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官教育培训的意义

2006-12-29 00:00:00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6年12期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下简称检察官法)单设一章“培训”规定了有关检察官培训的内容,使检察官教育培训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自检察官法颁布实施以来,检察官教育培训倍受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2008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以下简称人才规划)指出:“着眼开发检察人才资源,加大检察人才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加大检察领导人才和业务人才培训力度。……增强培训工作的实效性。”贾春旺检察长在2006年全国检察长会议上的报告中进一步指出:“强化检察教育培训、实施人才强检战略是提高检察队伍整体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途径。”
  检察官教育培训的意义,从检察队伍建设角度,有利于提高检察队伍整体素质;从检察机关职权角度,有利于更好地履行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从民主法治建设角度,有利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本文欲从宪法权利——公民受教育权视角,探讨分析检察官教育培训的意义。当将研究视角置于公民受教育权时,我们必须直面以下问题:何为受教育权?其权利属性是什么?检察官教育培训与受教育权的关联性在哪里?
  
  二、受教育权的涵义
  
  教育是事关公民素质、民族兴旺的“百年大计”,对文化教育的注重早已成为现代宪法的主要内容之一。自德国魏玛宪法以降,许多国家的公民基本权利谱系中又增加了一项权利——受教育权。如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对受教育权的保护更进一步升格为国际保护。《世界人权宣言》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都有有关受教育权的规定。各国宪法乃至国际人权公约明确规定了受教育权,并不意味着什么是受教育权是一个不言自明的,或者是一个界定清晰的概念。在有些区域、在有些国家受教育权已不再作为一项权利被提及,相反“有权使用教育”(access to education)成了教育消费中的术语。[1]这样的事实显示对什么是受教育权的探讨决不是“为赋新诗强说愁”式的庸人自扰。
  在《人权大辞典》中,对受教育权是这样界定的:“受教育权,特指《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的规定。”[2]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进一步充实、完善了对受教育权的规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受教育权内涵所做出的概括,是对受教育权做出的最完整的释义。[3]
  参照国际人权法关于受教育权的定义,结合各国宪法的规定,笔者认为受教育权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是教育目的。教育目的,决定着将受教育者培养成什么样的人,回答了受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好的教育可以开启人的心智、陶冶人的灵魂。反之,坏的教育则会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