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属于书证

2006-12-29 00:00:00赵春凤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6年9期


  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已明确将其规定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对此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人们是没有争议的。但对其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中的哪种却存在较大的分歧,争议的焦点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鉴定结论,还是书证?芽我们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鉴定结论,而是书证。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鉴定结论
  
  (一)从鉴定结论的本质特征角度分析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警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依法全面收集多种证据如:交通事故发生地的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技术鉴定(包括车辆鉴定、痕迹鉴定、车速鉴定、人体损伤鉴定等),并分析、审查这些证据,最终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及当事人责任做出的判断。交通事故认定书判断的对象是事,即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及当事人责任,而非鉴定结论所要求的客观实在物,如痕迹鉴定所针对的对象是痕迹,人体损伤鉴定所针对的是人体。鉴定结论是为了弥补司法工作人员专业知识的局限,而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对客观存在物某个方面的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做出分析和判断,而交通事故本身是事件,而不是客观实在物。虽然对事件本身的判断离不开一些技术手段包括鉴定结论,但对事件的判断和对客观实在物的判断是截然不同的两个问题。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对象,不符合鉴定结论所针对的对象,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鉴定结论。
  
  (二)从制作主体角度分析
  鉴定结论的本质特征,要求鉴定人具有专业知识并保持独立性,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人是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定主体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讲也就是交通事故中的侦查人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国家授权行使交通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不是中立的鉴定机构,其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履行法律赋予的交通管理职责,并非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就专门问题进行鉴定的,在责任认定书上加盖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代表了责任认定书是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而非中介机构和个人出具的。而且实践中出具认定书的人员也是该起交通事故的侦查人员,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鉴定结论,其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把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证据最主要特征之一是合法性。因此,从这个角度讲,交通事故认定书也不是鉴定结论。
  
  (三)从程序角度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做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了应当将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但该法却废除了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复议、复核的规定。因此,在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有知情权而无异议权,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无法申请重新作事故认定或补充认定。因此,假设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鉴定结论,《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修改明显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违背,作为制定这两部法律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不可能出现如此明显的立法失误的,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鉴定结论。
  
  (四)从证据审查角度分析
  鉴定结论是承认和弥补司法机关的专业局限性,不得已而为之的,因此对其审查的重点在于鉴定人员的资格、独立性及鉴定程序等方面。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审查重点却是综合全案证据,审查认定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因此从这个角度讲交通事故认定书也不是鉴定结论。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书证,是书证中的公文书证
  
  书证的特征是以其文字、符号、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公文书证是指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所制作的文书、命令、决定、决议、证明文书等,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公文性书证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它是制作和发出该文件的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意思表示;第二,制作和发出这种文件,一般都是在具备法定条件下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比较规范化。因此,公文书证较非公文书证证明力要强,但在诉讼中也要审查核实,不是免证事项。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履行道路交通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做出的,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完全符合公文书证的特征。
  但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属于书证,存在疑问。有的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形成于发生交通事故后,而书证都是形成于案件前,而否认其为书证,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书证虽大多数形成于案件发生前,但并非所有,如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虽然形成于偷漏税的犯罪行为之后,但在审查偷漏税的犯罪案件时,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却是大家公认的书证。同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形成于交通事故发生后,也是书证。有的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包含公安交警的主观判断,具有主观性,不符合书证客观性的要求。这种观点混淆了两个不同的问题。交通事故认定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样是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管理事项的一种判断,也就是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和所有其他书证一样,其制作过程离不开制作者的主观性,但其一旦形成,就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旦做出,就具有客观性也是不争的事实。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文书证,其证明力比一般书证要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对其审查的重点在于文书中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如果相反证据十分充分,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可以被推翻,检察官和法官可以根据证据重新认定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
  作者: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10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