处理好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和保护当事人个体利益的关系
新的时期,检察工作践行执法为民,必须在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注重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司法制度过去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基本权利的保护是很不够的,因此我们落实执法为民的今天应该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在司法活动中保护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权利措施,注意在诉讼的全过程加强对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但是我们也要注意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前车之鉴,避免另一种倾向的出现,即用牺牲打击犯罪的基本需要来换取人权保护的“美名”。我们检察机关不是超然的仲裁机构,它肩负着打击犯罪5b314f2039869538cf64e56333694f3f、保护人民的使命,要把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机的结合起来。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要注重从程序上加以保护。要确立和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决把以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排除在指控犯罪和定案的证据之外。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往往为了打击犯罪,而无视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这是一种非常有害的做法。如果允许这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现象的存在,那么在其他案件中也将很难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下一次就有可能把一个无罪的人送进监狱,这样的事情多了,到最后,每个人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保障,实际上最后造成的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坚持“疑罪从无”的观念,严格贯彻《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从根本上消除部分检察人员头脑中固存的“有罪推定”观念,防止随意抓人、伤害无辜。要在执法中切实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人格尊严,体现人文关怀,文明执法,防止扰民害民行为。
(六)要处理好执法为民与执法者素质的关系
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不仅要有愿望和热情,更要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检察队伍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践行执法为民的重要力量,检察队伍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执法为民的效果。要着眼于检察队伍的根本建设和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狠抓执法观念和思维方式的转变、执法作风的转变、队伍构成和知识结构的转变、队伍管理和工作运行机制的转变、执法形象的转变,促使检察队伍的思想、作风、素质等发生深刻变化,促进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的提高,推动检察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要坚持把转变执法观念放在首位,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真正把“为民、公正、文明、服务”的要求转化为自觉的意识,不断提高法律监督的水平,增强执法为民的本领,努力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基层检察院处于检察工作的第一线,与人民群众接触很多,联系也最密切。检察工作践行执法为民,很大程度上要落实到基层检察院的各项工作中去。从反映出来的情况看,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绝大多数发生在基层检察院,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我们的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还比较薄弱。基层检察院建设是整个检察工作的根基,是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基石。要本着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全面加强基层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建设,把执法为民理念深入到领导班子的每一项决策之中,大力加强基层检察院的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检察人员为民服务的能力,积极推进基层检察院的管理机制建设,依靠改革创新推动规范发展。要通过坚持不懈地抓基层检察院建设,进一步增强基层的实力,激发基层的活力,提高基层的效率,提高基层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责任编辑:安益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