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公诉职能 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2006-12-29 00:00:00赵宝红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6年9期


  一、运用轻缓刑事政策,慎重对待未成年人和轻微犯罪案件
  
  (一)对未成年人犯罪和过失犯罪大胆适用相对不起诉
  提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确系初犯、偶犯且情节轻微者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依法应当起诉的要求在公诉意见中必须提出从轻、减轻的量刑建议。对于交通肇事罪等过失犯罪,提倡只要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且被害人家属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不予追究或从轻处理的均可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这样既使肇事者受到了教育,又使人民群众的合理要求得到了满足,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提高了办案效率。
  
  (二)用审理级别管辖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恶性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犯罪地位和情节,决定将案件由市院还是基层院审理。对于在犯罪中处从属地位的,有条件与成年主犯分案的就分案审理,即将成年主犯由市院审查起诉,而未成年从犯由基层院审查起诉。对于在犯罪中处主要地位的,如果查清有投案自首和立功等从轻和减轻的法定情节,也可在与法院沟通后改变管辖由基层院审查起诉。
  
  (三)对轻罪案件采取“重调轻罚”低调处理
  洛阳市基层院每年受理的诸如交通肇事、轻伤害、盗窃等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占年受案数的1/3。传统作法是审查后以简易程序诉至法院,判决下来之后即可结案,简单省事。但这样做往往对被告人起不到应有的教育作用,反而使其本人和家属产生对他人和社会的仇视心理,而被害人也因双方矛盾尖锐对立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补偿,从而加重怒气和怨气,由此埋下了诸多不稳定隐患。宜阳县院公诉科根据法律规定和该县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参考标准》,对于这几类案件,具体规定了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其中规定对轻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必须符合因民事纠纷引起、嫌疑人认罪、无前科、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且不要求继续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等五个条件,让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公开透明,为案件的消化处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我们在2004年全市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会议上肯定并推广了宜阳县院的作法,要求办理轻罪案件的原则是重调解、轻处罚,办案时把听取当事人双方意见作为必经程序,能调解的尽量调解,尽可能化解双方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两年来全市采用这种方式共办理的30多起轻伤害案件,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矛盾双方没有产生持续的纷争和缠诉现象。这个做法也受到省院的肯定和推广。
  
  三、探索与综合治理工作的衔接机制,建立刑事犯罪的社会维权、评价和预防体系
  
  ——与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共同建立维权体系。截止目前,全市两级院公诉科全部建立了“青少年维权岗”和“妇女儿童维权岗”,重点办理涉及未成年人和妇女犯罪或被害案件,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撑起一片蓝天。
  ——借助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力量,建立了评价、听证体系。全市现已有9个基层院实施人民监督员对不起诉案件的听证制度,还有一个基层院实施了社会调查制度。
  ——开展送法进校园、检察进社区活动,建立宣传法制和预防犯罪体系。全市已有10个基层院的公诉科与辖区内的20余所中小学校建立了检校联系制度,10名公诉部门的负责人或主诉检察官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定期到学校组织模拟法庭,上法制课,送法进校,以案释法,提高了青少年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了他们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的自觉性。3个基层院公诉科开展了“检察进社区”活动,公诉人员深入社区,深入住户,建立法制宣传站,设立违法犯罪举报台,采取具体措施监督帮教,既起到了广泛宣传普遍预防的作用,又达到了针对性地教育和个别预防的目的。老城区院公诉科在社区设立检察官服务站,通过建立健全“一册三簿”,对轻微犯罪人员、缓刑人员和监外执行人员等“八种人”进行帮教。坚持做到“三不”、“三包”和“五心”。即对被监督帮教的对象做到不嫌弃、不歧视、不翻旧账;包监督、包教育、包转化和要有爱心、关心、热心、同情心与平常心等。这些做法切实可行,效果明显,受到高检和省院领导的肯定和表扬。
  
  四、一以贯之,坚持“四严”原则规范公诉工作
  
  一是坚持严把公诉案件质量关。即一头是受理关,多数基层院与公安部门会签了公诉案件受理标准,细化了移送条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坚决不予受理;另一头是起诉关,在坚持主诉检察官办案制度的同时对非主诉检察官办理的案件坚持汇报和集体研究制度,不符合起诉条件决不勉强起诉;在审查中间用足用好退侦权,列出详尽的退查提纲引导侦查,补强证据。
  二是坚持严格执行法律和办案纪律。市院公诉处要求全市公诉部门严守法律规定和办案纪律,在办案中要注意程序、注意细节,注重保障案件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暂扣款物一律不得挪用,在社会上和人民群众中塑造公诉机关“清廉、正直”的良好形象。
  三是坚持严肃对待来信来访和督查督办案件。专门与控申处会签了《洛阳市检察机关落实信访稳定工作细则》,要求全市公诉部门指定专人处理各级各部门的督查督办案件。对于较大规模的缠诉和上访事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对凡属公诉环节的案件,不推阻、不扯皮,一方面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的说服劝解工作,另一方面应及时与法院和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及时化解矛盾,平息事态,消除不安定因素。
  四是坚持严谨细致和执法为民的工作作风。长期以来对全市公诉队伍建设常抓不懈,使广大公诉干警在思想上牢固树立起了“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意识,在工作上形成了严谨细致、求真务实的作风。案内全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外尽力提供延伸服务。
  作者: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471003]
  
  本栏目责任编辑:陈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